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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6-22 20:14
写作核心提示:
茶楼合同作文注意事项
随着茶文化的普及,茶楼作为一种休闲场所,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喜爱。在经营茶楼的过程中,签订一份合法、规范的茶楼合同显得尤为重要。以下是在撰写茶楼合同时需要注意的几个事项:
一、明确合同主体
1. 合同双方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2. 明确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明确经营范围
1. 合同中应明确茶楼的经营范围,如提供茶饮、点心、棋牌、休闲服务等。
2. 如有特殊经营范围,应在合同中予以说明。
三、明确租赁期限
1. 合同中应明确茶楼的租赁期限,包括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2. 如有续租条款,应明确续租条件和程序。
四、明确租金及支付方式
1. 合同中应明确租金金额、支付周期、支付方式等。
2. 如有租金调整条款,应明确调整依据和调整周期。
五、明确物业管理责任
1. 合同中应明确物业管理责任,包括卫生、安全、设施维护等。
2. 明确物业管理费用的承担方及支付方式。
六、明确违约责任
1. 合同中应明确双方违约行为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如有争议解决方式,应在合同中予以说明。
七、明确合同解除条件
1. 合同中应明确合同解除的条件
已经退出茶楼经营近3年,赵丽丽却仍然被当初的合伙事宜所烦恼,历经两次诉讼,非但没有卸下沉重的债务,自己还成为了被强制执行人。
因承担茶楼经营的合伙人拖欠租金,房东将当初在租赁合同上签字的她告上法庭,要求支付100多万元欠款及违约金。可自己早就没有参与茶楼经营,其他3名合伙人才是茶楼的实际使用者,为何房东偏偏找上已经退伙的自己?
赵丽丽认为,应该由其他合伙人直接向该公司支付欠款,随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依旧未被支持。
↑合伙协议
第一场官司:
和他人合伙开茶楼中途退伙 三年后被判支付房租
2017年4月13日,成都市某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武侯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合同另一方赵丽丽因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约定支付租金,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共逾百万元,并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原来,自从2012年12月1日起,某物业就将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时代丽都美语的某套商业房出租给赵丽丽使用。据2012年7月25日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这套面积为453.13平方米的房屋使用用途为经营茶楼,租赁期限为2012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1日,租金为73.5元/平方米/月,每年按7%递增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
经武侯法院查明,案外人王斐然以自己的名义向某物业支付了首期租金150000元,之后赵丽丽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告支付了几期租金,此后继续由王斐然陆续向原告支付,另有案外人孙茉雨也陆续向原告支付过租金至2016年12月27日。
因赵丽丽没有到庭答辩,法院判决赵丽丽应当支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足额支付的租金(暂计算至2017年5月31日)1012111.6元及10%的违约金101211.16元。
但据赵丽丽现在的代理律师表示:
因赵丽丽更换了手机号,她一直未实际收到任何法律文书,以至于法院缺席判决之后并不知晓。
直到2018年6月,她发现银行卡被冻结,才根据银行的提示查找到是成都市某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进一步查询到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3500号《民事判决书》。
而这间茶楼也并不是一直都由赵丽丽一个人经营。早在2014年3月12日,她与王斐然、刘美含和张俊杨三人就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约定四人一起合伙经营该茶楼,风险共担,债务共担。
在2014年7月1日,她就因子女在外地求学需要照顾,经各合伙人一致同意退出了茶楼经营。根据2014年7月1日四人签订的《退股协议》显示,赵丽丽于2014年6月30日退股,载明“截止2014年5月31日止,对账务往来进行了一次清算和终结。退股后,一切经济责任、账务往来债权债务与本人无关,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为何现在茶楼的房租欠款,却要让三年前已经退伙的自己一人承担呢?赵丽丽想不明白。
