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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6-22 18:49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撰写最简单供货合同书时应注意的事项
正文:
在商业活动中,供货合同是买卖双方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即使是简单的供货合同,也需要注意以下事项,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合同主体
1. 明确合同双方的身份,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 确认双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二、合同标的
1. 详细描述供货商品或服务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标准等。 2. 明确供货商品或服务的交付地点、时间。
三、价格条款
1. 明确供货商品或服务的单价、总价及支付方式。 2. 考虑价格调整机制,如市场波动、政策调整等因素。
四、付款方式
1. 明确付款期限、付款方式(如现金、转账、支票等)。 2. 规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五、交货与验收
1. 明确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2. 约定验收标准、程序及期限。 3. 规定因质量问题导致的退货、换货或赔偿事宜。
六、违约责任
1. 明确双方违约情形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2. 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七、争议解决
1. 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2
甲方(供应商):
乙方(零售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的原则下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标的
1、合同标的详见《商品信息建档单》。内容包括商品的种类、品名、品牌、规格、生产厂厂名及厂址、等级、质量标准、包装要求、计量单位、数量及单价等。
2、《商品信息建档单》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方按合同标的提交商品的生产、代理、批发、进口许可、质量检验等文件。商品涉及有专利、注册商标的,还应提供国家颁发的有关证明。
二、商品质量
1、商品质量标准:
2、商品中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给予退货,因此而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由乙方自身过错造成的除外。
3、商品售后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乙方先行垫付的,经甲方确认后,在甲方货款中抵扣。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乙方对食品、化妆品等商品可进行不定期抽检,抽检商品质量合格的,检验费由乙方承担,不合格的由乙方送国家专门检测机构复检。复检合格的,检验费由乙方承担,不合格的由甲方承担。
5、由政府专门机构检验的商品质量不合格的,检验费由甲方承担。
6、因消费者投诉而送检的商品,检验不合格的,检验费和赔偿费用由甲方承担。 上述由甲方承担的检验费用,乙方须提供政府专门机构有效收费凭证。
三、包装、条码
1、包装方式:
2、商品包装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与厂址、规格、等级、采用的产品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警示标志及其它说明等。
3、商品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条形码或乙方提供的内部条形码。
4、乙方提供内部条形码,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在本合同服务条款内明示。
四、交货及验收
1、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运输方式:________运输费用由________承担。
2、验收:乙方在到货后按照订单对商品的种类、规格、产地、数量、包装等进行初步验收,并出具加盖验收章的收货凭证;如商品不符合本合同及订单要求的,可以拒绝接收。对于特殊情况下无法在____小时内验收完毕的,应当出具收货待验收凭证,并在____验收完毕。
五、价格、规格调整
在合同期内,调整商品价格、规格等,要求调整的一方应当提前30日通知对方,经对方确认之日起生效。
六、退、换货
1、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造成的商品损耗,由乙方承担。
2、甲乙双方同意滞销商品的退货率为____%。乙方承诺不退货的,甲方给乙方________________奖励。
3、乙方退货应当向甲方发出退货书面通知,甲方应当于收到后_____天内对所退商品进行核实并书面确认,____天内负责收回所清退商品。逾期不答复或书面确认后未在_____天内负责收回所清退商品的,乙方有权以合理方式处置该商品,并将处理情况通知甲方,处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4、对于存在保保质期、有效期的商品,乙方应当在保质期、有效期尚存款额1/6的期限内提出退换货,另有约定的除外。
5、下列情形下,甲方有权拒绝退货:
(1)乙方因自身原因造成商品污染、毁损、变质或过期的。
(2)乙方以调整库存、经营场所改造、更换货架等事由的。
七、乙方提供的服务
1、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商务服务,乙方提供商务服务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甲方须按照乙方有关标准以及统一形象方面的要求进行卖场标准化设计与制作。
3、合同生效后,甲方需要乙方增加服务内容以及有关费用,另行约定。
4、乙方不得无条件收取甲方销售反利。
5、甲方可按甲乙双方约定的以下 销售额、 进货额为前提,给予乙方相应的销售奖励:
八、商品促销
1、甲方可选参加乙方组织的 元旦、 春节、 五一节、
中秋节、 国庆节、店庆日和______等促销活动。
对上述促销活动,甲乙双方协议约定促销目的、方式、时间、特定的销售位置、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费用支付方法等具体事宜。
2、乙方同意甲方派驻促销员。促销员属于甲方雇员,主要从事与甲方所供商品有关的销售服务工作,由甲方负责其薪资、培训等费用。促销员在商场的行为规范服务从乙方的统一管理。甲方保证每月按时支付该促销员的薪资,如不能按时支付,由乙方代为支付,乙方代付后,在甲方的货款抵扣。乙方不得要求甲方促销员从事与其工作无关的劳务。
