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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6-22 20:48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买卖平房合同注意事项
正文:
在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的今天,平房作为一种传统的住宅形式,仍然受到不少人的青睐。然而,在签订平房买卖合同时,由于涉及的法律、财务以及实际使用等方面的问题较多,因此需要注意以下事项,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双方的权益。
一、合同主体资格
1. 确认卖方和买方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确保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卖方需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明文件,证明其对该平房拥有合法的处分权。
二、合同内容
1. 明确平房的具体位置、面积、结构、装修情况等,避免因描述不清而引发纠纷。
2. 明确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包括首付比例、分期付款时间、尾款支付时间等。
3. 明确税费承担方,如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
4. 明确交付时间、方式及条件,如办理过户手续、交付钥匙等。
5. 明确违约责任,包括逾期付款、逾期交付、房屋质量问题等。
6. 明确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三、合同附件
1. 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2. 房屋平面图、装修清单等。
3. 交易双方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
宅基地作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兼具居住保障与经济属性的双重功能。长期以来,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的流转受到严格限制,尤其是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行为,因违反国家政策与法律精神,其效力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备受争议。近年来,随着城乡融合发展与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逐步深化,如何在保障农民居住权益的前提下,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成为亟待解决的法律难题。
当前,司法实践中对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上房屋协议的效力认定多持否定态度,无效认定的比例高达92%以上。然而,这种“一刀切”的裁判思路不仅难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还导致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甚至引发道德风险与社会矛盾。与此同时,随着宅基地隐性交易市场的形成,买卖双方基于利益驱动的纠纷频发,亟需从法律层面重构效力认定规则,平衡公益与私益,实现裁判规则的统一性与稳定性。
通过对2009年至2025年间1231份裁判文书的梳理发现,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协议纠纷案件呈现以下特征:
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认定,本质上是公益与私益、效率与公平的价值权衡。在“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司法裁判应摒弃“一刀切”的无效认定模式,转向类型化、精细化的规则构建。一方面,通过明确有效认定的边界,保护诚信交易与市场秩序;另一方面,通过法定租赁权等制度创新,平衡农民权益与资源利用效率。唯有如此,方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本报讯 (记者杨召奎)近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旨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房屋租赁的相关规定转化为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时的风险前置防范,盘活存量房屋资源,实现房屋有序有效利用。
示范文本包含房屋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租赁用途、能否转租、装饰装修、维护修理等关键条款,为城镇房屋租赁双方提供了清晰、具体的合同范本。示范文本增加“特别提示”部分,对出租人身份、房屋权属证明、承租人身份、租赁房屋用途的核验以及房屋安全管理等容易引发纠纷的关键内容进行了重点提醒。
此外,示范文本对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优先购买权,对次承租人的代为清偿权等重要术语进行了释明,便于当事人理解使用。示范文本将通过平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居民的安居生活保驾护航。
据了解,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废止。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要求,遏制实践中恶意克扣押金、利用住房进行经营、维修责任推诿、随意涨租违约、安全管理不实、房屋转租乱象等城镇房屋租赁乱象,市场监管总局对《租赁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601)进行了修订,将原《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细化为《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来源: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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