↑退股协议
第二场官司:
她要求合伙人直接向房东付房租 被法院驳回
因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赵丽丽的银行卡被法院冻结。但她却认为,自己早已退伙,对债权债务做了清算,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之前武侯法院判决自己支付租金及违约金,那么其有权诉请其他三名合伙人承担付款责任,并直接向某物业公司直接付款。随后,她将王斐然、刘美含、张俊杨三人告上法庭。
昔日的合伙人对簿公堂。在法庭上,争议焦点集中在赵丽丽退伙后茶楼承租人是否变更,及赵丽丽是否有权要求剩下三人直接向某物业履行付款义务。
根据《退股协议》约定,以赵丽丽名义与某物业签订的租赁合同,在其退股后需由现在股东协助改签。2014年7月23日,四名合伙人签署了《关于请求更换合同签字的说明》,并将其与《合作协议书》一起提交该公司,要求变更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为刘美含,此后的租金支付人也一直不是赵丽丽。但某物业却认为,自己虽然收到这两份文件,但之后未作任何处理,也没有向赵丽丽作出过任何答复。
武侯法院认为:
《房屋租赁合同》是赵丽丽与某物业在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的,合法有效,从目前证据来看,某物业没有同意变更合同相对方,赵丽丽未与其解除租赁合同。该茶楼仍在继续经营使用,故对于某物业公司而言,赵丽丽仍然为《房屋租赁合同》相对方,赵丽丽受到该合同的约束并享受相关权利。
至于四位合伙人之间的协商约定是其内部约定,对某物业公司不产生效力。某物业公司要求赵丽丽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有法律依据。
能否让其余三名合伙人直接向某物业履行付款义务呢?武侯法院依然没有支持该主张。法院查明,虽然之前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查封了赵丽丽的财产,但是并没有拍卖、扣划,某物业公司的债权未得以实现。换言之,虽然租金相关的债权金额已经确定,但是赵丽丽并没有实际履行,其未遭受损失。
在此情况下,赵丽丽要求王斐然、张俊杨、刘美含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向某物业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实际上是将赵丽丽对某物业公司的债务转移给了王斐然、张俊杨、刘美含。而某物业公司在庭上当庭表示了反对,故赵丽丽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
若茶楼租金系原被告在合伙期间对外产生的债务,那么赵丽丽在向某物业公司履行了支付义务后,才可以将此作为合伙债务,依据合伙协议要求其余合伙人承担责任。2018年11月1日,武侯法院驳回原告赵丽丽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和他人合伙做生意,这些法律雷区不要踩
红星新闻:能否在不向房东支付房租的情况下,先向其他几个合伙人讨房租,或者要求其他合伙人直接向房东支付房租?为什么?
江露仙(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丽丽和其他合伙人之间的纠纷是另一回事,不能和她和房东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混同。房屋租赁合同上,赵丽丽是承租人,那么赵丽丽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租,至于涉案房屋实际由谁使用,不影响赵丽丽和房东的租赁合同关系。虽然中途实际给房东交房租的人变了,但是房东并没有同意让合同的承租人也变更,那么赵丽丽就应该按照合同继续履行支付房租的义务。追偿的前提是已经承担了不应该承担的义务,以“承担了这一义务”为依据才能向他人追偿。
这也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因为拿到钱后有可能不会用于支付债务。
陈颖(四川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此事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赵丽丽与房东的房屋租赁关系,二是赵丽丽和其余三人之间的合伙关系。只能另行提起诉讼,向另外三个合伙人追偿,从追偿权的法理来说,只有实际承担了本不应该承担的债务,才能进行追偿。
红星新闻:现实中,和他人合伙做生意时,对外签订合同时常会出现本案的情形,有没有好的办法避免?
陈颖:
对外签订合同时取得其他合伙人的授权手续,将授权委托书一份交给对方,同时自己也留存一份,这样的话,如果以后发生问题,在一个官司里就能解决。具体到本案,法律关系就会变成四个合伙人和房东之间的租赁关系。另外一个办法是由几个合伙人共同签订合同。再或者,解除原有合同、重新签订一个新的合同。如果房东不同意解除合同,可以给与一定赔偿来解除合同。
江露仙:
当初可以和对方协商变更合同。实践中,变更承租方并不难。
红星新闻:退伙了,并且当初不是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就意味着不用再履行了?
