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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6-21 21:14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合同中间人注意事项:保障交易安全与权益
正文:
在合同交易中,中间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既是交易的桥梁,也是双方信任的纽带。作为合同中间人,以下几点注意事项至关重要,以确保交易的安全与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一、明确自身职责
1. 了解合同内容:在介入合同交易前,中间人应全面了解合同条款,包括交易标的、价格、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确保自身对合同有充分的认识。
2. 评估交易风险:中间人需对交易双方进行风险评估,包括信用、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等,以降低交易风险。
3. 维护双方权益:中间人应站在中立立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顺利履行。
二、签订合作协议
1.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与交易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中间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2. 明确佣金及支付方式:在协议中明确佣金比例及支付方式,确保中间人权益得到保障。
三、加强沟通协调
1. 及时沟通:中间人应保持与交易双方的密切沟通,了解交易进展,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2. 协调双方关系:在交易过程中,中间人需妥善处理双方矛盾,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四、注意保密事项
1. 保守商业秘密:中间人应遵守商业保密原则,不得泄露交易双方
导读: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者不支付报酬的合同。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那么,在民间借贷中委托中间人放贷,究竟是属于委托关系还是借贷关系呢?
2013年7月,王某华得知亲戚田某在外帮人联系放贷业务,也想通过放贷获利,便与田某联系,将自己的30万元存款交给田某,通过田某将30万元出借给张某,每月利息高达3分。后张某在支付12万元的利息后无力归还。王某华便向田某追讨。田某认为他与王某华是委托合同关系,不应由他来归还剩余欠款,而王某华则认为这30万元是交给田某的,属于“民间借贷”,田某应归还欠款。二人争执不下,最后王某华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田某归还“欠款30万元”。
当地人民法院经审理之后,驳回了王某华的诉讼请求。
上述案件的争议点在于,王某华和田某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究竟是委托关系(田某所主张)还是借贷关系(王某华所主张)。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者不支付报酬的合同。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间借贷是非常常见和典型的借款合同。
本案中,田某可通过举证证明王某华委托田某向张某放贷,田某代收利息和还款,因此双方之间的关系更符合委托法律关系构成要件,系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借贷关系。故在法院判决中,驳回了王某华的诉讼请求。
此外,我们不妨再来看看案件本身---贷款人能否要求借款人返还“高利贷”。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根据相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也就是说,只要贷款人借款给借款人时约定的利息是同时期银行利率的4倍或者以上就属于高利贷。民间借贷中所说的“几分利”一般都是指月息,本案中王某华放贷时所约定的3分利明显是高于2013年时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的,属于“高利贷”。因此,借款人张某只需偿还本金及法律规定范围内利息即可。
来源: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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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为了规避违法转包风险,由第三人扮演中间人,由中间人和最后的实际施工人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此类合同效力如何?本文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2012年11月6日,某总包与南京某总公司签订了合同,工程内容为高新区某大楼项目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2014年8月1日,某总包与实际施工人江宁某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施工范围为案涉项目室外道路、停车场工程。江宁某公司并开具了发票,金额与合同额一致。
在2015年前,中间人某公司与实际施工人江宁某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协议,工程内容为案涉项目平台大楼。
中间人陈述,主体工程在2014年4月份竣工,其转包给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签订时间也是在2014年。中间人并没有和某总包签订书面分包协议,也没有签订退场协议,在退出时并没有书面的结算凭据。
中间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施工协议
第一,中间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先从某总包处分包了工程,再次转包工程。因此,中间人与某总包并未形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
第二,实际施工人与某总包签订施工协议后进场施工,同时双方进行了结算,某总包依照结算支付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开具了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因此,某总包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
其次,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并没有具体的签订时间,即使该协议在涉案工程竣工前所签订,而中间人也并未提供其向实际施工人提供的工程量签单,以证明系中间人组织实际施工人进场进行了施工。2015年9月30日,实际施工人向中间人出具了承诺书,而此时,双方并未对工程量、工程价款进行核算,故双方并未实际履行上述工程施工协议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中间人和实际施工人没有实际履行所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系虚假的意思表示,并非基于建设工程所签订的施工协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协议系无效,对双方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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