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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搞定《道士申请书》写作。(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16 20:57

3招搞定《道士申请书》写作。(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道士申请书的作文,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标题:标题要简洁明了,直接点明主题,如“申请成为道士的申请书”。
2. 格式:按照申请书的标准格式,包括称呼、正文、结尾、落款等部分。正文部分可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a. 开头:简要介绍自己的基本信息,如姓名、年龄、籍贯等。
b. 申请原因:阐述自己为何想要成为道士,可以从个人信仰、对道教文化的热爱、对修行的追求等方面进行说明。
c. 个人优势:介绍自己在修行方面的优势,如勤奋好学、有毅力、有责任心等。
d. 修行目标:说明自己成为道士后的修行目标,如追求道法、弘扬道教文化等。
e. 承诺:表达自己愿意遵守道教戒律,努力修行,为道教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3. 语言表达:申请书的语言要诚恳、真挚,表达出自己对道教的热爱和追求。以下是一些注意事项:
a. 避免使用过于华丽的辞藻,保持语言的简洁、朴实。
b. 使用敬语,表示对道教和道士的尊重。
c. 注意语句通顺,避免出现错别字和语法错误。
4. 内容真实:在申请书中,要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不要夸大其词或虚构事实。
5. 结构清晰:申请书的结构

关于正一派道士授箓的规定

关于正一派道士授箓的规定

(2001年12月28日中国道教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议通过

2005年6月24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

2015年6月29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道教自身建设,继承正一派授箓传统,规范授箓活动,健全教制仪规,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正一派道士受箓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皈依“道、经、师”三宝,经过传度,有传统的师承法派;

(二)持有道教教职人员证书;

(三)爱国爱教,遵纪守法,信仰纯正,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威仪端庄,持守规戒;

(四)传度两年以上,道装整齐;

(五)掌握道教基本知识,能依科习诵各阶经诰,熟悉道教主要的科仪规范,能从事斋醮仪典活动;

(六)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审核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成立道教协会的,可由当地道教协会或所在宫观推荐,报中国道教协会审核。

第三条 正一派授箓活动由中国道教协会组织主办,授箓宫观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行授箓活动。

举行授箓活动,须由承办授箓活动的宫观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向中国道教协会提出申请,中国道教协会同意后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四条 承办授箓的宫观,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并有授箓历史传统的道教活动场所;

(二)管理组织健全,道纪严明;

(三)有举行授箓科仪法事活动的能力;

(四)有授箓活动所需的殿堂、斋堂等设施;

(五)有颁发给受箓道士的法器、经典和法箓;

(六)有授箓活动必需的经费。

第五条 箓坛监度、传度、保举三大师以及护坛六大师由中国道教协会礼聘。

第六条 箓坛三大师以及护坛六大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二)本人受过箓并具有相应的经箓品秩;

(三)持戒精严,熟悉授箓仪轨:

(四)通达典籍,能开导后学;

(五)入道20年以上;

(六)持有道教教职人员证书。

第七条 申请授箓的正一派道士,须填写中国道教协会监制的申请表,依本规定第二条审查合格后,方可入坛受箓,统称箓生。

第八条 经箓品秩为:初授《太上三五都功经箓》,通《早晚功课经》,诵《道德经》、《度人经》;升授《太上正一盟威经箓》,通正一诸经;加授《上清三洞五雷经箓》,通上清经;加升《上清大洞经箓》,通三洞经;晋升《上清三洞经箓》,通览藏经。箓生的法职道位依《天坛玉格》给凭。

第九条 初授三年后可申请升授;升授八年后可申请加授;加授十二年后可申请加升;

晋级经箓品秩的箓生,应通习相应品阶的经书,并按本规定第二条的要求,通过箓坛大师集体考察复核,凭道德功行方可晋级;

凡升授、加授、加升、晋升经箓品秩的箓生以及破格晋级经箓品秩的箓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提名,报中国道教协会审核同意。

第十条 经过授箓的正一派道士,发给箓牒作为受箓的凭据。箓牒由中国道教协会制作,箓坛颁发。

第十一条 每次授箓人数由中国道教协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箓坛不得擅自增加。授箓时间不少于五天。

