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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禁毒活动目的》相关写作范文范例(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5-06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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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核心提示:

撰写关于禁毒活动目的的作文时,以下事项需要注意:
1. 确定主题:明确作文的主题,即禁毒活动的目的。这有助于围绕主题展开论述,使文章更有条理。
2. 结构清晰:作文应具备清晰的结构,包括引言、正文和结尾。引言部分简要介绍禁毒活动的背景和意义;正文部分阐述禁毒活动的目的,并从多个角度进行论述;结尾部分总结全文,强调禁毒活动的重要性。
3. 内容充实:在论述禁毒活动目的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a. 提高全民禁毒意识:通过开展禁毒活动,使人们认识到毒品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危害,提高全民禁毒意识。
b. 预防毒品滥用:通过禁毒活动,普及毒品知识,提高人们对毒品的辨识能力,从而预防毒品滥用。
c. 净化社会环境:禁毒活动有助于打击毒品犯罪,净化社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d. 促进社会和谐:毒品滥用会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禁毒活动有助于修复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4. 举例说明:在论述禁毒活动目的时,可以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说明,使文章更具说服力。
5. 语言表达:作文应使用规范、简洁、流畅的语言,避免出现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6. 观点明确:在论述禁毒活动目的时,要明确表达自己的观点

禁毒名师莫关耀 :什么是禁毒社会工作?



作者简介

莫关耀

云南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教授

云南师范大学MSW教育中心主任

云南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

国家禁毒办专家库成员

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


前言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一些发达国家出现了以运用专业方法帮助有困难的群体解决其基本生存问题的职业活动,这就是社会工作。它指的是非功利的、服务于他人和社会的专业化、职业化的活动。在国际社会,这类活动还被称为社会服务或社会福利服务。

社会工作作为一项职业,在发达国家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在我国的香港地区已开展了60多年。美国一位学者在《纽约时报》的一篇社论中提到:“一种新的职业已经并且正在我们鼻子底下日渐成熟,这就是社会工作;人们过去把社会工作想象成一种手挎菜篮去帮助穷人的活动。现在,社会工作是一种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艺术的手段去解决各种各样社会问题的职业。”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社会工作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种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遵循专业伦理规范,坚持“助人自助”宗旨,在社会服务、社会管理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的职业活动。


一、禁毒社会工作的概念


禁毒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的专业理论和专业方法在禁毒领域中的具体应用,禁毒社会工作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它既是社会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禁毒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禁毒社会工作是一项实务,是一项制度,是一个职业,是助人免受或减少毒害的专业工作。


2017年国家禁毒办等12部门印发《关于加强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意见》指出:禁毒社会工作是禁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助人自助”价值理念,遵循专业伦理规范,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预防和减轻毒品危害,促进吸毒人员社会康复,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的专门化社会服务活动。


1.禁毒社会工作不等于戒毒社会工作。戒毒社会工作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戒毒人员,或者还有其家庭成员。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并保持操守、实现社会回归。严格意义上来说,戒毒社会工作只是针对吸毒的特定人群而展开的特定社会工作,或者更确切地说,是成瘾性社会工作。戒毒社会工作是禁毒社会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

2.禁毒社会工作是一种以减少毒品需求为目的的活动。在我国禁毒社会工作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在禁毒工作中,预防一般人群吸毒是最为重要的一项工作,特别是学生、青少年群体是主要对象。禁毒社工就是要通过毒品知识、吸毒危害和拒毒方法的宣传,来实现遏制新吸毒人员滋生的目标。


3.禁毒社会工作是一种助人免受或减少毒品危害的活动。它是在为吸毒人员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帮助案主免受或是减少毒品带来的伤害,是为了实现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的一项活动。


4.禁毒社会工作是促进禁毒事业全面发展的一项活动。在我国,社会工作则是近十几年才出现的新型职业。上海市自强社是我国禁毒社会工作的开端。2003年由上海市委政法委牵头,组建上海市自强社会服务总社,为药物滥用人员提供社会工作服务。按照”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总体思路,于2003年12月注册成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上海社区药物滥用人员提供综合社会服务。2004年7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社会工作者”首次被载入其中,从而使我国的“社工”走上了专业化、职业化的发展道路。2006年7月人事部、民政部联合颁发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形成了一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评价制度。2019年我国开考高级社工师。


5.禁毒社会工作是禁毒活动中的一项基本制度。禁毒社会工作作为一项制度,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自上而下实行,作为社会治理体系创新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举措,成为贯彻政府的综合治理社会治安政策、确保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的不可或缺的制度。同时,禁毒社会工作又是一项由基层社会组织自发、自觉与自助的一种行动,自下而上推动着禁毒社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与法制化发展。


6.禁毒社会工作是实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大力发展禁毒社会工作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十个方面社会治理理论的具体实践。总之,禁毒社会工作就是坚持“助人自助”价值理念,遵循专业伦理规范,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预防和减轻毒品危害,促进吸毒人员社会康复,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的专门化社会服务活动。



二、禁毒社会工作者的职责


2017年国家禁毒办等12部门印发《关于加强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意见》对禁毒社会工作者的职责做了具体规定。


1.提供戒毒康复服务。调查了解戒毒康复人员行动趋向、生活状况、社会关系、现实表现等情况,开展戒毒康复人员心理社会需求评估;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认知行为治疗、家庭关系辅导、自我管理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提升等专业服务;帮助戒毒康复人员调适社区及社会关系,营造有利于戒毒康复的社会环境。开展有利于戒毒康复人员社会功能修复的其他专业服务。

