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格策美文网
更新日期:2025-06-20 16:43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西药广告词的作文,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广告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2. 突出药品特点:广告词应准确、简洁地突出药品的主要特点、适应症、疗效和作用机理,让消费者快速了解药品的优势。
3. 注意语言表达:使用规范、易懂的语言,避免使用过于专业、晦涩的词汇,确保广告词容易被消费者理解。
4. 强调安全性:在广告词中强调药品的安全性,如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等,让消费者对药品有全面的认识。
5. 遵循医学伦理:尊重医学伦理,不夸大药品疗效,不贬低其他药品,避免引起医疗纠纷。
6. 避免误导消费者:不使用绝对化、模糊化、夸张化的表达,如“神奇”、“特效”等,以免误导消费者。
7. 注意广告渠道:根据广告投放渠道的特点,调整广告词的风格和表达方式,如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
8. 适当运用修辞手法:运用比喻、排比、夸张等修辞手法,使广告词更具吸引力,提高记忆度。
9. 遵循广告投放时间:根据药品上市时间和广告投放计划,合理安排广告词的创作和发布。
10. 注重创新:在保证合规的前提下,
现在有些小伙伴会选择
在朋友圈带货做广告
温馨提醒!
朋友圈带货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哦
发布虚假广告、售卖特殊商品、
不正当竞争等都可能涉嫌违法,
都会受到应有的处罚哦!
先给你看看下面的漫画
感受一下
没看明白?
没关系,帮你总结一下知识点:
1
药品、香烟、医疗器械等特殊商品不能在朋友圈里发广告!(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商品经过审查的广告除外)
否则......罚!
2
保健食品、奶粉等商品,号称有疗效,号称包治百病,号称绝对安全......
全部都要罚!
3
“最好吃”“最好看”“最高级”“最实用”“最美丽”......
都是广告极限词,罚罚罚!!
不少人要问了
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
这些广告有哪些违法行为
我们想具体了解哈喃!
安排√
今天就来系统说说各行业的
各类广告违法行为
请广大广告从业者、消费者朋友看仔细
发现“中枪”的广告
赶紧整改!
等到真的重罚了
别说我没提醒你!
全文略长
建议先点右上角“转发收藏”哦
序号
禁止或许可事项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设定依据
1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广告发布业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要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广告法》第29条、《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2条
2
未获得许可不得发布广告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农药、兽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在发布广告前要对内容进行审查。
《广告法》第46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审查暂行办法》)第2条
序
号
商品或服务类别
禁止的具体内容或情形
设定依据
1
所有类别广告
不得违反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
《广告法》第8条
2
不得违反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的规定;
《广告法》第8条
3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显著、清晰表示的规定;
《广告法》第8条
4
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广告法》第9条
5
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广告法》第9条
6
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广告法》第9条
7
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广告法》第9条
8
不得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广告法》第9条
9
不得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广告法》第9条
10
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广告法》第9条
11
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广告法》第9条
12
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广告法》第9条
13
不得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广告法》第9条
14
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广告法》第10条
15
不得违反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的规定;
《广告法》第11条
16
不得违反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的规定;不得违反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
《广告法》第11条
17
不得违反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规定;
《广告法》第12条
18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广告法》第12条
19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广告法》第12条
20
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广告法》第13条
21
不得违反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规定;
《广告法》第14条
22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外不得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广告法》第17条
23
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法》第28条
24
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
《广告法》第37条
25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资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公益广告除外;
《广告法》第39条
26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不得含有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广告法》第40条
27
“驰名商标”字样不得用于广告宣传;
《商标法》第14条
28
以抽奖式有奖销售方式推销商品或服务的,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
2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1
医疗
广告
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广告审查批准;
《广告法》第65条
2
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广告法》第48条
3
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广告法》第16条
4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广告;禁止利用新闻、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广告法》第19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16条
5
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广告;
《广告法》第40条
6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情形: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淫秽、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7条
7
不得违反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规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14条
8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16条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1
药品广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药品广告管理规定,《食品安全法》第80条)
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批准;
《广告法》第65条、《审查暂行办法》第30条
2
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广告法》第48条
3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不得作广告;上述规定之外的处方药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之外发布广告;
《广告法》第15条、《审查暂行办法》第21条、第22条
4
药品广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广告法》第16条
5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
《广告法》第16条
6
不得违反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的规定,如处方药广告未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未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广告法》第16条、《审查暂行办法》第5条、第10条
7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广告法》第19条
8
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广告;
《广告法》第40条
9
不得违反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的规定;
《审查暂行办法》
第8条、第10条
10
不得违反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的规定;
《审查暂行办法》
第9条、第10条、第25条
11
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审查暂行办法》第11条
12
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13
不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14
不得含有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15
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16
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17
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18
药品广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批准文号超过有效期不得继续发布广告;
《审查暂行办法》
第18条、第26条
19
主体资格证照被吊销、撤销、注销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被撤销、注销的申请人不得继续发布审查批准的广告;
《审查暂行办法》第19条
20
不得发布未审查通过的内容,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广告审查内容;
《审查暂行办法》第20条
21
