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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7-05 18:48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撰写链家劳务合同应注意的五大事项
正文: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链家作为行业领军企业,吸引了大量人才加入。在签订链家劳务合同时,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下五大事项需要特别注意:
一、明确合同主体
1. 确保合同双方主体资格合法,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 2. 确认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愿,避免因误解或欺诈导致的合同纠纷。
二、明确劳务内容
1. 详细描述劳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职责、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 2. 明确工作成果的要求,如业绩指标、客户满意度等。
三、明确薪酬待遇
1. 明确薪酬构成,包括基本工资、提成、奖金等。 2. 明确薪酬发放时间、方式,如按月发放、按项目发放等。 3. 规定薪酬调整机制,如年度调薪、绩效考核等。
四、明确违约责任
1. 明确双方违约行为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迟到、早退、旷工、泄露客户信息等。 2. 规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五、明确合同解除条件
1. 明确合同解除的条件,如双方协商一致、一方违约、不可抗力等。 2. 规定合同解除后的处理事宜,如工资结算、设备归还等。
以下是撰写链家劳务合同时
近日,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就北京链家与付xx劳动争议一案进行了宣判。
一个劳动官司打到高院?
这案情得多复杂?
我们今天就来复盘一下这起劳动官司。
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的判决书显示。再审申请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付莹莹劳动争议一案,北京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链家公司申请再审称:
(一)提交新的证据
1.特许人备案信息,证明链家公司自2015年8月24日起在商务部备案为特许经营企业;
2.类案判决书,证明公司因经营需要可以调整劳动者岗位,在保证劳动者工资待遇等不变的情况下,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并无不可。现公司已注销,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跟劳动者协商,只需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
本案中,公司已注销,岗位已不存在,故公司与付莹莹协商无果后解除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
(二)链家公司名下店铺全部关闭,付莹莹从事的岗位消失,已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三)链家公司曾就调岗、换签劳动合同等事宜,多次与付莹莹协商,付莹莹也同间换签劳动合同,链家公司在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依法支付了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与付莹莹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
(四)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录音证据应当采纳并作为本案的裁判依据。
(五)链家公司根本没有拖欠付莹莹2019年8月份的工资,故不应支付付莹莹2019年8月1日至8月27日期间的工资差额。
(六)链家公司不存在拖欠付莹莹年休假的事实,且一、二审法院认定年休假的天数没有法律依据,是错误的。
综上,链家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
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认定链家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并无不当。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次驳回链家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件回溯:
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7112.5元;
2.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27日奖金20282.91元;
3.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27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23721.8元;
4.支付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5月29日延时加班费956.9元;5.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27日工资差额5424.43元。
事实和理由:
付**于2007年8月27日入职链家公司,双方多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是2018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2019年8月20,链家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通知其于2018年8月27日解除劳动合同,付**不认可该事由,链家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
链家公司辩称:
不同意付**的诉讼请求。付**2009年9月1日入职,双方多次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是2018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此前付**曾于2007年8月27日入职,但于2008年9月30日因个人原因离职。
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双方无劳动关系。认可2019年8月20日链家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通知其8月27日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8月27日解除,系合法解除。
2009年9月1日,付**入职链家公司。因链家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链家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通知付**2019年8月27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链家公司依法给予付**年休假待遇、按时发放劳动报酬。
链家公司认为,链家公司因经营发生重大变化与付**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链家公司依法给予了付**年休假待遇、也从未克扣付**工资,故提起本次诉讼,以保护链家公司合法权益。另,付**在我公司职能部门工作,为下属店面提供技术支持,由于下属店面全部注销或变更为其他公司,导致链家公司不再具有二手房经纪许可资质,这种情况下付**无法再提供技术支持工作,双方劳动合同无继续履行可能,双方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故于2019年8月27日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132936元经济补偿金,所以我方认为是合法解除,不应支付赔偿金差额。
法院认为
本案中,链家公司主张由于其公司下属店面注销或变更为其他公司,导致其公司不再具有二手房经纪许可资质,因此与付**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签订主体,并在付**未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签订主体的情况下与付**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链家公司确存在部分店铺注销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链家公司应与付**协商变更工作岗位,在未与付**就变更工作岗位进行协商的前提下直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签订主体,并因付**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签订主体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应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原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被告)付**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27日期间工资差额3306.11元;
被告(原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被告)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差额112754元;
被告(原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被告)付**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27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22804.69元;
驳回原告(被告)付**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被告(原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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