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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申请书住所如何写我教你。(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22 19:13

公司登记申请书住所如何写我教你。(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撰写公司登记申请书住所时需注意的事项
正文:
在公司注册过程中,填写公司登记申请书是至关重要的环节之一。其中,住所信息的准确填写尤为关键。以下是在撰写公司登记申请书住所时需要注意的几个事项:
1. "真实性与合法性": - 确保提供的住所信息真实、准确,不得虚构或隐瞒。 - 住所必须是合法的,即拥有合法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2. "详细地址": - 提供详细的住所地址,包括省、市、区(县)、街道、门牌号等。 - 如果住所位于工业区、科技园区等特定区域,应明确标注。
3. "地址稳定性": - 选择一个相对稳定的住所,避免频繁搬迁导致公司注册信息变更。 - 如果住所位于租赁的房屋内,确保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与公司运营周期相匹配。
4. "符合规定": - 住所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 - 注意住所是否适合公司类型,例如,科技型公司可能需要选择靠近科研机构的地址。
5. "交通便利": - 选择交通便利的住所,有利于员工上下班和客户访问。 - 考虑到公司的未来发展,住所附近应有良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6. "安全性": - 住所应具备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如监控设施

关于规范公司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管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

为落实《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5号)关于公司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自2025年3月10日起,我省登记的公司及分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不再适用住所自主申报承诺制,应当提交合法使用证明。其他经营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适用住所自主申报承诺制的可参照执行。

一、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公司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二)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和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材料复印件。

(三)将住宅作为公司住所(经营场所)的,申请人还需向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申请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见附件1),承诺已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虚假承诺的,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四)公司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转租、分租的,须同时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分租的材料。

(五)无法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可以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已经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未发证的,提供房屋权属信息单;

2.已竣工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属于单位建造的房屋,提交标注房屋用途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3.已竣工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属于单位或个人购买的商品房,提交经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继承或法院判决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提交公证机构有关公证书、人民法院对不动产权属生效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资料。

无法提交上述(五)中规定材料的房屋,可以提交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等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

二、“一照多址”备案

公司办理“一照多址”备案,提交备案申请书和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三、集群登记

公司办理集群登记,提交托管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托管机构公章)以及与托管机构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与登记

公司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地址,应当填写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路/社区)、门牌号(楼号、房间号)等详细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无法提供详细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需填写《方位示意图》(见附件2)。

五、工作保障

各登记机关要提高站位,深刻理解本次新规的核心要求和根本目的,做好相关法规的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要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确保《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落地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市场监管总局对公司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8日

附件:1.公司申请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doc

附件:2.方位示意图.doc





企业开办全流程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企业开办

适用范围

临沂高新区

事项内容

企业登记、印章刻制、涉税办理、社保医保登记、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

权力来源

1.《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五)私营企业;(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受理窗口

山东省临沂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龙湖路与科技大道交汇商事科窗口

决定机构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临沂高新区税务局、临沂高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心、临沂高新区民政卫生工办公室、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

办理条件

在全区范围内新成立的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上述企业分支机构,各类企业申请企业登记、印章刻制、涉税办理、社保医保登记、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

申请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全程电子化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无需提交)。

2.公司章程(全程电子化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无需提交)。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全程电子化实名认证的,无需提交相关证明)。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全程电子化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无需提交)。

5.住所承诺书(全程电子化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无需提交)。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须提交相关批准证书或批复文件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的,申请人免于提交)。

办理方式

1.线上全程电子化登记;2.网上申请和预审,窗口纸质材料收件受理。

申请渠道

区政务服务大厅企业开办专区、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容沂办市民云手机APP、“爱山东”APP、临沂审批服务微信公众号、政务大厅、便民服务站自助服务终端机、政银合作银行网点、社区服务中心办理、商业综合体便民服务站。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0.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结果送达

1.申请对象窗口现场领取;2.邮递方式送达。

行政救济途径及方式

1.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受理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兰山区北京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

电话:0539-8328114。

2.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受理机关:临沂市高新区区人民法院;

地址:临沂高新区29号;

电话:0539-2658253。

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山东省临沂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龙湖路与科技大道交汇商事科科窗口

2.电话咨询:0539-7118123;

3.网上咨询:http://lyzwfw.sd.gov.cn/

4.电子邮件咨询:lygxqxzspfwj@ly.shandong.cn

监督投诉渠道

1.现场监督投诉:山东省临沂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龙湖路与科技大道交汇监督考核科

2.电话监督投诉:0539-7118085

3.网上监督投诉:http://lyzwfw.sd.gov.cn/

4.电子邮件监督投诉:lygxqxzspfwj@ly.shandong.cn

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山东省临沂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龙湖路与科技大道交汇商事科科窗口

(可乘坐公交车:乘K19、k68、k70、k80、k116、k117路公交车至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山东省临沂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龙湖路与科技大道交汇商事科窗口

2.电话查询:0539-7118123;

3.网络查询:
http://218.57.139.23:10010/psout/

其他说明


企业开办流程图


来源 | 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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