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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超过20年的租赁合同》相关写作范文范例(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7-08 11:50

推荐《超过20年的租赁合同》相关写作范文范例(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撰写超过20年租赁合同应注意的五大事项
正文:
租赁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法律文件,对于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超过20年的租赁合同,由于其期限较长,涉及的权益更为复杂,因此在撰写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五大事项:
一、明确租赁期限
超过20年的租赁合同,首先应当明确租赁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若租赁期限超过20年,则超过部分无效。因此,在合同中应明确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同时可约定在租赁期满后自动续租。
二、约定租金调整机制
租金调整是租赁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在超过20年的租赁合同中,租金调整机制尤为重要。建议在合同中约定以下内容:
1. 租金调整的周期:如每年、每两年等。 2. 租金调整的计算方式:如根据市场行情、物价指数、成本变化等因素进行调整。 3. 租金调整的决策权:明确租金调整的决策主体,如出租人、承租人或双方协商确定。
三、明确租赁物的使用范围
在超过20年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物的使用范围至关重要。以下内容需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1. 租赁物的使用性质:如住宅、商业、工业等。 2. 租赁物的使用用途:如居住、办公、生产等。 3. 租赁物的使用限制:

租赁合同最长能签多少年?超过20年无效?法院判了!

租房子、租商铺、租土地……生活中各类租赁场景越来越常见,但很多人不清楚:租赁合同最长能签多少年?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普通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是20年,超过部分无效。这一规则适用于房屋、车辆、设备等绝大多数租赁场景,但土地租赁有特殊规定。

一、20年限制的法律逻辑

  • 为什么是20年?
    法律认为,租赁本质是“债权关系”,而非“物权”。过长的租期可能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失衡,比如出租人长期无法收回资产,承租人则可能因市场变化陷入被动。20年是一个平衡双方利益的合理期限。
  • 超期后果: 若合同约定租期30年,前20年有效,后10年不受法律保护。到期后,出租人有权随时要求收回租赁物,承租人也可能面临租金上涨或被迫搬离的风险。

二、续签的注意事项

  • 到期后如何续租?
    租期届满后,双方可续签合同,但
    新合同的期限仍不得超过20年。例如,原合同租期10年,续签时最多再签10年,总时长不超过20年。
  • 未续签的风险: 若租期结束后未续签,但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未反对,视为“不定期租赁”。此时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只需提前通知对方。

三、土地租赁的特殊规则

  •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这类土地租赁最长期限也是20年,到期后可续签,但同样受20年限制。
  • 国有土地租赁: 根据土地用途不同,租期上限有所差异:居住用地:最长70年工业用地:最长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最长40年
    例如,某企业租赁一块工业用地,合同可签50年,但需注意:这属于“土地出让”性质的长期租赁,与普通租赁合同不同,需符合当地规划和审批要求。

四、常见误区与风险提示

  1. “永久租赁”无效: 任何约定“永久租赁”“长期有效”的条款均属无效。即使双方自愿,法院也会认定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
  2. 口头约定不可靠: 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的,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权益均无保障。
  3. 优先承租权需明确: 若希望续租时享有优先权,需在原合同中明确约定“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租”,否则到期后出租人有权选择其他承租人。

五、真实案例:超期租赁被判无效

2023年,山东临沭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某单位与吴某签订30年房屋租赁合同,法院判决后10年无效,并要求吴某腾退房屋。法官指出:“租赁期限过长会导致出租人所有权虚置,且市场环境变化可能损害双方利益。”

总结: 普通租赁合同最长20年,续签也不能超过20年;土地租赁需根据用途确定上限。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期限,避免因超期导致权益受损。若涉及大额或长期租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买房遇20年租约续:业主希望退房、赔偿 住建部门:将加强租赁备案查询监管

近日,红星新闻报道成都市民李先生买房近一年后,拥有20年租约的陌生租客却拿着租赁合同找上门,令其陷入两难境地。

记者深入调查后发现,“20年租约”一事还牵扯出房屋中介、资产公司虚设“买家”,以“签低卖高”形式,赚取43万差价的复杂交易问题。

李先生所买的房屋

红星新闻此前报道:

200多万买的二手房遭遇“20年租约”!前业主失联,购房者质疑中介:审查未尽责

200多万买二手房遇“20年租约”追踪:背后竟暗藏另一“买家”!业内人士:涉嫌诈骗 警方已受理

200多万买二手房遇“20年租约”续:住建部门约谈企业 ,中介公司内部整改

事发后,当地龙泉驿区住建局介入调查,约谈房产经纪公司及经纪人。4月2日,龙泉驿区住建局方面表示,初步调查尚未发现房产中介有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行为,针对此事暴露的问题,正加强监管,要求中介公司在居间过程中查询房屋租赁备案。警方正在组织多方调解。

20年租约扯出“一房两卖”?

相关部门:有合同约定,初步调查不涉及

去年,李先生通过“到家了”中介公司花265万买下一套房屋,装修时被陌生租客拿着20年租约找上门,李先生质疑前业主对长租约有所隐瞒,亦认为中介未尽审查义务。

合同中写明“无租约”

前业主张女士表示,在自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就已明确房屋有租赁备案,但买方是戴某,并非李先生;出售价是222万,并非265万;参与交易的是成都市三叶乐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三叶公司),也并非“到家了”公司,房屋深陷“一房两卖”风波。

记者调查了解到,由于着急还债,去年张女士将卖房事宜全权委托给三叶公司的中介人员牟某奇,由于房屋还有100多万房贷未结,牟某奇便找到垫资公司人员罗俊(化名)做资金垫付先结清房贷,待房屋成交后,房款再通过公证提存形式还给垫资方。

