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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7-09 19:13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企业形象合同撰写注意事项
正文: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形象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形象合同作为企业对外展示自身形象的重要载体,其撰写质量直接关系到企业形象的好坏。以下是在撰写企业形象合同时需要注意的几个事项:
一、明确合同目的
在撰写企业形象合同时,首先要明确合同的目的。合同目的应与企业发展战略、市场定位和品牌形象相一致,确保合同内容与企业整体形象相符。
二、突出企业优势
企业形象合同应充分展示企业的优势,包括产品、技术、服务、团队等方面。通过具体事例和数据,让客户对企业产生信任感,从而提升企业形象。
三、遵循法律法规
在撰写企业形象合同时,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对于涉及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要妥善处理,避免泄露。
四、注重合同结构
企业形象合同的结构应清晰、简洁,便于客户阅读和理解。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 合同名称:明确表明合同性质,如“企业形象合作协议”。
2. 合同双方:列出合同双方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3. 合同背景:简要介绍双方合作的原因和目的。
4. 合同内容:详细阐述企业形象合作的具体事项,包括合作方式、合作期限、费用、权利义务等。
5. 违约责任:明确双方违约行为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6. 争议解决:约定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如
在全球化发展的今天,企业跨国合作已成为常态。无论是产品出口、技术引进还是投资并购,合同都是约定权利与义务的基石。此时,选择专业的国际商务合同翻译服务,成为保障交易安全、降低法律风险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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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作为法律文件,具备高度严谨性和专业性。若翻译不精准,可能引发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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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6月19日电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9日通过微信号“诺思格”发布声明称,个别媒体及自媒体账号发布或转发关于诺思格、诺思格实控人武杰有关的错误性、误导性报道,混淆公众认知,严重影响了诺思格企业形象和品牌声誉。
“诺思格”微信号截图
声明指出,近日,诺思格关注到个别媒体及自媒体账号在未调查内容是否属实的情况下,发布或转发关于诺思格、诺思格实控人武杰有关的错误性、误导性报道,混淆公众认知,严重影响了诺思格企业形象和品牌声誉。
对此,诺思格表示,公司自2008年成立以来,一直秉持“科学”“严谨”原则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然而,在2020年公司上市申报过程中,遭遇恶意勒索。钟大放在以陈某为首的专业犯罪团伙组织诱导、教唆、挟裹下,经过周密策划、严密组织,利用公司上市审核的关键节点,采用违法扣留公司资料、伪造文件多次重复向监管机构虚假举报、编写“小作文”在网络上发表不实言论制造舆情等方式阻挠、延迟公司上市进程,以此相要挟,多次向公司及实控人索要钱款数亿元。公司及实控人为公司长远发展及保护股东、投资人、全体员工等相关方合法权益,曾被迫妥协并向钟大放等人支付巨额资金。
声明称,公司上市至今,钟大放、陈某等人变本加厉,通过举报、舆论压力方式威胁进一步索要更多金额。我司认为,相关人员的行为给公司及实控人造成了巨额损失,性质极其恶劣,应当依法严惩,不应再姑息纵容犯罪,遂向公安机关提供进一步控告材料。经公安机关审查,目前钟大放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同伙陈某已潜逃国外。
声明提到,在钟大放被刑事拘留后,个别媒体及自媒体账号歪曲事实发布或转发大量不实信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均已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证明相关媒体发布的内容为不实报道。相关媒体在已知事实的情形下,仍然故意歪曲事实,发布不实报道,并恶意大量转发,公司强烈谴责此类不负责任、严重侵权的行为,公司将保留追究相关媒体、自媒体账号、恶意转发人员等相关侵权主体法律责任的权利。
回溯诺思格公告显示,2016年3月,武杰与钟大放签署公司收购合作备忘录,就公司收购苏州海科医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海科)达成初步收购意向。同年6月,诺思格通过全资子公司圣兰格向钟大放和受让第三人陈笑艳收购苏州海科80%股权(钟大放持有48.00%,陈笑艳持有32%)。2016年12月,钟大放、陈笑艳合计取得诺思格0.8%的股份,高于公司收购合作备忘录约定的股份比例0.52%。
2018年7月,武杰与钟大放、陈笑艳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将原告及第三人在公司的股份无偿上调3.2%,其中钟大放占1.92%,并约定了钟大放需完成的业绩及竞业承诺条件。后因钟大放未完成相应业绩及竞业承诺,上述股份无偿上调的条件未成就,相关安排未予执行,钟大放就此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武杰产生争议及纠纷。
钟大放提起诉讼,要求诺思格及子公司圣兰格与实际控制人武杰共同根据补充协议二的约定向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约1.80亿元。诺思格表示,就钟大放在《起诉状》中提及的相关方于2020年10月21日签署的补充协议二,公司经核实后确认不存在该文件。
诺思格2024年9月3日、2024年9月19日、2025年2月18日披露的三则公告显示,法院驳回了钟大放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签订日期为2020年10月21日的《协议书》不成立。
诺思格2025年6月18日披露的公告显示,钟大放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民事判决(京民终1186号),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公司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最高法民申2466号)。截至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再审立案审查。
二级市场上,截至发稿时,诺思格报46.83元,跌幅2.66%。(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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