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以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审查暂行办法》第21条
22
不得利用处方药或者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
《审查暂行办法》第22条
23
不得使用与处方药名称或者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名称相同的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也不得利用该商标、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
24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广告;
25
处方药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5条
2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1
医疗
器械
广告
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批准;
《广告法》第65条、《审查暂行办法》第30条
2
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广告法》第48条
3
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不得作广告;
《广告法》第15条、《审查暂行办法》第21条
4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广告法》第16条
5
不得违反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的规定;不得违反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的规定;
《广告法》第16条
6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广告法》第19条
7
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广告;
《广告法》第40条
8
不得违反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的规定;
《审查暂行办法》
第9条、第10条、第25条
9
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审查暂行办法》第11 条
10
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11
不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12
不得含有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13
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14
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15
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16
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超过有效期不得继续发布广告;
《审查暂行办法》第18 条
17
主体资格证照被吊销、撤销、注销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被撤销、注销的申请人不得继续发布审查批准的广告;
《审查暂行办法》第19条
18
不得发布未审查通过的内容,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广告审查内容;
《审查暂行办法》第20条
19
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广告;
《审查暂行办法》第21 条
2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1
化妆品
广告
不得宣传医疗作用、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广告法》第17条
2
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广告;
《广告法》第40条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1
保健
食品
广告
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批准;
《广告法》第65条、《审查暂行办法》第30条
2
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广告法》第48条
3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广告法》第18条
4
不得违反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替代药物”的规定;不得违反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的规定;
《广告法》第18条、《审查暂行办法》第7条
5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广告法》第19条
6
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广告;
《广告法》第40条
7
不得违反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的规定;
《审查暂行办法》第9条、第10条、第25条
8
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审查暂行办法》11条
9
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10
不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11
不得含有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12
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13
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内容;
14
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15
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超过有效期不得继续发布广告;
《审查暂行办法》第18 条
16
主体资格证照被吊销、撤销、注销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被撤销、注销的申请人不得继续发布审查批准的广告;
《审查暂行办法》第19条
17
不得发布未审查通过的内容,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广告审查内容;
《审查暂行办法》第20条
18
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保健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审查暂行办法》第21 条
1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1
互联网
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广告法》第19条
2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不得违反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规定,确保一键关闭;
《广告法》第44条、《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
3
互联网广告不得违反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的规定,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7条
4
不得以欺骗形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8条
5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1
新闻媒体
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广告法》第14条
2
不得违反发布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规定;
3
不得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广告法》第20条
4
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广告法》第19条
5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新闻媒体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广告法》第40条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1
广告
代言
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广告法》第38条
2
不得利用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3
广告代言人不得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代言的广告中作推荐、证明;
《广告法》第16条、第18条、第38条以及《审查暂行办法》第11条
4
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广告法》第38条
5
不得对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的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
《广告法》第38条、《广告法》第62条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代言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1
不得在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广告法》第20条
2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违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得违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规定;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广告法》第34条
3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违反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规定;
《广告法》第35条
4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广告法》第43条
5
不得违反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的规定;
6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不予以制止;
《广告法》第45条
7
广告发布单位不得违反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规定;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第12条
8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第15条
9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不得违反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最近医疗微信公号丁香园的一篇文章《一年狂卖7.5亿的洗脑神药,请放过中国老人》,把滴眼液莎普爱思再次推到舆论风口。
(图片来自:莎普爱思官网)
文章引述多位眼科医生的说法和科研文献资料,并援引国家卫计委旗下的中国防盲治盲网的消息:不论何种白内障,手术治疗是最有效的手段。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一种药物被证明能治愈白内障,或阻止白内障的发展。
矛头直指OTC药品莎普爱思滴眼液根本不能预防和治疗白内障。更是指出,莎普爱思洗脑式广告营销,“坑”了老年人。
12月2日,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平台“莎普爱思”发布题为《莎普爱思滴眼液--点滴幸福,明亮眼睛!》的文章。亮出了众多证书,并称,实验证明,莎普爱思滴眼液能达到预防和治疗白内障的目的。
其实,健康时报早在2014年就注意到了非处方药品(OTC)广告的花招,一一列举、详细解读,并慎重提醒读者:
非处方药品(OTC)法规是允许做广告的。但商家为了达到卖药的目的,很多广告词存在误导。
买药品不同于买衣服、买零食等普通商品,作为消费者的您如果缺乏辨识力,盲目相信,不仅对健康无益,还可能伤了自己。
来看看非处方药品广告常耍的这些花招!