九、结算
1、乙方定期向甲方提供结算单,甲方对结算单进行核对,如有异议,于2日内向乙方提出对账申请,乙方应于3日内与甲方对账完毕。
2、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开户银行、账户等付款信息付款。
4、付款方式: 支票、 网上支付、 电汇、 汇票、其它。
3、付款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反商业贿赂约定
甲乙双方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对实施商业贿赂的行为,双方均有义务依法举报。
十一、合同的解除
1、在一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__________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双方达成一致,合同自双方协商确定的.日期解除。因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已经支付的但尚未发生的各种促销服务费用由乙方返还甲方。
2、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对账与结算。结算完毕后,乙方可留存该结算货款数额_____%或______元作为商品质量保证金,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______天内,如甲方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保证金退还甲方;如存在质量问题,保证金在抵扣乙方受到的损失后退还甲方;若保证金不够抵扣,甲方应根据乙方有效单据支付。
3、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甲方应将未售完的商品_____天内负责收回,逾期不收回,乙方有权以合理方式处置该商品,并将处理情况通知甲方,处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二、违约责任
1、甲方所提供的商品侵犯第三人的民事权利,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2、甲方商品如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第三方要求赔偿或发生诉讼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3、甲方逾期交货的,每延误一天,按逾期交货总额的______%支付违约金。恶意超出正常标准与频率大量订货的除外。节假日、畅销商品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另行约定。
4、乙方逾期验货的,每延误一天,按逾期收货总额的______%支付违约金。乙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收货的,按本次订单商品总额的______%支付违约金。
5、甲方应当确保提供的各种证件和票据符合国家规定。如因甲方提供假票据等,被执法部门处罚或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甲方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
6、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专门定制的特殊包装或特供商品,乙方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7、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对账、结算的,每拖延一天按应支付货款的______%计付违约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8、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违约方应对方支付_____元的违约金。
十三、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
2、合同期满前1个月,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应重新签订新的合同;如未签订新的合同,乙方仍然下达订单且甲方接受的,视为按原合同继续履行。
十四、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调解或按照以下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其它
1、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应明确授权代理人及代理人的权限。
2、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应当以双方约定的形式送达。
3、一方向另一方收取货款或者费用的,应向对方开具发票和合法凭证。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得与本合同相冲突。
5、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6、本合同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
甲方:
乙方:
时间: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本着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此合同经买卖双方共同制订,买方愿意购入、卖方愿意售出下述进口货物,谨此签约。
1.本合同项下的合同金额、交货地点(即交货港口)、交货期限(即交货时间)以及货物品种、数量、单价、包装等内容见《新连锁商品进口供货清单》(见附件1,简称《供货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买方签字后生效)。
2.包装
卖方应对本合同所售货物进行适当完全的包装,以适于长距离的远洋或内陆运输,能够很好地保护货物,防止潮湿、湿气、震动、生锈、粗暴处理。
3.装运标志
卖方须在每个运输包装物上标明本合同的合同编号,并标出包装号码、体积、毛重、净重,以及“本面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装运标志。
4.供货履约担保
(1)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即担保人)提供的以本合同为主合同的“供货履约担保”,买方与卖方签订本合同之日同时与卖方、担保人签订《新连锁商品进口交易履约供货担保条款》(见附件2),并由担保人通过买方当地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下属的业务服务网点(简称邮政订购代办营业机构)向买方转交由担保人出具的《新连锁商品进口交易履约供货担保承保通知单》(见附件3,简称《供货担保承保通知单》)。
