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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文章轻松搞定《工伤工作收尾工作总结》的写作。(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7-05 18:41

一篇文章轻松搞定《工伤工作收尾工作总结》的写作。(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撰写关于工伤工作收尾工作的总结作文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明确目的": - 确定总结的目的,是为了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流程,还是为了向上级汇报或记录历史。
2. "结构清晰": - 采用清晰的逻辑结构,一般包括引言、主体和结尾。 - 引言部分简要介绍工伤工作的背景和重要性。 - 主体部分详细阐述工伤工作的过程、成果和存在的问题。 - 结尾部分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3. "内容全面": - "事件概述":详细描述工伤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涉及人员、事故原因等。 - "处理过程":详细记录工伤事故的处理流程,包括报告、调查、救治、赔偿等环节。 - "问题分析":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人为因素、设备因素、管理因素等。 - "改进措施":提出预防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建议。
4. "客观公正": - 客观陈述事实,避免主观臆断和情绪化表达。 - 公正评价工伤事故的处理效果,不夸大也不贬低。
5. "重点突出": - 突出工伤事故处理中的关键环节和重要问题。 - 强调处理过程中的亮点和成功经验。
6. "语言规范": - 使用专业术语,确保语言

关于工伤的这些知识点,你是否了解?宝山法官为你详细解答

作者:

民事审判庭 孙士凯

本文作者

孙士凯

民事审判庭 法官助理

法律硕士

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性疾病伤害称之为工伤。

一般来说,工伤只存在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在确立了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劳动者才会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可在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劳动报酬等方面得到保障,继而在发生工伤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受伤的,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现实中,由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难以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或者用人单位以劳务、承包、代理等关系否认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致使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告知劳动者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案件不占少数,往往是与职工申请认定工伤、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会保险费相关联。

因此,一般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工伤认定前提,但也有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例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此外,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关于工伤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有着具体的规定,大致可分为应当认定工伤、视同工伤认定、不得认定工伤的三大类。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就是所谓的“三工”,是认定工伤审查的基本要素,其中工作原因是核心因素,工作时间和场所是判断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

案例1

小明是A公司的机床工,因需完成订单,认真负责的他未在公司强制安排下自愿加班。然而,因休息不足,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手指被压伤。那么,小明在自愿加班过程中受到的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法官说法:对于工作时间的理解,一般是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加班时间及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的时间,也应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公司虽未要求小明加班,小明系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自愿加班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因其是在从事本职工作,除非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小明在加班时间处理私人事务,否则应认定属于在工作时间受伤。

案例2

小明是A公司员工。一天,老板安排其去车站接外地的客户。因路面结冰,小明从办公楼去停车场的路上不慎滑倒摔伤,此种情况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法官说法:工作场所的认定应考虑是否属于用人单位能够对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职工为完成特定工作涉及的相关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小明摔伤的地点虽不是发生在工作场所内,但其是受老板指示驾驶车辆去接外地客户,从办公楼至停车场之间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区域,应认定为在工作场所受伤。

总结

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判断是否属于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时,往往需审查所受伤害是否因从事本职工作、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或者因从事工作的相关行为所致,即职工受伤与从事本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职工存在过失,并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故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没有证据证明是由于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一般应当认定属于工伤范围。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3

小明所在公司内部道路在施工,其在上班通往打卡考勤的途中不慎摔伤,公司认为小明受伤时还未刷卡考勤,不能算已经进入工作场所,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那么小明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法官说法:对此,不能对“工作场所”进行机械的理解,工作场所不仅指实际的工作岗位,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另外,上班打卡是为了完成单位规定的日常考勤工作,应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伤害认定工伤的情形,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4

