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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6-27 15:57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调税申请书的作文,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明确目的": - 在作文开头明确指出申请调税的目的,是减税、增税还是调整税率。
2. "遵守格式": - 遵循正式的公文格式,包括标题、收件人、发文单位、日期等。 - 使用正式的字体和字号,如宋体、仿宋等,字号通常为小四或五号。
3. "内容完整": - 申请书的主体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 - 简要背景:说明申请调税的背景和原因。 - 具体情况:详细阐述调税的具体情况,包括涉及的税种、税率、税基等。 - 调整理由:分析调税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供数据或案例支持。 - 预期效果:说明调税后可能带来的积极影响或解决的问题。
4. "逻辑清晰": - 文章结构要清晰,逻辑严密,各部分之间过渡自然。 - 使用逻辑连接词,如“因此”、“然而”、“此外”等,使文章条理分明。
5. "语言规范": - 使用规范的书面语言,避免口语化表达。 - 避免使用模糊不清或主观臆断的词汇。
6. "数据准确": - 如果涉及具体数据,确保
纳税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评价结果关乎纳税人信用资产,已经被应用到税费优惠政策享受、快捷税费办理、银税互动等诸多领域。
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已正式发布(电子税务局查询路径:【我要查询】-【纳税信用状态信息查询】),如何通过有效途径申请修正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一起来了解下吧。
1.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尚未公布,对指标有异议怎么办?
纳税信用复核
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办
理
途
径
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或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提交申请。
2.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已公布,对指标有异议怎么办?
纳税信用复评
已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或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提交复评申请。
3. 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怎么办?
纳税信用补评
1.如您因为以下三种情形导致当年度纳税信用未予评价,在情形解除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如是对当期未予评价结果有异议,也可申请补评。
(1)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2)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3)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2.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提交补评申请或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
4. 失信行为已纠正,纳税信用如何恢复?
纳税信用修复
01
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中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1.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3.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情况一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申请,如未列入失信记录则由税务机关主动调整。情形二、三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申请,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或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提交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
02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中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1.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2.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3.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4.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5.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符合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的,应同步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其破产重整前发生的相关失信行为,可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中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修复。
相关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
为保障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顺利实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现将部分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便于纳税人理解,省(区、市)税务局可以根据当地情况,补充、修改申报表提示、说明信息。
二、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填写免税收入时,暂不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3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5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4以及附件5中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文末“了解更多”下载附件)
1.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简易版)(问答版)
2.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3.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4.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5.代扣代缴手续费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31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帮助纳税人更好理解并办理纳税申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申报表的总体情况
本次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修订,结合税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申报内容、规范数据口径、引导鼓励网络申报,旨在确保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称“年度汇算”)顺利实施和个人所得税重点政策有效落地。主要情况如下:
(一)根据税法年度汇算有关规定,对没有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个人,为便于其更好地理解并办理年度汇算,根据不同情况,将原《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细分为《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以便各类纳税人结合自身实际选用申报表,降低填报难度。
(二)根据税法及境外所得有关政策规定,制发《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以便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能够较为清晰地计算、记录和填报抵免限额,并办理纳税申报。
(三)根据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调整完善了原《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填报内容和说明,以便纳税人填报享受捐赠扣除和税收优惠。
(四)根据税法以及“三代”手续费办理的有关要求,设计了《代扣代缴手续费申请表》,以便扣缴义务人能够较为便捷规范地申请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
二、修订后各申报表的使用
《公告》发布的修订后的表证单书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该表适用于纳税年度内仅从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居民个人,按税法规定进行年度汇算。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该表适用于纳税年度内仅从中国境内取得综合所得,且年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按税法规定进行年度汇算。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该表通过提问的方式引导居民个人完成纳税申报,适用于纳税年度内仅从中国境内取得综合所得的居民个人,按税法规定进行年度汇算。
(二)《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该表适用于纳税年度内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个人,按税法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同时,办理境外所得纳税申报时,需一并附报《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以便计算其取得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
(三)《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按税法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
(四)《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该表适用于个人在纳税年度内发生减免税事项,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时或者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时填报享受税收优惠。
(五)《代扣代缴手续费申请表》。该表适用扣缴义务人申请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
三、修订后申报表的启用日期
修订后的申报表自2020年1月1日起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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