之后罗俊找到同事戴某假扮买家,在三叶公司与张女士签订首份房屋买卖合同,但未过户。几天之后,罗俊又通过“到家了”找到真正买家李先生,替张女士代签了第二份265万的合同,对此原业主称并不知情。

第二份合同中,卖方代理人由罗俊代签

罗俊表示,43万差价用于支付垫资利息、中介费、税费,但业内人士称,就这些费用而言,明显偏高。

事发后,龙泉驿区住建局介入调查。4月2日,龙泉驿区住建局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经调查,在张女士签订的首份合同中写有:“买方有权将合同内房产过户在其指定的人名下,卖方认可并须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由于该条款是买卖双方自行约定的内容,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未违反公序良俗,便合法有效。初步调查来看,暂未发现中介有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行为,是正常的居间行为。工作人员同时表示,这只是初步调查结果,若后续后更多证据证明中介有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行为,他们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在三叶公司签订的首份合同中写有:买方有权将合同内房产过户在其指定的人名下,卖方认可并须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至于是否涉及低买高卖的问题,龙泉驿区住建局表示,就目前来看,张女士应该知晓可能出现“高卖”的情况,他们建议李先生通过诉讼程序维权,由法院认定各方的责任。

调查中,“到家了”提供当时张女士给罗俊出具的委托书,但委托时间晚于合同签订时间。对此“到家了”承认签合同时的确没有授权委托,怕出现交易风险,当时还对3万元定金进行了代管。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表示,即便委托书出具于合同签订之后,但若张女士进行追认,合同也发生效力。

20年备案租赁凭证

记者了解到,这是一份普通的委托书,并非公证委托。住建部门表示,鉴于普通人无法对委托书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原则上在签合同、过户等重要事宜中,中介应让受委托方出具更具法律效力的公证委托,就目前来看,存在一定瑕疵。

记者了解到,目前“到家了”涉事员工已被公司处罚。

现业主希望退房,赔偿违约金

住建部门将加强租赁备案查询监管

记者了解到,罗俊除了是垫资公司工作人员,还是成都君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四川英济律师事务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陈逢逢律师表示,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若违规,可予以行政处罚,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住建部门工作人员表示,若罗俊作为经纪人参与此事,“是绝对不允许的。但在该件事中,他更多是一个个人行为。”

李先生去“到家了”

龙泉驿区住建局表示,在居间过程中,中介应对房屋有无抵押、查封等进行查档。就该事件而言,房屋涉及租赁备案,中介公司未查询到,的确存在一定瑕疵,也暴露出监管缺失,“也给行业提了一个醒”。据了解,住建部门正在对全市加强监管,要求中介公司在居间过程中查询房屋是否有租赁备案;同时今年也持续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清风、清廉的专项整治,规范从业人员行为。

从新买的房子里出现陌生行李袋、陌生人,到后面出现20年租约以及43万房屋差价,李先生及家属有些筋疲力尽。他们希望能退房、赔偿误工费、银行贷款利息等各项损失,以及就合同违约赔偿合同成交总价15%的违约金。

在与李先生签订的第二份合同中写明,若与他人设立居住权,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金

目前,李先生、罗俊、到家了等各方正在协商,暂未对违约金一事达成一致。至于原业主张女士是否会对43万差价维权,截止记者发稿前,未得到回复。记者从警方了解到,目前他们正组织多方进行调解。

如何避免被“吃差价”?

从业者提醒买卖双方交易注意事项

针对首份合同中出现的“买方有权将房产过户在其指定人名下”的条款,国内某大型房地产平台从业者介绍,其所在的公司不会出现这样的条款。

据他介绍,房子签合同后要过户到其他人名下,一般发生在亲属之间,“如父亲给孩子买房,但孩子没时间来签字,需由父亲先代签。”后续要变更买受人,他们会要求买方与原业主协商一致,再签订四方(卖方、买方、过户人、中介)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指定的过户人、售价,“多方都要签字”,除了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房子被二次高价转手。但在该合同中,只有约定的条款,并未明确后续过户人及过户金额,他认为具有一定风险及欺骗性。

记者采访多位资深房产从业者,他们认为,该事件中最大的问题在于三叶公司、罗俊、戴某等隐瞒了房屋的真实成交价,欺骗了业主和买家。

他们提到,“吃差价”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中介自己以低价买进房屋再高价卖出;二是以低价向卖方砍价,再以高价卖给买方,这中间要求双方不知情,一般都会让卖方做公证委托,“所有交易都由第三方代理人出面,过户时双方也不用见面,两头骗。”一般多出现在着急卖房用钱、卖方年龄较大的群体中,而一旦卖方出具经公证的全权委托书,就会存在风险。而正常情况下,买卖双方会见面谈价格,中介公司全程录影录像,再签署合同。

该事件中,原业主急用钱,中介作为从业者知晓市场行情,便会压价。从业者认为,原业主在着急卖房的情况下,应该是知晓并同意交由对方以这种形式售卖,保证自己拿到222万房款,只是没想到价差最后高达43万。

买卖双方如何避免被“吃差价”?

·买卖房屋前,多了解所售/买房屋的市场行情价。

·守住资金安全,所有资金走政府资金监管,买方不直接打款给卖方私人账户,也不直接打款给中介公司。

·卖房款不走提存公证,使用少、风险大,房款不直接打给卖方,会存在被“吃差价”的可能。

·买卖双方须见面交易,买方可当场询问卖方售价。不买“倒手房”或是有代理人的房子,除非代理人与原业主系亲属关系。

·卖房尽可能不做全权委托,可能导致收款账户不再是原业主,难以保障权益。

·房屋买卖若涉及贷款,买卖双方都要到银行面签,以避免收不到尾款。

·委托正规房屋中介公司参与居间服务。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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