招数一:颠倒因果逻辑
广告词1:“为什么孩子咳嗽老不好?这是肺热的症状。快用葵花牌小儿肺热咳喘口服液。”
药品名称:葵花牌小儿肺热咳喘口服液
生产企业:葵花药业集团医药有限公司
孩子咳嗽老不好,有多种原因。一种可能是广告中所说的肺热,但也可能是肺寒,更多的是寒热错杂症。尤其是在冬季,肺寒所占的比例可能更大。
如果是由肺寒所引起,再过度服用清肺热的寒凉的药,等于给孩子的咳嗽雪上加霜!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儿科主任医师徐荣谦称,广告中由“孩子咳嗽老不好”直接推出“肺热”,诱导消费者购买他们的药品①。
此外,一些其他疾病也可能导致孩子反复咳嗽。例如咳嗽变异性哮喘。因为与一般的肺热肺寒所致咳嗽症状相似,容易被误诊。还有鼻炎,鼻涕总不干,鼻涕不往外流而回流至咽喉,也可以导致孩子咳嗽不止,但此时下呼吸道没问题,肺不热也不寒。
所以,家长们,别急着跟广告去买药治病,而是要先明确孩子咳嗽是由什么引起的,再对症用药。
广告词2:“嗓子干、痒、痛,咳不出、咽不下,刷牙恶心干呕,咽喉问题,反反复复,这是慢性咽炎,就用慢严舒柠牌清喉利咽颗粒。”
药品名称:慢严舒柠清喉利咽颗粒
生产企业:桂龙药业有限公司
重庆大坪医院耳鼻咽喉-头颈外科主任医师姬长友称,有这些症状并不一定就是慢性咽炎,胃病、口腔疾病等问题也可出现这些症状。广告中的说法有失严谨。如果药不对症,可能会出现不良反应,还可能耽误其他疾病的治疗①。
就算是慢性咽炎引起的症状,慢性咽炎的类型不一,可分为慢性单纯性咽炎、慢性萎缩性与干燥性咽炎和慢性肥厚性咽炎,不同人群体质和症状表现也有差异,不能只靠吃某一种药。
招数二:描述症状笼统
广告词1:“孩子不吃饭,儿童装江中牌健胃消食片”
药品名称:江中健胃消食片(儿童装)
生产企业: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孩子不吃饭,可能由多种原因造成。
首先,孩子可能出现呼吸道或胃肠道的感染,出现消化不良。此时可给孩子适当服用健胃消食片,改善消化不良的症状。
第二种原因,饮食习惯有问题。爱吃零食、或者爱吃甜食爱喝饮料,这也会导致孩子不爱吃正餐。这时光靠吃健胃消食片是不够的,关键在于培养良好的饮食习惯。
第三,饮食结构也会产生影响。如果家长不分年龄段,盲目地给孩子吃一些不适合其年龄阶段的食物,也会导致孩子厌食,甚至可能出现不良反应。
另外,还可能是有其他潜在性疾病所致,让孩子一味吃健胃消食片肯定是不妥的,还会影响及时治疗,应去医院做详细检查,查清原因对症施治。
广告词2: “妈妈说:胃难受的时候,要喝三九胃泰。三九胃泰,舒缓多种胃部不适。”
药品名称:三九胃泰
生产企业:深圳华润三九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消化科主任医师夏志伟介绍,有胃痛胃酸胃胀等症状,适当吃三九胃泰或者氢氧化铝、斯达舒这些药是可以的①。
但广告语中用“胃难受”这种词,显然过于模糊和笼统。能够引起胃部不适的原因有时不单单是胃病,还可能是心脏病、胆囊炎或肿瘤等。
经诊断有胃溃疡的患者,即便有“胃难受”的症状,吃三九胃泰、斯达舒这些药也只能临时缓解症状,无论对于溃疡的愈合还是预防元气的复发都无太多益处。
招数三:强调或夸大疗效
广告词1:“妈妈的类风湿快点好起来……曹清华牌薏辛除湿止痛胶囊,按疗程吃,效果好。帮您战胜类风湿、肿痛、晨僵、伸不直。”