(2)买方支付的货款由邮政订购代办营业机构代收后汇入担保人和卖方指定的_____,3个工作日内卖方委托担保人向买方开具《新连锁商品进口交易履约供货担保单》(见附件4,简称《供货担保单》),该担保单以传真和邮寄方式由担保人送达给买方。
(3)买方若因贸易融资原因需要将基于本合同项下的由担保人向买方出具的《供货担保单》项下的《供货清单》中的赔款款项转让给他人,买方在向卖方提交本合同时,须以书面方式向卖方和担保人提交申请书并由卖方和担保人进行确认,申请书应注明该赔款款项受让人的详细资料,包括:公司全称、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名称、开户行、账号。
5.商品检测及货物交割
(1)买卖双方指定境外卖方所在国(地区)当地的瑞士SGS集团下属营业机构(简称SGS)对上述货物进行品种和数量检测,并由其出具品种和数量检测报告。
(2)双方确认上述货物的承运人为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简称承运人),买方承担从境外卖方装运港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港的运费、保险费。
承运人联系方式如下:
(3)卖方备妥上述货物后,卖方须在不迟于每批货物交货期限前10日以传真方式向买方提交SGS出具的检测报告及《新连锁进口商品检测报告通知单及回执》(见附件5,简称《检测报告通知单》)由买方确认。
(4)如买方对卖方以传真方式提交SGS出具的品种和数量的检测报告内容无异议,须在收到卖方《检测报告通知单》传真件24小时之内,向卖方传真签章后的《检测报告通知单》和《装运通知单》(见附件6);如买方对检测报告的内容有异议,须在收到卖方《检测报告通知单》传真件24小时之内,向卖方传真签章后的《检测报告通知单》,按本合同“7.违约处理”规定处理。
(5)买卖双方以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上载明的交货时间和装运地点为货物实际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该实际交货时间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最迟一批货物交货期限内;如因买方或承运人的原因造成交货时间或交货地点的变化,买方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卖方变更后的货物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6)因为买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卖方《装运通知单》或者因为上述(5)中买方或承运人的原因,造成交货延迟,卖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7)如买方所购商品需要国家有关部门进口批文和许可证,卖方可协助买方办理,所需费用由买方承担。
(8)买卖双方同意由承运人为买方提供国际运输、进口报关报检(中国商检机构规定的进口商检)、国内配送的全程物流服务;进口所需费用(包括国际运费、保险费、报关、商检、国内运费等费用)由买方承担,具体支付方式由买方与承运人另行商定。
(9)货物进口关税及增值税应由买方在接到卖方书面通知后向卖方支付,卖方在货物完成进口后按实际发生多退少补,并按实际收取的货款、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的总额向买方提供增值税发票。
(10)如买方没有按承运人及卖方的要求交纳上述货物进口所需费用、进口关税及增值税,视为买方自动放弃货物,卖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6.货款支付
(1)货物总值详见附件1《供货清单》。
(2)自本合同签字之日,买方将《供货清单》项下的100%货款交纳给邮政订购代办营业机构,买方须在交款单上填写《供货清单》编号以及担保人指定的卖方货款_____(见以下(3))后,领取《供货担保承保通知单》。
(3)卖方货款_____
开户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货方开户名称:_______销售网络有限公司
帐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违约处理
如卖方未按本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地点、品种或数量向买方供货,买方可以按照《新连锁商品进口交易履约供货担保条款》的规定向卖方和担保人书面提出索赔。
8.质量异议
买方若对所购货物的质量提出异议,应向卖方提交相关索赔文件,包括:索赔书,瑞士SGS集团下属的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SGS-CSTC)出具的相关商品质量检测报告。
9.退货
卖方如要求退回有异议部分货物并承担相关费用,买方须委托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将该部分货物运至卖方指定港口。
10.不可抗力
卖方如因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可以延迟履行;如双方决定终止执行本合同,卖方须在交货期限后15日内全额退回买方已支付的货款及利息(期间存款利息按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11.争议
买卖双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争议无法协商解决,则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
12.有效
(1)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不可分割,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2)如买方支付的货款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没有存入邮政订购代办营业机构指定的_____,本合同自动失效。
(3)任何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须经买方、卖方和担保人三方共同认可。
附件(略)
卖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买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买卖合同,看似日常,却暗藏风险。签订不严谨、履行不规范、维权不及时,往往让原本简单的交易演变为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这其中既有企业之间的交易履约,也有个人间的购销纷争。
本期推送,小夏将结合典型案例,深入剖析常见法律风险类型,提示合同履行各环节中应重点注意的法律要点,帮助企业与个人在“签订—履行—维权”全链条中做到心中有法、行有所据,远离买卖合同纠纷“陷阱”。
案例一
买卖合同约定货款金额不含税
出卖人开具发票后
能否要求买受人支付发票相应税款?
