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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6-30 04:43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国税减免申请书作文时,以下事项需要注意:
1. 明确申请目的:在作文开头,要明确指出申请减免税收的目的,例如为了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支持企业发展、提高员工福利等。
2. 符合政策要求:在申请作文中,要确保所申请的减免税项符合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规定,避免因不符合政策而申请失败。
3. 逻辑清晰:作文应结构清晰,层次分明,确保内容条理清楚,便于读者理解。
4. 事实依据充分:在申请作文中,要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如企业财务报表、经营状况、发展前景等,以证明减免税收的必要性。
5. 语言规范:在作文中,要注意使用规范的书面语言,避免口语化、随意化表达。
6. 格式规范:按照申请书的格式要求,合理安排内容,确保作文结构完整。
7. 严谨认真:在申请作文中,要确保内容真实可靠,避免夸大其词或虚构事实。
8. 重视细节:在作文中,注意细节的描述,如减免税项的具体金额、减免期限等。
9. 突出重点:在作文中,要突出申请减免税收的重点,如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对国家税收政策的响应等。
10. 附件齐全:在申请作文中,要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财务报表、合同、协议等,确保
今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提出十五条稳外贸稳外资意见,其中第十五条意见为“降低外资研发中心享受优惠政策门槛。降低适用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量要求,鼓励外商来华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提升引资质量。”
对于外资研发中心,有哪些现行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又该如何申请?下面为您一一解答。
外资研发中心一般是指外国投资者依法设立的,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开发等方面。外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可以是外国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也可以是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非独立法人的独立研发部门。
经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可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为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并符合科技创新进口免税清单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Q:
外资研发中心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需要什么资格条件?
A:
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表所列条件:
Q:
怎样的人员属于“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
A: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Q:
请问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的资格审核流程是怎样的?
A:
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的资格审核的流程如下(以广东省的外资研发中心为例)
Q:
资格审核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
A:
提交以下材料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即可。
(一)外资研发中心进口设备免税资格申请书和审核表;
(二)外资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及变更备案回执复印件;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及变更备案回执复印件;
(三)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以及通知规定应提交的材料;
(五)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
(六)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以审核部门的要求为准。
Q:
资格审核通过后办理减免税需提交的资料有哪些呢?
A:
列入公告名单的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可向海关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一)《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原件);
(二)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复印件);
(三)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委托办理情况下提供)
除海关总署有明确规定外,申请人可选择通过“互联网+海关”(
http://online.customs.gov.cn)门户网站“税费业务—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或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向海关提交减免税申请表及随附单证资料电子数据,无需以纸质形式提交。
Q:
办理减免税的程序是怎么样?多长时间能办好?要收费吗?
A:
办理程序如下图所示。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免费。
Q:
要去哪里办理减免税呢?
A:
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特殊情况除外。
对属于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海关是指其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地的海关。
对属于非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中心,由其所在企业或所依托的企业向主管海关(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同时在相关申请表的备注栏注明有关非独立法人单位的名称。
Q:
有具体的文件可以查吗?
A:
有,可以参考以下文件:《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
提示: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Q:
优惠政策会执行到什么时候呢?
A:
“十三五”税收优惠政策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减免税政策通常具有延续性,请持续关注该政策的相关动态。同时,根据前面提及的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8月印发的第十五条意见,各地区、各部门将会结合实际组织实施,敬请期待。
供稿/ 广州海关
监制/ 陶永
审校/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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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海关发布
致:【 】公司:
我司与贵司于【】年【】月【】日签订了《 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我司承租贵司位于【 】的门店进行经营,租赁期限
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自合同签订以来,贵我双方一直保持友好的合作关系,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的相关义务。
本次疫情的突发和持续,
给各行各业都造成巨大的影响,
首当其冲的就是我们餐饮业,所遭受的影响远远超过其他行业。我司也不例外,已经于元月下旬就无法正常营业,且这种状况还需持续很长一段时间。
但我司仍然需要维持高企的经营成本,不仅原有储备材料的白白浪费,应政府不能裁员之要求,还需要维持员工的工资,
以及还需要为之后的恢复营业做准备,我司已陷入现金流即将断流、无以为继的困境当中。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民法通则》第153条及《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本次疫情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日前已明确: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属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故此,基于疫期的持续影响,我司即日起暂停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
同时,向贵司暂申请免除【2020】年【元】月【25】日至【2020】年【3】月【31】期间的租金及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后期减免视疫情发展情
况再做沟通。待疫情过后完全恢复营业,度过难关之时,我司也将继续履行租金支付义务。
在抗击疫情的关键时刻,望贵司能切实了解我司的实际情况,
给予我司最大的理解和支持。
天佑武汉,天佑中华,共克时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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