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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行政前台自我鉴定》教你5招搞定!(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7-08 07:13

如何写《行政前台自我鉴定》教你5招搞定!(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行政前台自我鉴定作文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明确自我鉴定的目的:首先要明确自我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总结过去的工作,提升自我,还是为了求职或晋升。明确目的有助于使文章更有针对性。
2. 结构清晰:自我鉴定作文应结构清晰,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开头、主体、结尾。开头部分简要介绍自己的基本信息和岗位;主体部分详细阐述自己在岗位上的表现、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等;结尾部分总结全文,提出改进措施或展望。
3. 突出重点:在写作过程中,要突出自己在行政前台岗位上取得的成绩和亮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a. 工作态度:强调自己对待工作的认真负责、积极主动,以及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b. 业务能力:介绍自己在岗位上的专业技能,如办公软件操作、档案管理、接待来访等。
c. 人际沟通:展示自己在与同事、上级、客户等各方面的良好沟通能力。
d. 解决问题:举例说明自己如何面对工作中的困难和挑战,并提出解决方案。
4. 客观评价:在自我鉴定中,要客观评价自己的优点和不足。对于优点,要具体描述;对于不足,要勇于承认,并提出改进措施。
5. 语言规范:写作过程中,要注意语言规范,避免出现错别字、语法错误等。可以使用一些积极的词汇,如“严谨”、“细心”、“高效”等,

总监降职为前台,月入2万待遇不变!愤然起诉索赔52万!法院判决→

总监被降职为前台,

虽然待遇不变,

但这样的调岗合法吗?

打官司谁会赢?

案件回顾:

绩效考核较差总监降为前台

待遇不变,双方却起争执

陈某某2006年12月14日入职华南天地公司,担任信息管理中心总监职务,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薪为20205元。

2019年6月,公司将陈某某职务从总监降级为普通员工,办公地点从办公室调整到8楼楼梯大厅的前台位置,调岗后的待遇保持不变。

陈某某认为,公司调岗的真实原因是公司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能协商一致,所以公司故意给他“穿小鞋”,将其调至8楼前台工作,取消了打印机使用权限,搬走其办公电脑,以其事实行为拒绝提供劳动条件。

公司认为,这是公司正常用工行为,陈某某工作绩效考核成绩较差,公司出于优化调整需要曾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公司将他调往8楼前台,是出于工作便利的需要,陈某某已不在9楼办公,取消其9楼打印机权限是基于8楼也有打印机考虑,且其被调往8楼前台工作后,有抵触情绪,公司出于担忧陈某某存在泄密的可能,故将他的办公电脑搬走,在8楼重新安排了新的电脑供其使用。OA系统仍是供其使用的,亦能正常考勤,故不存在剥夺其劳动条件的事实。

2019年6月14日,陈某某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公司邮寄了一份《关于要求支付赔偿金的律师函》。通知公司其将于2019年6月17日交还门禁卡和其他资料后,不再回公司上班,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随后,陈某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27930元。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陈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62665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调岗带有侮辱性

支付经济补偿26万余元

▌一审

一审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单方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同时应当具备合理性:

■ 调岗是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或因劳动者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导致;

■ 调岗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 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 调岗不会增大劳动者的劳动成本。

虽陈某某调岗后的待遇保持不变,但该调岗行为明显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因此,公司对陈某某进行的岗位调整违反了法律规定。公司对陈某某存在违法调岗的事实,陈某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成立。

一审判决,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陈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62665元。

公司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调岗的目的必须是正当的,不得带有侮辱性。一审认定该调岗行为明显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陈某某向公司邮寄《关于要求支付赔偿金的律师函》,并告知上诉人其将于2019年6月17日交还门禁卡和其他资料后,不再回公司处上班,该行为应视为陈某某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审认定公司存在违法调岗的事实,应支付陈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62665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调岗调薪该注意些什么呢?

▌用人单位可随意对劳动者进行调岗调薪吗?