典型案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钢材供需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供应螺纹钢等钢材相关事宜。其中“价格条款”约定,按发货当日“我的钢铁网”贵州省市场螺纹钢等钢材的价格计算,此价格为不含税价,不含装卸、运输等费用。
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向B公司供货,B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结算货款,并向A公司索要增值税普通发票。A公司先后向B公司开具36张税价金额合计4042423.76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税款为587360.67元。后A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上述税款。B公司辩称其不是增值税纳税人主体,上述税款应由A公司自行承担。
法院判决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
案涉税款由谁负担
一方面
双方合同约定的货物价格未包含税款,B公司事后向A公司索要发票,A公司向B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向税务机关缴纳了税款,实际上增加了A公司的销售成本。
另一方面
B公司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可在其缴纳增值税的过程中将相应税款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以减少其应纳税额,即B公司取得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可获取相应的税收利益。如继续以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作为双方结算价格,由A公司承担税款,则在A公司销售成本增加,交易利益明显受损的同时,B公司却获取了不当利益,显然有违交易公平。
法院遂判决支持A公司的诉求
法官说法
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约定货款金额不含税是对货物价格的具体表达方式,该价格条款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相应的“不开票”约定往往伴随着逃避税收监管的意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经营活动中的开票义务是基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交易各方约定负有开票义务的一方不开具发票的,因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定规定而无效。故买受人仍有权要求出卖人依法开具相应的发票。
此时,如若双方就税款承担产生分歧的,根据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可以协议补充,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从交易习惯来看,根据多数行业、交易中价格为含税价的主流交易模式,可以认定买受人承担增值税税款的交易习惯。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与税款承担者分享”“层层转嫁,实际由终端消费者负担”的基本特征出发,由买受人负担增值税也更符合法律精神。
为避免产生争议,建议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具发票事宜,包括发票种类、税率、开具条件及时间等。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案例二
当事人未取得相应资质或
超经营范围而签订的
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典型案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炉灰购销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购买炉灰相关事宜。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供货,双方对账后,B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后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尚欠货款及违约金。B公司辩称,A公司没有经营、销售炉灰的资质,属于超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因此双方签订的《炉灰购销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请求驳回A公司的诉求。
A公司超越经营范围
与B公司签订的
《炉灰购销合同》是否有效
炉灰并非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禁止经营商品,A公司虽超越经营范围与B公司签订案涉合同,但A公司从事该经营活动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也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定《炉灰购销合同》为有效合同。法院遂判决支持A公司的诉求。
法官说法
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项目,是企业开展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实践中,企业超越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现象并不鲜见。
民法典第505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根据该规定,判断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等规定,判断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并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54条关于法律行为无效情形的规定,对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否无效作出认定,不能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案例三
当事人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
如何确定标的物质量标准?
典型案例
某甲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以3600元向某乙经营的B公司购买恶霸犬一只,某乙收款后通过宠物托运方式将恶霸犬交付给某甲。
收货三日后,恶霸犬患病,某甲将其送往宠物医院检查、治疗,但该恶霸犬仍于次日不治死亡。宠物医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单显示,该恶霸犬系因感染犬细小病毒死亡。
后某甲诉至法院,以B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为由,要求B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治疗费损失。B公司辩称,恶霸犬是活物,从收货时起,饲养环境、饮食均由某甲控制,相关风险均应由某甲承担,某甲收货后当天未送检,本案恶霸犬死亡的责任应由某甲自行承担。
法院判决
本案双方当事人对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确,应当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卖方交付健康宠物犬系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结合细小病毒潜伏期和本案事发经过情况,涉案恶霸犬系某甲收货前感染细小病毒具有高度盖然性。B公司未交付健康恶霸犬,系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返还某甲货款并赔偿相关治疗费损失。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596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等条款。标的物质量标准条款是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建议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时作出明确、详细的约定。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在买卖合同双方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双方交易往来中形成的微信、邮件等证据材料,确认双方有否以口头或其他方式对标的物质量标准作出约定。若无,则可以通过订立补充协议明确标的物质量标准,或者按照此前双方就同类标的物的交易习惯确定。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根据前述情况仍不能确定质量标准的,标的物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确定;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确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另需说明的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对于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全部强制,并且可以验证、可操作性。因此,强制性国家标准具有强制适用性,出卖人交付的标的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案例四
出卖人未履行从给付义务
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买受人能否解除合同?
