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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劳务雇佣合同》教你5招搞定!(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5-04 16:49

如何写《劳务雇佣合同》教你5招搞定!(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劳务雇佣合同撰写注意事项
正文:
劳务雇佣合同是劳务提供方与用工方之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一份规范、严谨的劳务雇佣合同对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在撰写劳务雇佣合同时,以下事项需要注意:
一、合同主体
1. 明确劳务提供方和用工方的全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 如有代理人,需注明代理人姓名、职务、授权范围等。
二、合同内容
1. 劳务内容:详细描述劳务提供方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工作范围、工作地点等。
2. 工作时间:明确工作班次、工作时间、休息日、加班制度等。
3. 工资待遇:约定工资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奖金、津贴等。
4. 社会保险:明确双方是否承担社会保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5. 休假制度:约定年假、病假、事假等休假类型及天数。
6. 劳动保护:明确双方应承担的劳动保护责任,如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劳动防护用品等。
7. 违约责任:约定双方违约行为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8. 争议解决:明确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三、合同签订
1. 合同签订前,双方应充分了解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一字之差大不同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一字之差,责任却大不相同。有的用人单位认为,签订劳务合同后,与劳动者仅存在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事实是这样吗?

【案情】

某物流公司(甲方)与吴先生(乙方)签订《劳务雇佣合同》,合同期限一年。双方约定“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时间完成甲方指定的工作任务;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的该岗位职责的要求和甲方对该岗位之特别规定的标准;乙方基本劳动报酬为每月6250元;甲方每月28日前支付乙方本月的劳务报酬,乙方承诺,能够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劳务,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签订合同后的一年四个月期间,吴先生在该物流公司工作。根据物流公司工作人员与吴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工作人员会提前安排吴先生第二天上班时间及工作内容,提及“明天早上八点半来打扫卫生”“明天早上七点到公司”“明天早上五点半到,先卸车牌2238那个车”等。

后因物流公司拖欠劳动报酬,吴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机构裁决支持了吴先生的请求。

物流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

物流公司认为:“我们签订的是劳务雇佣合同,吴先生为我司提供装卸服务,双方未约定固定工作时间,每日由经理通过电话或微信询问次日合作意向,劳务报酬按件计算。不存在人事管理关系,不计考勤,不打卡,我司仅要求装卸工遵守安全规程,故双方是劳务关系。”

吴先生则认为其工作期间接受物流公司的管理,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某物流公司与吴先生存在劳动关系。

某物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说法】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欧阳莉表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劳动关系项下,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按月支付劳动者报酬,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并提供各种法律规定的福利,不能无故辞退劳动者。

狭义的劳务关系即雇佣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动服务,另一方接受该劳动服务并支付对价而形成的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双方依据约定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接受劳务一方无需承担除约定之外的其他责任。

认定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或是劳务关系,不能单纯以合同签订的形式来确认,而是要结合合同内容、实际履行情况来认定。本案中,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吴先生提供的劳动属于某物流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且吴先生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仍在某物流公司工作。从双方签订的《劳务雇佣合同》内容以及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吴先生工作期间需接受某物流公司的安排,某物流公司按月向吴先生支付劳动报酬,吴先生在某物流公司有固定的工作地点、固定的工作时间和固定的工资收入,需要接受某物流公司的监督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双方之间足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南方工报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刘娅)

来源:中工网

留个心!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别再傻傻分不清!

【来源: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和李某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李某无权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原本签的都是劳动合同,期满后突然就让我改签雇佣协议呢,随后不久说开除就开除了我,原来在这里等着我!”

近年来,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用工主体责任和用工风险,将歪脑筋动到了劳动者身上,企图通过与劳动者签订雇佣协议或劳务合同的形式来规避劳动关系,减少企业的用工成本,降低用工主体风险。但是,这样真的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

李某自2017年2月入职某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对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和薪资待遇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李某经公司负责人员安排前后签订了两份《雇佣协议》,期间李某的工作内容、日常管理、薪资收入等均按照原劳动合同执行,并未发生任何变化。

2024年底,该公司突然向李某发出《解聘协议书》,称因公司已无机电保养、设备维护、项目开发等技术项目需求,要求解除双方此前签订的雇佣协议,并拒绝向李某支付任何经济赔偿。李某和公司多次沟通未果,依法提起仲裁和诉讼。仲裁和一审均认定李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并依法要求该公司支付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虽与李某前后签订了两份雇佣合同,但对于雇佣合同性质的认定,应当根据合同内容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即合同双方所设立的权利义务来进行认定。

本案中,双方前后签订的两份雇佣合同并未载明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且李某继续在该公司处从事机电维修服务工作,其工作模式、内容与此前一致,银行流水明细载明按月转给李某的款项系工资、《薪资明细》载明了李某所在工作部门、职务、工号、工资组成。综合以上分析,李某遵守该公司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接受该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该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该劳动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双方在履行雇佣合同中形成的关系,符合劳动合同中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双重特征,故一审法院认定李某与该公司之间实质上属于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该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合同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用工合同,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内部员工为目的。

劳务合同是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服务的合同,以提供劳务方的劳动行为为合同标的。

权利义务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是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律责任。 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用工单位的成员。

救济途径不同

劳动争议需要仲裁前置程序,争议一方应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劳动仲裁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争议双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须“仲裁前置”。

劳动支配权和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

劳动合同中劳动支配权在用人单位,劳动风险由社会、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承担。

劳务合同中劳务支配权在提供劳务者,劳动风险责任亦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

报酬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

劳动报酬根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须遵守国家最低工资等强制性规定。

劳务报酬根据劳务市场价格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国家无强制性规定,支付方式一般为一次性或分批支付。

劳动关系的认定不仅仅看双方签订合同的名称,更应当结合合同内容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内容、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综合进行审查认定。

在此也提醒广大劳动者,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在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时要认真阅读协议的相关内容,对于一些与实际权利义务不一致的“合同”要明确表示拒绝。同时也提醒各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规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以雇佣合同、劳务合同等替代劳动合同,不仅不能减轻用人单位的用工责任,还容易引发仲裁与诉讼风险,损害用人单位的企业形象,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来源:民二庭 邝云霞

编辑:钟明

校对:陈钰

审核:方际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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