第十二条 承办授箓的宫观可向箓生适当收取必要的费用,费用标准由中国道教协会核定。

第十三条 箓生放弃道教信仰或严重违规犯戒,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须对其情况进行核实,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成立道教协会的,由当地道教协会或所在宫观核实,由中国道教协会核准其所持箓牒失效,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行授箓活动、印发箓牒的道教团体和宫观,其授箓活动及所发箓牒均无效,并追究该道教团体和宫观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全真派道士传戒的规定

关于全真派道士传戒的规定

( 1989年9月16日中国道教协会四届五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2005年6月24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

2015年6月29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道教自身建设,继承全真派传戒仪轨,规范传戒活动,严持教义规戒,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真派道士受戒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皈依“道、经、师”三宝,经过冠巾,有传统的师承法派;

(二)持有道教教职人员证书;

(三)爱国爱教,遵纪守法,信仰纯正,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威仪端庄,持守规戒;

(四)冠巾两年以上,满发、大领;

(五)掌握道教基本知识,能依科习诵经诰;

(六)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审核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成立道教协会的,可由当地道教协会或所在宫观推荐,报中国道教协会审核。

第三条 全真派传戒活动由中国道教协会组织主办,传戒宫观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行传戒活动。

举行传戒活动,须由承办传戒活动的宫观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向中国道教协会提出申请,中国道教协会同意后,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四条 承办传戒的宫观,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过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并按丛林制度管理的道教全真派活动场所;

(二)管理组织健全,道纪严明;

(三)有德高望重的方丈任传戒律师;

(四)有举行传戒科仪活动的能力;

(五)有传戒活动所需的殿堂、斋堂、丹房等设施;

(六)有颁发给受戒道士的衣钵、法器和经典;

(七)有传戒活动必需的经费。

第五条 律坛传戒律师和证盟、监戒、登箓、保举、演礼、纠仪、提科、引请八大师,由中国道教协会礼聘。

第六条 律坛传戒律师和八大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二)已领受三坛大戒;

(三)持戒精严,熟悉道教传戒仪轨;

(四)通达典籍,能开导后学;

(五)受戒三年以上,传戒律师须出家20年以上,八大师须出家10年以上;

(五)持有道教教职人员证书。

第七条 申请受戒的全真派道士,须填写中国道教协会监制的申请表,依本规定第二条由中国道教协会审查合格后,方可入坛受戒,统称戒子。

第八条 全真派传戒分为授大戒和授方便戒两种。戒子亲临律坛接受传戒,称为受大戒;不临坛受戒,称受方便戒。

第九条 常住宫观多年,年老体弱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临坛的全真派道士,可以受方便戒。受方便戒,依照本规定第二条要求,经中国道教协会核定,由律坛按仪轨办理。

第十条 传戒戒条以《初真戒》、《中极戒》、《天仙戒》为准,以三皈、五戒、十戒、女真九戒为基础。

第十一条 经过传戒(包括大戒和方便戒)的全真派道士,发给净戒牒作为受戒的凭据。净戒牒由中国道教协会制作,传戒律坛颁发。

第十二条 每次传戒人数由中国道教协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传戒时间一般不少于28天。

第十三条 承办传戒的宫观可向戒子适当收取必要费用,费用标准由中国道教协会核定。

第十四条 戒子放弃道教信仰或严重违规犯戒,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须对其情况进行核实,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成立道教协会的,由当地道教协会或所在宫观核实,由中国道教协会核准其所持净戒牒失效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行传戒活动、印发净戒牒的道教团体和宫观,其传戒活动及所发净戒牒均无效,并追究该道教团体和宫观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境外全真派道士在境内宫观求戒,应参照本规定要求的受戒人员条件,并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居住地有关道教组织或宫观的介绍信,由中国道教协会审定,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后方可受戒。

第十七条 居士申请受方便戒(初真戒),由律坛审核,报中国道教协会备案。居士受戒人数不得超过戒子人数的一半。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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