小明是A公司的安保,因来访人员未按公司规定出示证件,小明告知禁止其入内。来访人员情绪激动便与小明产生争执,推搡中致使小明头部受伤。此时小明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法官说法:因小明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因工作产生纠纷受到他人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此外,若来访人员事后对小明怀恨在心,在其回家的路上伺机报复致使小明受伤。小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产生滞后性,即使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若伤害确因履行工作职责属于工作原因,认定属于工伤更能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当然,若因私人恩怨引起,则不能认定为工作原因。

4.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业病须是职工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对于职业病的认定一般以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结论为准。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工外出期间”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是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若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工伤认定的常见类型。但并不是所有的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都能认定为工伤,需考量职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即职工对交通事故产生负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那么,对于“上下班途中”该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六条有着详细的界定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案例5

小明未向公司请假提前离岗,骑自行车下班返回家中,途中与公交车相撞受伤,后交警部门认定小明对事故负同等责任,那么,小明违反单位上下班纪律,途中因交通事故而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法官说法:参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精神,职工是否违反劳动纪律与能否作出工伤认定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职工因违反劳动纪律,存在迟到早退情形,也只是涉及违反单位内部相关制度的情形,并不影响人社部门对受害人“上下班途中”性质的认定。

小明早退下班违反的是单位工作纪律,并不能改变其下班为目的的事实,公司可依据规章制度对其予以处理,但并不能因此过错而剥夺其享受工伤待遇资格,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没有必然的联系。为最大限度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小明受伤应属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突发疾病”的发生不要求工作原因引起,因个人身体原因也可认定为工伤。“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若职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过48小时抢救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2、其他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二是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符合应当或视同认定工伤的要件,但是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审查是否属于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一般以有关机构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或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作为依据。

END

通讯员:胡明冬

编辑:盛杰

2019更新版:工伤1-10级、工亡赔偿标准+工伤认定29条规则

来源:劳动法库转自:法务之家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本文共分两篇,一是工伤1-10级的赔偿标准;二是工伤认定的实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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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工伤赔偿标准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江苏省的规定比较特别,参见以下)。

举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8;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6;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4;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2;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1。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5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40;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25;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5;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4。

江苏的规定比较特别,采取定额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20万元;

六级伤残:16万元;

七级伤残:12万元;

八级伤残:8万元;

九级伤残:5万元;

十级伤残:3万元。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9.5万元;

六级伤残:8.5万元;

七级伤残:4.5万元;

八级伤残:3.5万元;

九级伤残:2.5万元;

十级伤残:1.5万元。

江苏还特别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八、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

比如,深圳目前社平工资为6054元,则丧葬补助金为6054元×6=36324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2018年全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51元,比上年实际增长5.6%。

故2019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9251元×20=785020元

注:以上标准均基于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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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工伤认定实务要点

▌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的作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认定要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四)患职业病的;

【认定要点】职业病必须是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如果某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环境周围有生产有毒物品的单位引起的,那么,该人的这种疾病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认定要点】因工外出期间包括1、职工受用人单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不能认定工伤。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三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认定要点】“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注意:职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过48小时抢救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认定要点】本项仅列举了抢险救灾这种情形,但凡是与抢险救灾性质类似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无需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因素。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认定要点】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职工在用人单位旧伤复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享受,但其它工伤保险待遇均可享受。

▌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四、国务院法制办有关答复中认为可认定工伤的三种情形

(一)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375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关答复中认为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行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行他字第9号)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行他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李迎春注: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行他字第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行他字第10号)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行他字第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六、人社部关于达退休年龄工伤认定最新规定

2016年3月28日,人社部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对达退休年龄人员工伤认定问题做了新规定,规定了两种情形可以认定工伤:

(一)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七、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认定要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井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过失犯罪不影响工伤认定,比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认定要点】对于醉酒标准,可以参照《车辆驾驶人员血砸、呼气洒精含量i词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这一标准规定:驾驶人员血被中的酒精含量大于 (等于) 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 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要点】“自残”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伤害自己的身体,井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自杀”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自残或者自杀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因此,不能认定工伤。实务中比较难做得到的是怎么证明自残或者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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