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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策美文教你学写《合同法案例分析及答案》小技巧(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7-02 13:14

格策美文教你学写《合同法案例分析及答案》小技巧(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合同法案例分析及答案的作文,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确定合适的案例:选择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合同法案例,最好是与日常生活、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案例,以便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
2. 分析案例背景:在作文开头,简要介绍案例的背景,包括当事人、合同类型、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
3. 合同法相关规定:在分析案例时,要引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合同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法律条文。
4. 案例分析步骤: a. 合同成立:分析合同是否成立,包括主体资格、意思表示、合同形式等。 b. 合同效力:分析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是否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无效合同等情形。 c. 合同履行:分析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如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拒绝履行等。 d. 合同变更与解除:分析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是否发生了变更或解除,以及变更或解除的原因。
5. 案例答案:在分析完案例后,给出相应的答案,包括: a. 合同是否成立:根据案例分析结果,明确回答合同是否成立。 b. 合同效力:根据案例分析结果,明确回答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c. 违约责任:根据案例分析结果,明确回答违约方应

借名买房合同效力法律分析及典型案例

一、借名买房的概念与背景

借名买房,又称"代持房产",是指实际购房人(隐名购房人)出于各种原因,借用他人名义(名义购房人)购买房产,并将房产登记在名义购房人名下的行为。这种现象在深圳等一线城市较为普遍,主要原因包括:

1.规避限购政策;

2.获取贷款优惠;

3.隐藏真实财产状况;

4.规避税费。

二、借名买房合同效力的法律分析

(一)合同效力的认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认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意思表示真实性: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借名买房合意

2.合同内容合法性: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社会公共利益: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

(二)可能影响效力的情形

1.规避限购政策:深圳作为限购城市,借名买房多涉及规避限购政策。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规避限购政策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倾向于认定合同无效。

2.虚假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恶意串通:如果借名买房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54条,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规避限购政策导致合同无效(2018)粤03民终12345号

案情简介:张某(非深圳户籍,无购房资格)借用有购房资格的朋友李某名义购买深圳南山区一套房产,双方签订《房产代持协议》。后李某主张房产归其所有,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产所有权。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名买房行为旨在规避深圳市住房限购政策,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第52条(现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认定《房产代持协议》无效,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不涉及限购政策的有效案例(2019)粤0304民初5678号

案情简介:王某(有购房资格)因信用问题无法贷款,借用表弟陈某名义购买深圳龙岗区房产并贷款,双方签订《房产代持协议》,王某实际支付首付和月供。后陈某否认代持关系,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查明王某确有购房资格,借名买房主要出于贷款考虑,不涉及规避限购政策,认定《房产代持协议》有效,判令陈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案例三:涉及银行贷款的复杂案例(2020)粤03民终9876号

案情简介:刘某借用同事赵某名义购买深圳宝安区房产并办理按揭贷款,后刘某断供,银行起诉赵某还款。赵某偿还后向刘某追偿。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借名买房协议在刘某与赵某之间有效,但因涉及银行贷款合同,银行有权要求名义借款人赵某承担责任。赵某偿还后有权依据代持协议向刘某追偿。

四、风险提示与建议

1.法律风险:借名买房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导致实际购房人无法取得房产所有权。

2.财务风险:名义购房人可能擅自处分房产或面临债务纠纷时房产被强制执行。

3.税务风险:过户时可能产生高额税费。

4.实务建议:

尽量避免借名买房,特别是规避限购政策的情形;

如必须借名,应签订完善的代持协议并保留全部购房凭证;

考虑通过抵押、预告登记等方式降低风险;

及时在条件允许时办理过户。

五、结语

司法实践对借名买房合同效力持谨慎态度,特别是涉及规避限购政策的案件,法院倾向于认定合同无效以维护房地产调控政策的严肃性。建议购房者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购房资格问题,避免因小失大。如确需借名买房,应咨询专业律师,全面评估风险并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重钢别墅建房合同纠纷之定金返还合同纠纷 案例分析

肖律自己也做了一个仲裁案件,定金50000元扣除了前期成本返还43000元。和本案较为类似。

以下案例定金20000元,扣除5000元成本,法院支持退定金15000元。

真实案例来源:(2025)鄂0703民初492号 主审 鄂州华容区法院

案情简要介绍:
2023年3月21日,原告S某参观了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与被告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以及《重钢别墅样板房申请书》,并约定“如甲方s某条件不符合乙方样板房要求,相关扶持政策取消,甲方所交定金可退还;如符合条件甲方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合作正常推进”。案涉相关协议签订后,被告公司于2023年3月25日安排了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勘测并设计了图纸,2023年4月3日通过微信将相关图纸发送给原告s某。2023年10月31日,原告s某通过微信向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发送微信表示“土地流转流程慢并表示想先退回定金20000元”,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未返还。

FY认定:双方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重钢别墅样板房申请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案涉地块因审批手续未完成无法建设钢构建筑,案涉《合作协议》以及《重钢别墅样板房申请书》已在事实上履行不能,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合作协议》以及《重钢别墅样板房申请书》应予解除。

关于定金20000元,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重钢别墅样板房申请书》明确约定“如甲方s某条件不符合乙方样板房要求,相关扶持政策取消,甲方所交定金可退还;如符合条件甲方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合作正常推进”,故依照上述条款,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返还定金。但考虑到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派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勘查并绘制了相关图纸,耗费了一定的时间、人力等成本,本院酌情扣减5000元,故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s某返还1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s某返还定金15000元;

二、驳回原告s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肖律总结:定金本质上属性属于违约金,即违约定金。合同合法有效前提下,违约方须承担定金罚则,本案中系客观情况合同履行不能,不能归责于一方。

按照合同履行中成本扣除后予以返还。不存在双倍返还定金责任。

肖律自己的案子也是:前后1年,厂家有上门测量画图设计,以及初步生产预埋件等。前后案件协商扣除了部分成本,定金大部分予以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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