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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5-03 07:14
写作核心提示:
意向金合同,又称定金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在签订正式合同前,为确保交易诚意,预先支付一定金额的合同。意向金合同在商业活动中应用广泛,但在签订意向金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明确意向金性质
在签订意向金合同时,首先要明确意向金的性质。一般来说,意向金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旨在确保双方交易的诚意。同时,意向金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维权。
二、明确交易标的
在合同中,要明确交易标的,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等。这样可以避免因标的物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
三、明确支付方式及时间
合同中要明确意向金的支付方式及时间。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转账、支票等,支付时间应与正式合同签订时间相一致,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四、明确违约责任
在合同中,要明确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的比例、违约金计算方式等。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五、明确合同解除条件
合同中应明确合同解除的条件,如一方违约、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等。这样可以在出现问题时,及时解除合同,避免损失扩大。
六、明确争议解决方式
在合同中,要明确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当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如果买卖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中介公司将把意向金返还给买方。意向金严格地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意向金支付只是买方购买房屋的意愿表示。一般情况下,意向金会随着交易过程转化为定金或预付款,在其转化之前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购房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意向金。
如果买卖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中介公司将把意向金返还给买方,若意向金协议转换为定金协议那么将对买卖双方产生约束力,买卖双方必须按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二、购房中定金、意向金及订金有何区别?
1、定金
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
(1)具有法律效应,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
(2)给付定金方不履约,无权要求返回;收受定金方不履约,双倍返还。
2、订金
房屋买卖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双方进一步协商签订临时认购协议,买方支付订金即取得了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
(1)视作预付款,没有法律效应。
(2)在合同未能履行的情况下,不管哪方违约,订金原数返回。收受订金方违约不用双倍返还。
3、认筹金
新楼盘开盘时,购房者按要求交纳一定数额的资金以获得购房和“优先选房”的资格。
(1)没有法律效应。
(2)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认筹金成为价款的一部分。购房者没选中理想的房屋,开发商需如数返回认筹金。
4、诚意金
购房者缴纳小额金额,表达购房诚意。
(1)法律上没有诚意金之说。
(2)达成购房意向,诚意金可抵作房款。
(3)达不成购房意向,需无条件退款。
(4)双方最好就诚意金退还事宜达成书面协议。
综上所述,现在不少售楼部会要求购房者在看房的时候缴纳一笔意向金,这样可以享受一些优惠政策。如果后期双方没有达成购房合同,购房者可以提出退款。根据当初签订的协议内容,开发商要如实退回。这里要注意,买房的时候还会涉及到定金或者订金,这些区别大家应该知道。
为了防止卖方一房多卖以及买方故意拖延交易,确保房屋买卖双方遵守约定,在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卖方会与买房人签署房屋意向合同,要求买方向卖方或中介,预交一定数额的意向金。
一般情况下,在房屋交易完成后,意向金就自动转化成了定金或购房款。如果最终交易未成功,意向金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买方。
不过,在许多情况下,中介拟订的意向金合同会设定某种条件,明确买卖双方违约责任。如因买方违反约定毁约,定金则不予退还;卖方违反约定毁约,卖方则向买方支付意向金2倍的违约金。
笔者查询相关民法典籍,发现意向金并不是一个民法典概念。在司法实践里,意向金只有转化为订金或定金才具有法律意义。
就字面意思而言,意向金更趋向于订金,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房屋中介和卖方会在意向金合同里,设定具体的向定金转化的特定条件,以促进交易成功。
根据合同法和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内容应当是买卖双方真实的意思表达。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同样,房屋买卖意向合同也是如此。
但是,如果没有卖房人参与,中介公司仅以自己名义,与买房人签署房屋买卖意向合同,并约定设定意向金转化为定金、违约金条件,进而,未经卖房人同意,擅自处理卖房人房屋产权及意向金,其真实意思就很难保证了。
因为,无论意向金是否已经满足条件转化为定金了,在买房人与卖房人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前,意向金收取的主体都是卖房人,中介公司不能越俎代庖。
住建部颁发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中介公司接受委托提供房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署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屋意向合同是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一种,未经卖房人书面委托,严格来说,中介公司不能仅以自己名义,与买房人签订房屋买卖意向合同,并对卖房人的房屋产权以及买房人交纳的意向金做出处理。
同时,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意向金本质上是附加条件的定金,也是附加条件的预付房款,未经卖房人书面委托,仅由中介与买房人签署意向金合同,就对意向金进行处理也违反了第十八条规定。
在处理此类消费投诉的过程中,中介公司会以与卖房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证明卖房人事实上已经授权中介公司单方面与买房人签署房屋买卖意向合同。这种申辩逻辑上似乎有道理,其实却是明显不满足合同构成要件。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以上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从业经纪人情况,房地产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等五项内容。
在处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纠纷时,经常遇见合同里,故意回避服务费用,或者将服务费用与其他费用捆绑的情形。这种合同既给房屋买卖双方带来的困扰,也给合同拟订者中介公司埋下了纠纷祸端。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禁止混合标价和捆绑标价。中介公司以自己名义与买房人签署意向合同,并擅自处理买房人意向金的行为,涉嫌构成了混合标价捆绑标价的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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