2.开展帮扶救助服务。为戒毒康复人员链接生活、就学、就业、医疗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等方面的政府资源与社会资源。组织其他专业力量和志愿者为戒毒康复人员及其家庭提供服务,协助解决生活困难,提升生计发展能力,改善社会支持网络,促进社会融入。


3.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参与组织禁毒宣传活动、普及毒品预防和艾滋病防治等相关知识、宣传禁毒政策和工作成效,增强公民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倡导禁毒社会工作理念,减低并消除社会歧视与排斥。


4.协助开展有关禁毒管理事务。协助开展吸毒人员排查摸底工作;协助建立相关档案资料,做好工作台账,对工作对象的戒毒康复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协助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衔接,督促、帮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履行协议,努力减少现实危害。发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拒绝报到或严重违反协议的、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严重违反治疗规定的,向乡镇(街道)禁毒工作机构报告,协助收集提供有关材料。




三、禁毒社会工作的特点


禁毒社会工作相较于其它社会工作具有其特殊的特质。


1.服务的理念具有特殊性。其它社会工作的服务理念或宗旨是“助人自助”,实现社会的公平;禁毒社会工作的服务理念、价值观除了“助人自助”外,还有对大众的禁毒宣传教育,对吸毒者行为的改变、价值观的重塑和违法矫治等。


2.服务对象具有特殊性。其它社会工作服务对象主要是弱势群体(当然,并非全是这样),多数是案主主动寻求社工帮助;禁毒社会工作的对象既是一个弱势群体(也有少数个别社会地位较高、收入很高的艺人、官员等),还是一个慢性复发性脑疾病患者,是一个违反国家法律的违法者。所以,禁毒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对于禁毒社工的服务,开始阶段基本都是排斥的,认为是政府派来管他的。


3.服务内容具有特殊性。其它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多数是物质需求或精神抚慰、工作开展、社会发展等;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的对象除了物质上的救济外,还有心理康复、就业需求、去污名化、社会回归融入、社会关系的重构、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需求。


4.服务方法具有特殊性。其它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是采用个案、小组和社区工作方法开展服务;禁毒社会工作除了这三个方法外,还需要生理脱毒治疗、心理康复治疗、社会适应训练、就业指导等医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等综合性多学科服务方法结合。


5.服务要求具有特殊性。其它社会工作要求主要是服务好,如提供物质帮助、精神心理抚慰、个人发展、社区服务等;禁毒社会工作服务要求为吸毒者提供戒毒康复服务、开展帮扶救助服务、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协助开展有关禁毒管理事务。也就是说除了服务,还有教育和管理的要求。


6.服务的外延具有特殊性。其它社会工作主要服务于案主及其家庭或社区单位;禁毒社会工作除了服务戒毒人员及其家庭外,还需要为政府、机构、单位和社会服务。禁毒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禁毒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禁毒社会工作既有其它社会工作的一般特点,又有别于其它社会工作的特质。我们一定要搞清楚二者的联系和区别,这样才能做好禁毒社会工作。

禁毒|禁毒之声:应知应会

1、 什么是毒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对毒品下了科学的定义:“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所列举的六种毒品仅是国际上常见且大量泛滥的毒品。目前,毒品中已出现多种含有大量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或兼有精、麻药品的,尚无明确名称的混合型毒品。总之,只要含有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成份,且并非用于医疗目的而滥用的,可统称为毒品。

2、合成毒品与传统毒品的区别?

合成毒品大部分是经过人工合成的化学合成类毒品,所以又叫实验室毒品,化学合成毒品;对人体主要有兴奋、抑制、致幻的作用且大部分为片剂、粉末,多为口服、鼻吸,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其在使用后出现幻觉、亢奋、抑郁等精神病症状,从而导致行为失控,造成暴力犯罪等。

传统毒品指鸦片、海洛因等利用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再加工的半合成类毒品;对人体主要以镇痛、镇静为主,其多为吸烟式、注射式等,传统毒品一般是吸食前犯罪,因为对毒品的强烈苛求,为获取毒品而去杀人、抢劫、盗窃。

视频转自瓜乡零距离

3、国家在禁毒工作中鼓励哪些行为?

(1)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2)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

(3)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4)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

(5)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

4、《禁毒法》对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做了哪些规定

(1)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3)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4)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5)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6)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7)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8)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5、国家对哪些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6、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制有哪些规定?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禁止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制造方法。

7、对吸毒成瘾人员实行社区戒毒有哪些具体规定?

(1)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2)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3)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4)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8、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要符合哪些规定?

(1)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2)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3)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4)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9、公安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吸毒成瘾人员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10、对哪些吸毒成瘾人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怀孕或正在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以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戒毒。对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规定进行社区戒毒。

11、对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有哪些规定?

(1)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时,应当接受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

(2)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3)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4)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

(5)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6)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员。

(7)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

(8)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在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12、对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1)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2)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3)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13、禁毒法对社区康复是怎样规定的?

禁毒法规定。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戒毒人员可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14、对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依法应如何处理?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5、对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依法应如何处理?

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食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16、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违反禁毒法的行为该如何处罚?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人员明知场所内发生聚众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贩毒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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