调岗作为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权利,是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体现。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是应和劳动者协商一致。

如果未征得劳动者的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对劳动者进行调岗调薪,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

在判断是否具有合理性时,主要从调岗调薪的必要性、目的正当性、以及有无侮辱性、惩罚性等方面考量。如果是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调岗调薪的,应考量用人单位原来给予劳动者的工作任务是否具有合理性、劳动者是否不能胜任,以及不能胜任的程度、是否能胜任调整后的岗位等。

▌劳动者不服从调岗拒不到岗能不能认定为旷工?

面对用人单位的调岗调薪,劳动者有可能会产生负面情绪,从而予以抵制,甚至坚持不到新岗位上班。但是,如果用人单位的调岗调薪被认定为具有合理性,劳动者拒不服从到岗,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旷工,从而带来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用人单位擅自调岗调薪劳动者应该怎么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调岗调薪。因此,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应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

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调岗调薪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说明调岗调薪的理由,拿出调岗具有必要性和目的正当的依据>对于用人单位不合理的调岗,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

▌对调岗调薪是否具有合理性,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据此,如果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因此,用人单位须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承担举证责任。相关证据包括并不限于:

■ 劳动者原本岗位的考核标准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考核过程

■ 劳动者岗位的工作强度是否在正常范围内

另外,如果以生产经营需要为原因而调整岗位,用人单位则需要证明生产经营需要的必要性,且以该理由作为调岗原因的,调整后的工资水平应与原岗位相当。

申工社综合自叮叮劳动法、上海金山法院等

来源: 红网

虚增课包后在二手平台转卖,健身公司员工获利百万被判五年三个月

来源:澎湃新闻

健身课包在二手平台上以6到8折的价格转让,背后隐藏着一场长达三年多的“监守自盗”戏码。

据“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7月2日消息,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职务侵占罪、盗窃罪案。

2023年7月,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身公司)在核查客户健身课包时偶然发现,该客户使用的健身课包与健身公司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销售的课包产品匹配不上,该笔订单的核销码在后台实际销售数据中无法查到。后经对某网络购物平台上销售的课包全面核查,发现一批存疑课包,且全部来自同一个二手购物平台账号。

这一异常引起了健身公司的警觉,调查后发现健身公司员工陈某有重大嫌疑,遂报警。

陈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经查,2019年6月,陈某入职健身公司担任门店前台,负责核销、维护线上销售课包订单数据。根据公司惯例,前台员工可以使用个人账号、门店通用账号或店长个人账号进入系统维护课包数据。陈某从中嗅到了“商机”。

自2020年6月起,陈某通过个人二手平台账号,假借老客户课程转让等名义,对外打折出售健身公司的健身课包。当用户购买后,陈某便利用维护数据的职务便利,进入公司系统为上述用户虚增公司在某网络购物平台的线上健身课包信息,包括课包名称、订单启用时间、支付日期、会员手机号等数据。

为规避公司内部审查,陈某还特意将虚增课包的启用及付款时间修改到公司财务结算日前的一两个月。此后,这些通过二手平台购买课包的买家就可以正常到店核销并消费。涉及课包订单202笔,金额合计140余万元。

2023年6月后,公司取消门店通用账号且明确禁止员工使用他人账户登录公司销售系统。陈某便通过猜配密码的方式擅自登录同事的账号,或趁同事短暂离开,擅自进入已登录的系统,继续为其二手平台买家虚增课包进行低价转让,涉及课包订单17笔,金额合计10万余元。

截至案发,健身公司已为大部分虚增订单课程完成授课,未完成授课部分也与客户约定在2至3个月内完成。经审计,陈某通过二手交易平台转让课包收取交易款达108万余元。

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作为健身公司前台,利用接触、使用门店相关账号进入公司销售系统维护客户健身课包信息数据的职务便利,虚增健身课包进行转卖,造成被害单位经济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同时,在健身公司明确禁止账号混用的情况下,陈某未经授权,利用可接触他人账号等工作便利,以他人身份秘密进入系统,并虚增课包进行转卖,造成被害单位经济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陈某一人犯数罪,应当予以并罚。

被告人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陈某在家属帮助下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陈某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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