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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把手教你写《城管场地申请书》,(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19 15:42

手把手教你写《城管场地申请书》,(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城管场地申请书的作文,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1. "明确目的": - 在作文开头清楚地说明申请场地的目的,是举办活动、临时摊位、训练场地还是其他用途。
2. "场地需求": - 详细描述所需场地的位置、面积、形状、周边环境等。 - 说明场地的用途,如活动性质、参与人数、所需设施等。
3. "遵守规定": - 强调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城管部门的规定。 - 提及是否已经获得必要的许可或批准。
4. "时间安排": - 明确提出申请场地的具体时间范围,包括开始和结束日期。 - 如果是临时活动,说明活动的具体时间段。
5. "安全保障": - 强调活动或使用场地的安全性,包括应急预案和人员安排。 - 说明是否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如警示标志、消防设施等。
6. "环境卫生": - 承诺在活动结束后负责清理场地,保持环境卫生。 - 说明如何处理垃圾和废弃物。
7. "社会责任": - 表达对社区环境的尊重和贡献,如提供公共服务、创造就业机会等。
8. "格式规范": - 使用正式的商务信函格式,包括抬头、正文、结尾和签名。 - 文字清晰、简洁,避免口语化表达。
9. "

申请户外招牌设置需要哪些材料?申请后多久能有结果?……快戳进来看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办法》全面有效地贯彻落实,《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实施若干规定》等配套文件也相应出台。

《实施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止。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设置导则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市容环境管理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的通知》(沪绿容〔2011〕18号)确定的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编制户外招牌设置导则。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历史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户外招牌设置导则,并征求同级规划资源、文物、房屋等管理部门意见。

街镇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编制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户外招牌设置导则。

设置许可

设置户外招牌应当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办法》规定,通过行政审批方式取得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的批准。对可以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的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户外招牌设置审批手续应当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实现网上审批。

通过常规审批方式申请户外招牌设置的,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户外招牌设置申请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书;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其他合法主体证书等;涉及建筑物名称的提交地名管理部门批准建筑物名称的相关文件(本市政府部门核发的免于提交);

设置户外招牌的建(构)筑物、场地的产权证书或使用协议(本市政府部门核发的免于提交);

户外招牌设置效果图;

金属结构的户外招牌还需要提交设计图。

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户外招牌设置的,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户外招牌设置效果图(可以申请时免于提交)。

许可时限

采取行政许可(常规)方式审批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招牌的行政许可

1、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

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或网上)方式征求同级文物管理部门或同级房屋管理部门的意见。

2、区文物管理部门、区房屋管理部门

应当在收到征询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或网上)方式告知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或网上)说明理由。逾期未提出审查意见的,视作同意。

3、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

收到区文物管理部门、区房屋管理部门审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采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方式,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规定,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及符合要求的材料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设置变更

户外招牌变更设置的,应按照《办法》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设置人责任

对属于《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至第(四)项范围的户外招牌,设置满两年的,设置人应当在届满之日的当月及后两个月内,以后每年定期在该三个月份内委托专业检测单位进行安全检测,主动及时向所在地的街镇提交安全检测报告。

对属于上述范围以外的户外招牌,设置满两年的,设置人可以在届满之日的当月及后两个月内,以后每年定期在该三个月份内委托相关专业单位实施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测。

建(构)筑物所有权人责任

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与设置人一致的,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及本规定第七条要求落实设置人责任。

所有权人与设置人不一致的,所有权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督促设置人设置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并按要求规范设置;

督促设置人加强日常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督促设置人依法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测,主动及时向街镇提交安全检测报告;

督促设置人在恶劣天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督促设置人在户外招牌设计使用年限届满或搬迁、歇业、注销后自行拆除户外招牌,设置人未自行拆除户外招牌的应予以代为拆除;

设置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向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街镇报告。

安全保障

街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各种形式全覆盖发放安全责任告知书,督促设置人和建(构)筑物所有权人落实对户外招牌的日常维护,开展安全自查或检测。

市绿化市容局、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街镇应当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检测单位对户外招牌安全进行抽样检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街镇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招牌应督促设置人落实整改并做好复检工作。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移送城管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素材来源:市绿化市容局景观管理处、政策法规处

关于加强市容市貌管理的告知书

为进一步强化城镇管理,为市民群众营造整洁舒适、畅通有序的生活环境,提升百灵庙镇形象和品位,根据《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现将市容市貌关于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禁止在主次干道、商业街区等区域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沿街门店不得出店、骑门经营,不得在店外进行销售、加工、洗车、修理等。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宣传、促销等活动,必须到城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附件1:临时宣传、促销活动(占用公用场地)备案表),禁止私自摆放宣传台、搭建舞台拱门、悬挂横幅条幅等。


三、所有广告标语、门头牌匾的设置,必须到城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附件2: 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备案表),所悬挂的门头牌匾和广告标语必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确保设施安全、坚固,内容健康,牌面整洁。未按统一规格、标准或未按许可内容设置的广告设施、门头牌匾,将依法拆除并处罚。


四、临街店面装饰装修如涉及改变建筑物外立面结构和墙体颜色必须到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报城管部门进行备案;如只是涉及内部简单装修必须到城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附件3:临街店面装饰装修申请表)。临街店面装饰装修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公共安全要求和房屋质量安全要求,不得擅自变动房屋的墙面、支撑等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不得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位置,不得改变建筑物原建筑风格,应当与同幢建筑物装饰的外形、尺度、色彩协调。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包括人行横道),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包括人行横道)的或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必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附件4:挖掘穿越城市道路申请表),缴纳保证金,方可按照规定占用建设。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将建筑垃圾乱堆乱放、非法倾倒和在运输过程中抛洒滴漏。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必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后(附件5: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备案表),按照规定路线进行运输倾倒在指定地点。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将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堆放,或者排放到雨(污)水管道、沟渠等设施,餐厨垃圾需统一收运、集中处理。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临街扯绳、立杆或在树上晾晒衣物、车垫等杂物;禁止私自搭建棚亭、乱摆乱放落地广告牌等;禁止在人行道公用停车泊位内私设地锁、摆放禁停牌或障碍物等;禁止在城区公共设施、墙体、路灯杆等处乱张贴、乱涂写小广告


九、任何饲养单位或个人禁止家畜家禽进入镇区妨碍公共交通、损坏城市公共设施、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十、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旗城管大队将依据《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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