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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鉴定合同如何写我教你。(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5-01 20:14

自我鉴定合同如何写我教你。(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题目:撰写自我鉴定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
自我鉴定合同是个人对自己在某段时间内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自我评价和总结,它对于个人成长、职业发展和自我认知具有重要意义。在撰写自我鉴定合同时,以下事项应予以注意:
一、明确目的
在撰写自我鉴定合同之前,首先要明确写作目的。是为了自我反思、自我提升,还是为了求职、晋升等实际需求。明确目的有助于调整写作角度和内容,使自我鉴定合同更具针对性。
二、遵循客观原则
自我鉴定合同应遵循客观原则,既要真实反映自己的优点和长处,也要客观评价自己的不足和缺点。避免夸大其词或过于谦虚,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
三、结构合理
自我鉴定合同应具备清晰的结构,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标题:简洁明了地概括自我鉴定合同的主题。
2. 引言:简要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学历等。
3. 正文:正文是自我鉴定合同的核心部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 工作学习情况:总结自己在工作或学习中的表现,如完成的项目、取得的成果等。
b. 个人能力:评价自己的专业技能、综合素质、团队协作能力等。
c. 存在问题:分析自己在工作或学习中的不足,找出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d. 未来规划:根据自身情况和市场需求,制定未来的职业规划和发展目标。

南京加盟纠纷陈庆律师:个人名义对外签订加盟合同必然无效吗?

导读: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如果不是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加盟合同,通常会被法院认定无效,但是否个人对外签订加盟合同绝对无效?笔者近期在代理的两起案例,成功为被告驳回原告基于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而退还加盟费。

案情简介:

陈某怀揣创业梦想,经细致考察后,决定加盟某某品牌奶茶店。2021 年 9 月 1 日,陈某与曹某分别签订了《某某品牌加盟合同》。根据协议约定,陈某有权授权陈某使用 “某某” 商标,陈某可以在万达广场开设奶茶店,合同期限是 2021 年 9 月 1 日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

根据协议,陈某需要支付 128000 元的商标授权费和 20000 元的保证金。满怀期待的陈某迅速行动,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并全心投入店铺经营。然而,受疫情和经济下行影响,店铺经营状况不佳最终在 2023 年 10 月份后,陈某选择停业。之后,陈某以曹某作为个人对外签订加盟合同,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要求确认他与曹某签订的两份协议无效,并且让曹某退还 64000 元商标使用费和 20000 元保证金。

案件代理思路:

笔者接到曹某委托后,对于证据进行了分析梳理,发现曹某虽然是个人名义对外签订的加盟合同,但是其权利来源于,上游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授权,与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江苏省区域代理合同,并且陈某也是被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直接推荐至曹某处签订合同。

因此,笔者检索现行法律规定及类案案例,最终认为本案中虽然曹某是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但曹某实际上是经过授权的区域代理人,真正的特许人是上海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曹某作为上海某公司江苏区域的代理商,使用的是总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此种情况并不违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立法目的,所签订合同应为合法有效。基于上述情况,笔者组织相关证据,并提交类案检索报告,最终法院驳回陈某要求确认加盟合同无效的主张,进而驳回了陈某退还加盟费的请求,因双方加盟合同已经到期,曹某也同意退还保证金,仅支持了退还保证金的请求。

经验总结:

1、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如果是个人直接设立品牌,对外发展加盟,那么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规定,个人与加盟商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是,如果个人是获得特许人(品牌方)授权的情况下,可以对外与加盟商签订加盟合同,此时,品牌的所有者和服务者依然是特许人,并不损害加盟商的合法权益,故在个人获得授权情况下,对外签订加盟合同有效。最高院(2020)最高法民申4200号、(2019)最高法民申 643 号、(2019)最高法民申 640号案件也均持此类观点,认为个人在得到特许人授权情况下对外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2、个人与特许人签订区域代理性质加盟合同,对外转授权许可,虽然法院审判实践并不否认该合同效力,我们仍然建议注册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防火墙与个人财产隔离开来。同时,分特许人对外签订加盟合同,建议以三方,即品牌方、区域代理商、加盟商三方签订协议,既可以防止加盟商认为与区域代理商签订合同无效的误区,也可以在发生加盟商退费时,区分品牌方、区域代理商之间的责任。我们在服务品牌方过程中,就遇到过,区域代理商发展加盟商商收取费用,但最终因仅和品牌方签订合同,导致全部退还款项,由品牌方承担。

南京加盟纠纷陈庆律师

妻子代替签协议 丈夫能反悔吗?​

妻子代丈夫签调解协议,丈夫事后觉得调解金额太低,能不能反悔?近日新闻晨报曝光了这么一起特别现实而且又揪心的案件。某天陆某骑电瓶车把何某给撞了,何某伤的特别重,经过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医药费就花了3万多。何某还躺在医院的时候,妻子邱某急着用钱和肇事者陆某签了一份《调解协议》,约定肇事者一次性赔偿3万元,这事就算了结。

协议签完当天,陆某就把钱给了妻子,也打了收据。这里面有个关键的法律问题,邱某作为妻子到底有没有权替丈夫签这个赔偿协议?我们知道《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有家事代理权,平常家里买菜、交水电费这些小事一方去办就可以。

但像这种人身损害赔偿涉及到个人重大权益,人身属性特别强,明显超出了家事代理的范围。妻子去签协议的时候既没有得到丈夫的授权,丈夫后来知道了也没有认可,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叫无权代理。丈夫知道妻子签了协议以后没有跟肇事者提出反对意见,而且把3万块钱花光了。法院因此认定丈夫的行为相当于追认了妻子的无权代理。

也就是说这份调解协议对丈夫生效了,但法院最后还是撤销了这份赔偿协议。为什么?问题就出在显失公平上面。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利用对方没经验或者对方正处于不利的情况签的合同,让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公平,这就属于显失公平。

这个案件丈夫十级伤残,根据赔偿标准,十级伤残至少有13万左右的赔偿金加医药费,还有误工费以及5000块钱的精神抚慰金,现在却只拿到3万块钱,连三折都不到,这明显严重失衡,对受害者太不公平。

显失公平有个明显特征,就是权利义务极其不对等,一方利益严重受损,另一方却占了大便宜。法院审理以后认定这份调解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直接判决把协议给撤销了。

再给大家举一个类似的案例,老张因为不懂市场行情,因为生病着急用钱,把价值100万的房子以10万块钱低价卖给了老李。事后老张反悔,起诉到法院,最后法院也是以显失公平这个理由支持老张撤销了卖房合同。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来,签赔偿协议这种涉及重大权益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再谨慎。如果觉得内容不公平,自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而且符合显失公平的条件,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不过大家也要注意,法律对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非常严格,会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判断。所以提醒大家不要稀里糊涂就签字,不是所有的幸运都可以被撤销的。

不知道你们有没有遇到过显失公平的情况,你会去反悔或者撤销吗?欢迎大家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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