药品名称:曹清华牌薏辛除湿止痛胶囊
生产企业:广州康朝药业有限公司
大多数情况下,类风湿关节炎尚无根治方法。目前,临床上治疗类风湿关节炎的药物主要是减轻疼痛,改善关节功能、延缓疾病进展,所用药物主要有非甾体抗炎药、改善病情药物、糖皮质激素及生物制剂等。
一切打着“治愈、根治”旗号的治疗类风湿药品广告都是虚假广告。
中华医学会风湿病学分会一位专家解释,广告中使用“战胜”这种词,并以患者儿女的口吻说“希望妈妈的类风湿快点好起来”,虽未明确指出该药能治好类风湿关节炎,但已很明显暗示观众“用这种药,类风湿关节炎就能治好”。这样做有“打擦边球”、刻意强调和暗示疗效好的嫌疑①。
广告词2:“莎普爱思专治白内障,看东西清楚多了。好疗效看得见,坚持滴是关键。治白内障,关键是选对药、选好药。”
药品名称:莎普爱思(通用名称:苄达赖氨酸滴眼液)
生产企业: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目前,临床上没有一种药物能有效治疗白内障,即便是减轻症状的药物,也不存在。治疗白内障唯一有效的方法是手术摘除白内障并植入人工晶体。广告中“看东西清楚多了”“好疗效看得见”,这些说法都缺乏科学依据。
白内障是由一些老年性病变或外伤引起,导致眼球晶状体浑浊不清,进而使人视力下降,看不清东西。这是一个蛋白质变性的过程,想要逆转或改善根本不可能。
然而,许多白内障患者由于惧怕手术,抱着“先吃药缓解下、能吃药就不做手术”的想法,很容易就被广告中的信息所忽悠。
目前白内障手术已比较成熟,能够有效改善视力,该做手术的时候一定要尽早手术。
招数四:暗示适用人群
广告词1:“新盖中盖,中老年人专用钙。”而在新盖中盖的说明书中,适用人群为需要补钙者,并未提及“中老年人专用钙”等字样。
药品名称:新盖中盖牌高钙片
生产企业:哈药集团制药六厂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临床营养科医师窦攀称,广告之所以这么宣传,无非是想增加噱头,吸引更多中老年人来购买。从专业性来讲,广告语的表述很值得推敲。什么人需要补钙,补多少钙,是需要仔细了解的①。
补钙主要从食物中摄入,如牛奶、豆制品等,如果从食物中已摄取了一定量的钙,那么没必要再吃补钙产品。钙补多了,有可能导致高钙血症,甚至引发胰腺炎等。
如果已出现骨质疏松,就需要服用抗骨质疏松的药物,这时单靠吃钙片和食物摄取仅能起到辅助治疗作用。
广告词2:“排毒养颜胶囊,有效治疗便秘、痤疮、色斑。”
药品名称:排毒养颜胶囊
生产企业:云南盘龙云海药业有限公司
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皮肤科副主任医师周国秀称 ,想单靠吃排毒养颜胶囊来治疗痤疮和色斑是不现实的①。
从该药品的成分来分析,排毒养颜胶囊对治疗便秘有一定的效果,但对于痤疮和色斑等“美容问题”治疗效果值得怀疑。广告中说此药“有效治疗便秘、痤疮、色斑”,这种说法本身就有违中医上所讲究的辨证治疗。
从中医角度来看,痤疮以热为主,熬夜、饮食辛辣、常吃热性食物如羊肉等,都可能引起痤疮。所以要治疗痤疮,要注意饮食和生活习惯。而色斑不一定由热引起,它与肝肾阴虚有关。治疗色斑可以不用过多忌嘴,可多吃富含维生素C的水果等。
除了注意生活习惯和饮食,还可通过服用中成药、涂抹药膏以及激光等疗法来治疗,每个人的情况不同,症状严重程度也不同,可咨询医生选择治疗方案。
警惕:广告词里4句话最唬人