陈颖: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中途退伙了,但是并不意味着就不用支付房租了,法院通常会判几个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除非退伙协议取得合同相对方(具体到本案的话也就是房东)的认可。因为退伙协议是内部的约定,一般情况下不能约束对外的债务。具体到本案,可以让房东在退伙协议上签字,或者和房东达成补充协议,表明接下来的房租由其余三个合伙人支付。
红星新闻:退伙协议里约定,中途退出的人退伙以后就“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江露仙:
退伙协议上的这一条款只产生对内效力。
陈颖:
这一约定对内是有效的,但是对外不能抗辩,换言之,对外还是要承担责任。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因为债权人很可能不知晓,即使知晓也不一定认可。中途退伙,发文通知对方更改之前签订的合同里的相对方,对方没回复,肯定不能算默认。对于合同条款、合同向对方的变更,必须要双方协商一致。类似的,解除合同时也不能单方面发个函就算解除。退伙时,对外的合同涉及到变更事宜,一定要取得对方认可,否则就要继续履行。
红星新闻:对于后面入伙的人,对原先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里的债务是否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陈颖:
对合伙企业来说,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之前的债务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对内可以自由约定,可以约定承担、约定不承担,但这一约定对外不产生抗辩效力。一般来说,如果在工商部门进行了变更登记,都要以变更后的主体承担法律责任,对之前的债务进行承担。如果不涉及到工商部门的变更,只是内部约定,也要按内部约定解决问题。另外合伙做生意不一定是以合伙企业的形式,如果是个体工商户,那么债权人起诉的是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告的是公司。
江露仙:
新入伙的合伙人,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
红星新闻:不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是否就能避免类似风险了?
陈颖:
本案的茶楼是个体工商户,对于个体工商户而言,即使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而非个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也一样没法规避风险,个体工商户和经营者个人之间可以理解成无限连带责任。具体到本案,即使赵丽丽当初以茶楼名义和房东签订租赁合同,如果登记的经营者是她的话,一样也规避不了风险。
红星新闻:除了本案提到的风险,和他人合伙做生意时还有许多风险,该如何避免?
陈颖:
合伙人之间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约束,权、责、利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约定清楚。同时,要综合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合伙形式。不管哪种合伙方式,都务必做好工商登记。工商信息的缺失也会为日后埋下隐患。进行工商登记后,如果是合伙企业,并且合同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签订的,就可以确定每个合伙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对外是以公司名义承担有限责任,一般就不会涉及到个体自然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
江露仙:
需要注意的是,和他人合伙做生意,最重要的是合伙人互相之间的信赖。因为合伙组织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基于信赖才建立起来。具体到本案,赵丽丽并非没有过错,这样的后果本来就可以避免的,是她自己违反了合同约定。
文中涉案人物为化名
红星新闻 陈柳行 祝浩杰
编辑 陈怡西
一个人的能力有限,合作却可以资源加持。如今,寻找合作伙伴共同完成一项事业,成为很多创业人的选择。在民法典中,关于“合伙”有哪些规定?“合伙”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呢?
北京广播电视台纪实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特别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温晓汾、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席志国,共同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九百六十七条至九百七十一条,有关合伙合同的相关规定。
什么是合伙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合同”是第一次作为有名合同加以规定。合伙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在于,合伙合同既可以是两方当事人,也可以是多方当事人;其他合同往往是一个交易甚至是一次交易,而合伙合同则是当事人针对共同的事业目的进行长期合作而签订的合同,具有人身信赖性。
何为个人合伙?
朱先生和朋友罗先生合伙开健身房,朱先生负责出资,罗先生负责实际运营。健身房经营的几年间,朱先生一直无法看到详细的财务会计报告,多次协商不成,朱先生将罗先生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罗先生提供自营业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以便朱先生查阅。拿到判决书后,罗先生仍不配合。进入案件执行阶段,当执行人员与朱先生来到健身房时,发现该健身房早已人去楼空。
据了解,健身房因支付不起房租而被迫关闭。申请人朱先生表示,只要罗先生拿出公司账本进行对账,如有亏损和欠款,他愿共同承担。经执行法官现场调解,罗先生将账本交到了法院。
民法典对合伙关系进行规制
本案属于典型的两人合伙,一人出资,另一人负责实际经营。实际经营管理的合伙人有义务如实全面地向另一合伙人披露店铺经营状况,合伙人也有权利查看公司财务账簿。
民法典实施前,1999年的合同法规定了十五种典型合同,其中并没有合伙合同,2017年民法总也未就个人合伙或法人之间的联营关系进行明确规定。民法典有关合伙合同规定的出台填补了这一立法空白,以合同形式规范了民法上的合伙关系,也让司法实践有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如何签订合伙合同?