典型案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家具购销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材质为交趾黄檀(老挝大红酸枝)、黑酸枝(阔叶黄檀)的家具相关事宜,并约定B公司随货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产品材质、品质鉴定书或报告等文件原件,如未随货提交上述文件材料,A公司有权拒付货款。合同签订后,B公司向A公司交付家具,但经多次催促均未提交产品材质、品质鉴定书或报告等文件。
A公司遂以B公司未按约定提交产品材质、品质鉴定报告且产品存在开裂等质量问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退还家具费用。B公司辩称,其已依约交货,提交产品材质、品质鉴定报告仅是从给付义务,A公司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如A公司认为产品材质不符合合同约定,可委托第三方鉴定。
法院判决
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系名贵家具,交易价值巨大,区别于普通家具,更为注重材质的真实性。卖方随货提交相应材质、质量的鉴定报告,是促成买卖合同订立的重要因素。B公司未依约随货提交产品材质、品质鉴定报告,结合家具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出现开裂等质量问题,可以认定B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并导致A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A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B公司退还货款、承担退还家具费用。B公司主张应由A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缺乏合同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主要的合同义务是向买受人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根据民法典第599条规定,出卖人还负有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从给付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进一步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从给付义务是一种辅助性义务,违反该义务一般而言不会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或者合同利益受到根本性影响,买受人无权主张解除合同,其可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但是,如果出卖人违反从给付义务导致损害后果严重,致使买受人合同目的落空,则买受人依法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当然,关于买受人的合同目的,应以社会大众的普通认知标准进行判断。若买受人有特殊的目的,建议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一方未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开具发票、提供证明文件等非主要债务,对方请求继续履行该债务并赔偿因怠于履行该债务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履行该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十九条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案例五
出卖人出售他人
财产的合同是否有效?
典型案例
某甲系A公司股东,案涉车辆登记在A公司名下,平时由某甲使用。某甲因生活拮据急需用钱,找到某乙并与某乙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主要约定某甲将案涉车辆以8万元价格出售给某乙,某乙支付定金1万元,余款于车辆交付并办理过户登记时一次性付清。
合同签订后,A公司另一股东某丙得知某甲出售案涉车辆,遂以A公司名义通知某乙,称案涉车辆登记在A公司名下、A公司不同意某甲出售案涉车辆。某乙收到通知后,要求某甲双倍返还定金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车辆买卖协议》并要求某甲双倍返还定金。某甲辩称,某乙应当知道案涉车辆登记在A公司名下,某甲出售案涉车辆属于无权处分,案涉《车辆买卖协议》应为无效合同,其仅需退还已收款项1万元。
法院判决
某甲与某乙就买卖案涉车辆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案涉车辆登记在A公司名下,某甲未经A公司同意出售案涉车辆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某甲的无权处分行为未取得A公司事后追认,并不影响《车辆买卖协议》效力的认定。某甲无法将案涉车辆交付并过户给某乙,导致某乙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某乙要求解除《车辆买卖协议》并要求某甲双倍返还定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可分为两个阶段,即买卖合同的订立阶段和履行阶段。
在合同订立阶段,买卖双方约定出卖人将标的物转让给买受人,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后果是出卖人负有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的义务,但此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尚未发生变化,尚不涉及出卖人能否履行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的义务。
在合同履行阶段,出卖人通过交付(动产)、变更登记(不动产)的方式,在事实和法律层面上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此时物权发生变动。故出卖人对标的物有无处分权,能否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应是合同履行阶段解决的问题。
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则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出卖人对标的物是否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认定。若出卖人没有处分权,事后也没有取得处分权或获得真正权利人的追认,将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则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返还货款、支付违约金、双倍返还定金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以转让或者设定财产权利为目的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或者真正权利人仅以让与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未取得真正权利人事后同意或者让与人事后未取得处分权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受让人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让与人承担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前款规定的合同被认定有效,且让与人已经将财产交付或者移转登记至受让人,真正权利人请求认定财产权利未发生变动或者请求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受让人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等规定善意取得财产权利的除外。
供稿:民二庭
出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融媒体中心
来源: 厦门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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