美国普度大学农业与生物系食品工程专业博士云无心也曾指出,一些食品广告里也常出现一些“看起来很有道理”的介绍词、广告词,其实多数是忽悠,或只是正确的“废话”②。
第1句:“人体必需的物质”
人体正常运转需要许多物质,但“人体必需”跟“需要补充”是两码事。
一种情况是,人体需要的物质要人体自己产生才有用,吃进来的没用,比如胶原蛋白和各种酶;
另一种情况是,只要能正常吃喝就不会缺乏,比如磷、氯、钠、脂肪、碳水化合物等等。
用某种食物含有多少“人体必需的物质”来显示它有多“健康”,完全是偷换概念。
第2句:“含有多少种营养成分”
“含有多少种营养成分”是个没有价值的指标。广告中所说的“含有XX种维生素、XX种矿物质等人体需要的营养成分”,随便抓一把野草去检测,也都可以检测出类似的结果。
人体需要从食物中摄取多种营养成分,每一种有各自适当的需求量。除了婴儿,人们每天都吃多种食物,各种食物的总和才构成摄取的营养组成。
一种好的食物,能高效提供某种或者某几种容易缺乏的营养成分(比如蛋白质、纤维、维生素等),而附带的需要限制摄入的营养成分却比较少(比如脂肪和糖)。
第3句:“含量比某食物高多少倍”
举两个典型的例子:“玫瑰盐的含铁量是普通盐的几十倍”、“螺旋藻的蛋白含量是牛奶的二十多倍”。前者是因为普通盐中几乎不含有铁,玫瑰盐中只要有一点,就是很多倍。而后者,则是把螺旋藻的干重跟百分之八十多都是水的牛奶相比。
其实不管玫瑰盐中的铁是普通盐的多少倍,每天都只能吃几克盐,其中的铁完全可忽略。螺旋藻中蛋白含量虽高,但每天吃上几克就已价格不菲,牛奶喝上几百克也不成问题,所以牛奶是蛋白质的优质来源而螺旋藻不是。
谈论食物中的营养成分,不考虑正常食用量以及所含的量占每天需求量的比例,说得天花乱坠也都没有意义。
第4句:“XX大学研究发现”
任何一种食品或食品成分的健康功效,都要经过多年、大量、各角度、多机构的研究,才能形成共识被认可。
“XX大学研究发现”往往只是在特定条件、特定体系中的初步研究,有科研价值但远远不足以作出“结论”。很多广告是把研究结果进行歪曲夸大来忽悠公众。
对于不具有专业判断能力的消费者,当看到一种“神奇得无法不心动”的食品,不妨先洗个冷水脸,再去看看有没有权威机构或者独立科普的介绍——如果没有,那么就要看好自己的钱包了②。
觉得不错,底部随手点赞哟↓↓
本文参考资料:①健康时报2014年01月23日 《戳穿药品广告的花招》
http://www.jksb.com.cn/newspaper/Html/2014-01-23/25236.html
②健康时报2015年12月28日 《广告词里四句话最唬人 》
http://www.jksb.com.cn/newspaper/Html/2015-12-28/37013.html
③丁香园《一年狂卖 7.5 亿的洗脑神药,请放过中国老人》
http://mp.weixin.qq.com/s/sDbIPT-30UHAJ6jck5VyRg
版权声明:欢迎分享!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值班主任:杨小明 本期编辑:范洪岩
本站部分资源搜集整理于互联网或者网友提供,仅供学习与交流使用,如果不小心侵犯到你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该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