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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7-01 14:18
写作核心提示:
房屋无偿赠与合同范本作文在撰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明确合同主体
1.赠与人:明确赠与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受赠人:明确受赠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详细描述赠与房屋信息
1.房屋位置:明确房屋所在的城市、街道、小区、楼号、单元号、门牌号等。
2.房屋面积:注明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套内面积等。
3.房屋结构:描述房屋的建筑结构、层数、户型等。
4.房屋产权:明确房屋的产权性质,如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等。
三、明确赠与条件
1.赠与原因:说明赠与房屋的原因,如亲情、友情、慈善等。
2.赠与期限:明确赠与房屋的时间,如立即赠与、在一定期限内赠与等。
3.赠与方式:说明赠与房屋的具体方式,如直接交付、过户登记等。
四、明确赠与房屋的权益与义务
1.赠与房屋的权益:明确受赠人获得赠与房屋后的权益,如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2.赠与房屋的义务:明确受赠人在获得赠与房屋后应承担的义务,如按时缴纳物业费、维修费等。
五、明确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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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赠与人):
姓名: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住所: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
乙方(受赠人):
姓名: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住所: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
见证人(可选):
姓名: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
第一条 赠与房屋基本情况
1. 房屋坐落: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街道________号。
2. 房屋产权证号: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土地证号:________。
3. 房屋现状:已装修/毛坯,附属设施包括________(如家具、车位等)。
第二条 赠与内容
1. 甲方自愿将上述房屋无偿赠与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赠与。
2. 本赠与为无条件赠与(或附条件:如乙方需履行赡养义务等,具体约定:________)。
第三条 权利与义务
1. 甲方义务:
保证对赠与房屋拥有完全所有权,无产权纠纷或抵押、查封等权利瑕疵。
于本协议签订后________日内腾空房屋并交付钥匙,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
2. 乙方义务:
承担房屋过户产生的税费(如契税、登记费等)。
若附条件赠与,需按约定履行义务(如赡养、不擅自处分房屋等)。
第四条 过户与产权转移
1. 双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________日内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过户登记。
2. 房屋所有权自过户完成时转移至乙方,原房产证由甲方收回或交乙方保管。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若甲方未按约定交付房屋或协助过户,需赔偿乙方实际损失。
2. 若乙方违反附条件义务(如擅自转卖房屋),甲方有权撤销赠与并收回房屋。
第六条 其他约定
1.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撤销赠与(若已公证则不可撤销)。
2. 争议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七条 协议生效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公证)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日期: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________
见证人(签字):
日期:________
(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实际内容需根据个案情况调整。)
一、《民法典》第1065条确立了约定财产制的意思自治原则。夫妻可通过书面协议自主安排婚前及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分别财产制)、共同所有(共同财产制)以及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混合财产制)。这种约定需满足四个核心要件:
1. 主体适格:缔约双方须具备合法夫妻身份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约定需基于双方自愿,排除欺诈、胁迫等瑕疵;
3. 内容合法性:不得规避法定义务或损害第三人权益;
4. 形式要式性: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该条未明确“将一方财产完全归属另一方”的约定,导致实践中对房产加名等行为的性质产生分歧——属于夫妻财产制契约还是赠与行为?这种模糊性成为后续司法解释需要厘清的问题。
二、《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五条针对夫妻间房产给予行为,尤其是尚未过户的“加名”约定,构建了突破传统赠与规则的全新裁判框架,其核心创新体现在三方面:
1. 否定任意撤销权,强化约定拘束力
根据原《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2条,房产加名约定被视为赠与,适用《民法典》第658条,按照合同法规则,赋予赠与人过户前的任意撤销权。这导致大量长期共同生活的夫妻因未过户而面临约定落空的风险。解释二第五条彻底扭转这一规则,明确规定:即使房屋未办理转移登记,只要双方存在有效约定,法院即应根据诉讼请求综合判定归属,不再支持给予方以“未过户”为由撤销约定。
2. 构建多维考量因素体系
为平衡双方利益,第五条列举了六项裁判考量因素,构成“综合衡平”的核心:
给予目的:需探究行为是否以维系婚姻或共同生活为目的(如为子女落户、补偿家务劳动),而非单纯无偿让与;
婚姻存续时间:长期婚姻(如10年以上)倾向于保护受给予方,短期婚姻则可能侧重保护原产权人;
共同生活及育儿事实:实际共同生活、生育子女可作为贡献依据,尤其在受给予方承担主要家务时;
离婚过错:若给予方存在重婚、家暴等过错,可能削弱其返还主张的正当性;
家庭贡献:非经济贡献(如赡养老人、协助对方事业)被纳入补偿计算基础;
房屋市价:以离婚时市场价值为基准,避免显失公平的补偿结果。
3. 创设两类确权情况
未办理登记时:原则上可根据约定将房屋判归受给予方,但需结合上述因素确定补偿金额;若婚姻存续极短(如数月)且受给予方贡献微小,亦可判归给予方并酌定补偿。
已办理登记时:一般由受给予方保有产权,但若婚姻存续短(如1年内离婚)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法院可突破物权公示原则,判决房屋返还给予方。典型如“闪离加名”案件:房屋过户后一周即起诉离婚,此时虽登记已变更,仍可能恢复原权属状态。
此外,第五条第三款引入欺诈胁迫等特殊撤销权,规定存在欺诈(如虚构结婚意愿)、胁迫、严重侵害人身权益(如家暴)或不履行扶养义务时,给予方可诉请撤销约定,且无须补偿。该撤销权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但因涉及身份关系,起算时间存在争议。
三、 夫妻间“给予”行为的法律性质辨析:超越无偿赠与,“爱”的赠与
夫妻间房产给予的性质界定长期存在“赠与说”与“财产制契约说”之争,解释二第五条通过目的解释和利益衡平,实质上否定了将其简单等同于无偿赠与的观点,其法理基础在于:
1. 伦理目的性:区别于纯粹赠与
夫妻间给予通常以维持婚姻共同体为目的,具有显著的伦理属性。例如:
为子女教育落户而加名;
对家务贡献方的补偿性给予;
危机婚姻中为挽救感情作出的承诺。
此类行为不同于普通赠与的“无偿性”,其隐含对婚姻持续性的合理期待。若婚姻因接受方欺诈(如隐瞒婚外情)或背信(如获房后立即离婚)而破裂,固守赠与规则将导致严重不公。
2. “对价”的扩张解释:家务劳动等非货币贡献,受给予方可能以放弃职业发展、承担育儿责任等形式付出“非货币对价”;
最高法案例(“唐某甲继承案”)已承认:夫妻财产约定可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即使未登记,受约方亦可基于“事实物权人”身份主张权利。
3. 与夫妻财产制的关系:特殊约定而非典型契约
尽管《民法典》第1065条未明确列举“归另一方所有”的财产制类型,但解释二第五条将其定位为特殊财产约定,赋予其混合性质:
在确权效力上,采类似财产制契约的约束力,否定任意撤销权;
在结果处理上,又允许基于公平原则调整归属,区别于财产制契约的严格履行。
例如,北京某法院曾将婚后房产归一方所有的约定认定为赠与并允许撤销,此裁判倾向已被解释二第五条推翻。
四、涉第三人债务的特别注意事项
1.债务清偿责任:即使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对外负债时,若债权人不知情,仍需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2.知情证明方法:要求债权人在借款合同中签署“已知悉夫妻财产约定”声明书,或通过公证公示。
在婚姻关系中,房产加名或归属约定的意义已超越单纯的财产转移,成为平衡夫妻利益、体现家庭贡献的重要法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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