合伙具有自愿组合、灵活简单等特点,是很多创业者的首选。电影《中国合伙人》就讲述了三个好朋友合伙创业的故事。生活中,大部分创业者寻找合作伙伴的时候,也会选择自己熟悉的亲朋好友,合伙人间往往具有高度的信任,正是基于这种信任,很多合伙人之间甚至不会签订合伙协议。
张三和李四是多年好友,两人合计一起做水产养殖生意。两人口头约定后便联系确定了养殖场地、苗种采购、培育方案、水产销售等事宜。
合伙合同的成立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合伙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当事人既可以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也可以口头或其他形式约定,只要当事人就合伙的目的事业形成合意,并且约定共享利益和共担风险,合伙合同即成立。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如何出资,应在合伙人签订的合伙合同中进行协商约定。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由合伙人在合伙合同中协商一致决定。合伙人可以通过资金、实物出资,也可以用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出资,其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合伙人以资金出资,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股票、债券、外汇期货、期权等);以实物出资,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也可以是除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以技术出资,可以是技术知识的内容,还可以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所有权或使用权。合伙合同一旦确定了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各合伙人即负有按照合同确定方式履行出资的义务。
合伙人出资的财产属于共有财产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如果出资的是金钱、所有权,那么就要转移到所有合伙人名下;如果出资的是房屋的使用权,此时并不转移房屋的所有权,所有权还是出资人的。在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的情况下,合伙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的财产。
张三和李四共同决定投资50万元用于水产养殖,其中张三投资30万元,李四投资20万元。三个月后,50万元全部出资到位,双方约定,张三负责日常管理和财务,李四负责对外采购和销售。但是因市场变化,两人的生意越来越惨淡,这时李四想拿回投资的本金,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李四撤资,水产生意就肯定黄了,损失都由张三承担吗?
合伙人什么时候可以请求分割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合伙财产,是指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合伙财产作为共有财产由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人并不能单独支配使用。如果允许合伙人在合伙合同存续期间分割合伙财产,会损害合伙本身的稳定和发展,也背离了合伙的目的。
成立合伙合同,合伙人该如何分工?
2020年初,李某、白某、张某三人合伙开一间茶楼,李某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6月,茶楼装修完工在即,李某从某电商平台购买了29台空调并签订了购销合同。随后,李某等三人才正式签订了茶楼合伙协议。
该电器商依约将空调安装完毕,总共花费11万元。李某只支付了5万元货款,剩余货款李某认为应该由三名合伙人共同承担,但白某和张某表示,李某购买空调的时间早于签订合伙合同的时间,不同意与他分摊空调购置费,此后电器商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付清尾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系李某以个人名义签名购买,双方自愿形成购买空调的合意,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同时李某的合伙协议形成时间晚于购买空调的时间,所以李某应依约向电器商支付货款。
李某的行为能否代表茶楼?
不能。李某购买涉案空调的时间是在签订合伙合同之前,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当约束于缔结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根据法院查明的情况,涉案的购销合同上只有李某的签名,没有其他合伙人的签名,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李某是代表合伙来签订的合同。
合伙出资大小能否影响权利执行?
合伙人对于合伙的出资大小与他享有的合伙事务执行权利的大小不能直接挂钩,合伙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一方面可以维护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利益,维持合伙的关系稳定;另一方面,对于合伙人较多、规模较大的合伙,如果还是适用全体合伙人来共同决定的方式,可能会存在意见不统一或决策效率低下的问题。针对这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规定,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法官提示
合伙人在合作前通常相互比较信任,有些合伙人觉得“白纸黑字”会让关系变得生分,就采取口头约定,不订立任何书面协议。在此,法官提示,合伙合同终止以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是按照出资或者所占份额来承担责任;为了保证合伙的人合性,合伙事务的执行或者对外转让自己的份额,需要合伙人一致同意。即便是基于相互信任的合伙,也有产生矛盾纠纷的可能性,更加建议在合伙前协商签订协议,让合伙关系的构建、事务执行都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九百七十一条 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来源:北京朝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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