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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文章轻松搞定《新广告法广告词》的写作。(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5-03 07:27

一篇文章轻松搞定《新广告法广告词》的写作。(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新广告法下广告词创作的注意事项
正文:
随着我国新广告法的实施,广告行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广告词作为广告的核心元素,其创作需遵循新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既要吸引消费者,又要确保合法合规。以下是在新广告法下创作广告词时应注意的几个事项:
一、遵守法律法规
1. 严格遵守新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合规。 2. 避免使用误导性、虚假宣传的语言,不得夸大产品或服务的功效。
二、尊重消费者权益
1. 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广告词应清晰、准确地传达产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 2. 避免诱导消费者盲目消费,不得使用“免费试用”、“限时抢购”等诱导性语言。
三、注重广告创意
1. 运用创意手法,使广告词具有吸引力,提高消费者关注度。 2. 结合产品特点,突出广告词的独特卖点,增强消费者购买欲望。
四、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 广告词应传递正能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避免涉及色情、暴力、恐怖等不良内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注意广告词的表述方式
1. 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避免使用过于复杂、晦涩的词汇。 2. 注意广告词的节奏和韵律,使消费者易于记忆和传播。
六、关注广告

“我从小喝到大”广告词不违反广告法,然后呢?

2月14日,深陷广告内容低俗和虚假广告漩涡的椰树集团,在官微发布了一段新的广告视频。这则15秒的广告保留了“从小喝到大”的广告词,不过将饱受非议的“丰满白嫩”女演员代言人,换成了小学生、中学生和大学生的形象。

此举无疑是为了撇清涉嫌低俗丰胸广告的传闻。在事发之后,椰树和广告代言人徐冬冬,都称“从小喝到大”是指椰汁陪伴一代人成长。但是结合配的大尺度美女广告,这一普通话语难免让人“浮想联翩”。即使现在换成了以学生为演员的广告,也难逃欲盖弥彰之嫌。

不能怪公众苛刻,而是椰树的营销风格长期以来都在低俗的边缘试探。2009年,椰树集团因为在海口公交车上发布“老婆喜欢老公喝椰树牌石榴汁”“木瓜饱满我丰满”等广告,被当地工商部门认定违规,责令其立即停止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2016年,椰树推出火山岩矿泉水“胸模瓶”的设计,引发了社会争议。2017年,椰树公然在宣传中写道:“产品供过于求,重视抓白嫩丰满的广告,培养从小喝到大的年轻一代椰汁消费者”。椰树官网首页还转载过《椰汁增大乳房之说》一文,直言椰子具有滋阴壮肾功效。

可以看出,各种“关注两性”、打擦边球的低俗广告,确实是椰树集团的广告风,而非其声称的“消费者脑洞大”和“竞争对手的无理打击”。这样的广告,有碍观瞻和公序良俗,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在法律上,也有触犯广告法的嫌疑。

此次事件中,网友评论多有“卿本佳人,奈何为贼”的感叹。的确,椰树赢得市场和口碑,不是靠低俗广告,而是产品自身的品质,和公众一直相信的纯天然、无添加的宣传。椰树本也不用靠“卖污”来吸引眼球,只要质量过硬、宣传得当,即使近年来饮料行业整体乏力,也起码能保住自己全国市场的“基本盘”。

之所以频出昏招,大吹“污”风,还是企业价值观出了问题,宣传黔驴技穷、营销思维落后。不根本扭转这样的价值观,而只在广告的代言人等细枝末节上修修补补,恐怕低俗广告并不会就此消失,有关部门的严肃查处也只能制止一时过火的风头。

其实,椰树的困境颇具代表性。老品牌虽不乏勤恳做事以质量取胜者,但也有些品牌,其掌舵者的价值观、销售观、审美观还停留在草莽创业初期,早已与当今时代的公共价值取向与商业伦理脱节,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急于突破。内外博弈下,很容易用力过猛或者跑偏走岔。这样的企业应对市场变化和消费升级进行的研发和宣传投入不足,管理模式还停留在粗放型阶段或者是家族模式。制度和观念的落后往往导致产品和包装缺乏创新,只能靠猎奇、“卖污”等非常规手段吸引消费者眼球。这种策略短期内或许有效,但长期来说,是对品牌和公共利益的损伤。

当今消费者的审美水准已得到很大提升,更符合现代文明社会的价值取向也已形成,利用低俗、庸俗、色情广告诱导消费的套路正在失效,市场对品牌、产品的容错度越来越低。对此,企业要有充分的认识,同步迅速升级产品质量和宣传营销策略。否则,椰树被广告拖后腿的尴尬还将继续,其他品牌也随时有可能踩到相似的雷。

(来源:澎湃新闻)

一字千金!广告词用了3个“最”,桂林这家公司被罚1.8万元

1月9日,记者从桂林市临桂区工商局获悉,临桂区华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在其公司网站上的广告词用了3个“最”,违法了《广告法》规定,被临桂区工商局查处罚款1.8万元。据悉,这也是该局今年对网站虚假广告开出的首张罚单。

“鉴于当事人公司属于首次违法,在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的配合,并认识到错误,主动对不规范的广告用语进行纠正,具有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情形。本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减轻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公司罚款壹万捌仟元。”近日,在接到临桂区工商局的行政处罚通知书后,临桂区华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华乐公司)经理诚恳表示要吸取教训。

据悉,2018年12月初,临桂区工商局接到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消费举报单,举报人称华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极限用语,涉嫌违反《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希望工商部门予以查处。临桂区工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此展开调查,经立案调查查实,该公司网站从2017建成后,就在其网站上发布企业介绍称:“本公司现为国内最大的木板材制造设备的生产厂家……”等内容,还使用了“本公司生产的系列高效旋风分离器是综合国内外的最新技术而生产制造……”“……具有最佳的除尘效果”等内容。对此,该公司表示在公司网站上对公司及公司产品的宣传未经严格审查,确是使用了“最大”“最新”“最佳”等极限用语的事实,接受调查后该公司立即删除了其网站上的虚假广告的内容,并接受了处罚。

根据《广告法》规定对发布虚假广告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为何对该公司从轻处罚呢?

临桂区工商局负责人说,该公司属于首次违法,在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的配合,在执法人员开展核查工作的现场检查时,立即删除其网站上的虚假广告的内容,具有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情形。考虑其违法情节轻微,造成危害后果较小,可以减轻处罚。因此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

来源丨桂林晚报

值班编辑丨欧阳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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