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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6-17 03:42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场地申请书的城管作文,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1. 主题明确:首先,要明确申请场地的原因和目的,确保文章主题鲜明,使城管部门能够迅速了解申请意图。
2. 结构完整:一篇好的场地申请书作文应该具备以下结构:开头、正文、结尾。开头部分简要介绍申请背景和目的;正文部分详细阐述申请理由、场地需求、活动安排等;结尾部分表达感谢和期待。
3. 语言规范:在写作过程中,注意使用规范的书面语言,避免口语化、随意化表达。同时,注意语法、拼写、标点符号等细节,确保文章质量。
4. 逻辑清晰:在阐述申请理由和活动安排时,要保持逻辑清晰,条理分明。可以使用总分总、分层次等写作手法,使文章更具说服力。
5. 内容真实:在申请书中,所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成分,可能会影响申请结果。
6. 格式规范:按照城管部门的要求,规范格式。一般包括标题、申请人信息、申请日期、正文、落款等部分。
7. 附件齐全:根据申请要求,准备相关附件,如活动策划书、场地使用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8. 注意以下几点:
a. 申请人信息:准确填写申请人姓名、联系方式、单位等基本信息。
b. 申请日期:注明申请日期,以便城管部门了解申请时效。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办法》全面有效地贯彻落实,《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实施若干规定》等配套文件也相应出台。
《实施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止。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
设置导则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市容环境管理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的通知》(沪绿容〔2011〕18号)确定的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编制户外招牌设置导则。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历史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户外招牌设置导则,并征求同级规划资源、文物、房屋等管理部门意见。
街镇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编制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户外招牌设置导则。
二
设置许可
设置户外招牌应当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办法》规定,通过行政审批方式取得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的批准。对可以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的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户外招牌设置审批手续应当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实现网上审批。
通过常规审批方式申请户外招牌设置的,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户外招牌设置申请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书;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其他合法主体证书等;涉及建筑物名称的提交地名管理部门批准建筑物名称的相关文件(本市政府部门核发的免于提交);
设置户外招牌的建(构)筑物、场地的产权证书或使用协议(本市政府部门核发的免于提交);
户外招牌设置效果图;
金属结构的户外招牌还需要提交设计图。
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户外招牌设置的,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户外招牌设置效果图(可以申请时免于提交)。
三
许可时限
采取行政许可(常规)方式审批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招牌的行政许可
1、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
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或网上)方式征求同级文物管理部门或同级房屋管理部门的意见。
2、区文物管理部门、区房屋管理部门
应当在收到征询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或网上)方式告知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或网上)说明理由。逾期未提出审查意见的,视作同意。
3、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
收到区文物管理部门、区房屋管理部门审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采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方式,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规定,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及符合要求的材料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四
设置变更
户外招牌变更设置的,应按照《办法》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五
设置人责任
对属于《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至第(四)项范围的户外招牌,设置满两年的,设置人应当在届满之日的当月及后两个月内,以后每年定期在该三个月份内委托专业检测单位进行安全检测,主动及时向所在地的街镇提交安全检测报告。
对属于上述范围以外的户外招牌,设置满两年的,设置人可以在届满之日的当月及后两个月内,以后每年定期在该三个月份内委托相关专业单位实施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测。
六
建(构)筑物所有权人责任
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与设置人一致的,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及本规定第七条要求落实设置人责任。
所有权人与设置人不一致的,所有权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督促设置人设置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并按要求规范设置;
督促设置人加强日常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督促设置人依法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测,主动及时向街镇提交安全检测报告;
督促设置人在恶劣天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督促设置人在户外招牌设计使用年限届满或搬迁、歇业、注销后自行拆除户外招牌,设置人未自行拆除户外招牌的应予以代为拆除;
设置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向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街镇报告。
七
安全保障
街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各种形式全覆盖发放安全责任告知书,督促设置人和建(构)筑物所有权人落实对户外招牌的日常维护,开展安全自查或检测。
市绿化市容局、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街镇应当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检测单位对户外招牌安全进行抽样检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街镇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招牌应督促设置人落实整改并做好复检工作。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移送城管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素材来源:市绿化市容局景观管理处、政策法规处
若遭遇城管执法人员实施暴力行为,您可通过以下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具体流程如下:
优先确保人身安全,避免直接冲突,必要时可拨打110报警,要求警方介入制止暴力行为。
视听证据:拍摄现场视频、照片(包括涉事人员制服编号、执法车辆信息)。
物证:保留受伤时的衣物、血迹、工具等实物证据。
证人证言:记录在场目击者联系方式,必要时可申请其出庭作证。
立即就医并保存诊断证明、病历、费用票据。
伤情较重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司法鉴定(轻伤以上可追究刑责)。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要求警方对打人者处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若警方未及时处理,可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向区级城管大队、市级总队或纪检监察机关提交书面投诉,附证据材料,要求追究涉事人员行政责任(如停职、开除)。
若涉事人员为协管员(无正式编制),可同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其用工单位管理失职。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7条,城管作为行政委托组织,其违法行为由委托机关(如街道办事处、区城管局)承担赔偿责任。
材料清单:赔偿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记录、费用票据、劳动关系证明(如裁决书)、视听证据等。
受理部门:向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或同级政府提交申请,书面申请需在2年内提出。
医疗费:实际支出的治疗费用。
误工费:按实际收入损失计算(需提供工资流水)。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伤情及社会影响酌情支持。
时效:自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城管局上级机关或同级政府申请复议。
重点诉求:确认执法行为违法、撤销不当处罚决定、责令履行赔偿义务。
起诉条件:复议后不服或直接起诉(时效为6个月)。
管辖法院: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基层法院。
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处罚、赔偿损失。
若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以上,可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告(故意伤害罪),要求追究打人者刑事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赔偿,涵盖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
协管员违法行为仍由委托行政机关担责,但个人可能被追偿或辞退。
申请法院调取执法记录仪、公共场所监控录像,或要求行政机关自证清白。
若行政机关拒不履行赔偿判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财政账户。
拨打12348法律援助热线,或向当地司法局申请公益律师代理。
通过12345市长热线、纪委监委网站举报行政不作为。
向媒体提供线索(如武汉案例通过电视曝光推动处理)。
法律依据汇总
注意事项
通过上述步骤,可系统化推进维权。如遇地方保护或执行阻力,建议联合专业律师制定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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