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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经济适用房合同》教你5招搞定!(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5-09 09:49

如何写《经济适用房合同》教你5招搞定!(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关于经济适用房合同,这些注意事项不容忽视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经济适用房作为一种保障性住房,为广大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了住房保障。在签订经济适用房合同时,以下事项需要特别注意:
一、合同主体
1. 确认开发商资质:签订合同前,要核实开发商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避免因开发商不具备资质导致合同无效。
2. 明确合同双方:合同中应明确甲方(开发商)和乙方(购房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合同内容
1. 房屋基本情况:合同中应详细描述房屋的位置、面积、户型、配套设施等信息,确保与实际房屋相符。
2. 房屋价格及付款方式:合同中应明确房屋总价、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避免因付款问题产生纠纷。
3. 交房时间:合同中应明确交房时间,如因开发商原因导致延期交房,应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4. 产权归属:合同中应明确房屋产权归属,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
5. 交付标准:合同中应明确房屋交付时的质量标准,如装修、配套设施等。
6. 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双方违约责任,如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人逾期付款等。
7. 争议解决方式:合同中应明确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仲裁或诉讼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合同效力认定

原告(反诉被告)郝某诉被告(反诉原告)白某,第三人某银行合同纠纷一案,本团队代理原告郝某,取得胜诉!

郝某与白某系朋友、同事关系。2004年,郝某因住房需要,且不具备购房资格,遂与白某口头约定,郝某借用白某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一套,首付款及后续房屋按揭贷款均由郝某支付。基于上述约定,白某于2004年4月6日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款270723元房屋购买后,郝某一直居住至今,其间进行了房屋装修。现郝某已具备购房资格,多次联系白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白某不予配合。

郝某诉讼请求:

1.白某协助郝某办理北京**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至郝某名下,所需费用由郝某承担;

2.白某协助郝某办理房屋抵押权注销手续,所需费用由郝某承担。

白某称其购买案涉房屋与开发商签订协议,并交纳了全部购房款(含银行贷款)、交纳了契税、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履行了购房合同义务,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系房屋所有权人。并且从未与郝某达成任何形式的房屋买卖或借名买房合意。郝某不能以长期占有、使用房屋、单方象征性地支付过一些房屋占用费用,就认为自己是房屋的真实买受人,并因此提出反诉。

白某反诉请求:

1.郝某腾退交还案涉房屋;

2.郝某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月3000元,自2004年6月计算至实际腾退交还房屋之日止);

3.郝某返还《补充协议》、发票、《个人住房按揭合同》、《划款扣款授权书》、《个人抵押商品住房投保单》、《个人消费贷款借款借据》、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屋入住通知单、物业合同、住房公共维修基金交纳卡等材料。

案件焦点——

郝某与白某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本案中郝某与白某之间并无书面约定,因此从房屋的出资情况、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与房屋有关的证明材料的占有持有情况,并结合其他情况予以综合认定。

(1)从房屋的出资情况来看,房屋总价 270 723 元,其中 90 723 元并非直接从郝某或白某名下支付,而系从公司名下支付,对此白某提交资金证明,郝某持有其中70723元款项的支票存根,故资金证明尚不足以说明真实的购买人。

(2)从房屋后续贷款情况来看,名义上的贷款人是白某,但郝某持有《个人住房按揭合同》及《划款扣款授权书》(2004年5月17日白某签订,贷款18万元,贷款期限2004年5月17日至2024年5月17日)《个人抵押商品住房投保单》保险发票、《个人消费贷款借款借据》、购房款发票(日期为2004年3月31日、金额为2万元)、律师费收据、转账支票存根(出票日期 2004年4月6日、金额 70 723 元)、18 万元的转账银行卡业务回单,购房款发票(金额分别为 70723 元和18 万元)、抵押登记费和印花税收据、公共维修基金交纳银行卡、开立偿还贷款银行卡的回单、还贷银行卡等原始材料,并且郝某多年来存入的款项数额大致为还贷金额。

(3)从房屋居住情况来看,白某称房屋系其借与郝某居住使用,但通过郝某提交其持有的《补充协议》(2004年4月6日,白某与开发商签订)、房屋入住通知单、进住合约(经办人郝某,2004年6月1日)、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经办人郝某,2004年6月1日),证明郝某自房屋交付时就直接收房。另,郝某提交发票、收据等,以证明支付了物业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天然气、电费等,居住至今。并提交收据、订货合同买卖合同、订货单等,以证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

(4)从房屋有关的证明材料持有情况来看,郝某持有大部分原件材料,居住期间近二十年白某未向其主张返还,与常理不符。

综上所述,郝某与白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若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该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的效力如何?

实务中,关于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各个法院认定有差异,其中就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评估:

1、要看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要看借名人与出借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出于不正当目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郝某借用白某购房资格,在买房居住期间主客观上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要看案涉房屋性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案中比较冒险的点就在于此,经济适用房政策是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而产生的,对于购房者的收入和财产状况都有严格限制,如果限定条件被架空,可能会与上一点存在矛盾。

本案房屋为经济适用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日期为 2004 年,且已在 2005 年取得产权登记,故郝某与白某间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并无法定的无效情形。

法院判决:

一、白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郝某办理北京**房屋抵押权注销手续,所需费用由郝某承担;

二、白某在房屋抵押权注销手续办理完毕后三日内,协助郝某办理北京**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郝某名下,所需费用由郝某承担;

三、驳回白某的全部反诉请求。

律师警示:

司法实务中,借名买房并不罕见,出于规避购房资格限制、逃避债务、特定购房优惠、隐藏真实财产、减免税收、获取贷款或基于身份关系等原因。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此种情况下,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借名人享有房屋权益。

但同时也面临着许多风险,如合同效力瑕疵风险,物权变动障碍风险,最后收回房款都很困难。因此,建议通过合法途径购房,也能更好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出售经济适用住房须满足什么条件?


读者提问

3年前,我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和妻子积攒了一笔钱,正在考虑购买一套普通商品房。在购买商品房之前,我想先把经济适用住房转让出去。请问,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专家解答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由于经济适用住房不同于普通商品房,购买人只拥有有限的产权,故在上市交易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30条的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满5年。这里的“已满5年”,是指自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起已满5年,或者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起已满5年,而不是指自签订购房合同或者入住时起满5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如果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则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二是应当按规定的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

三是政府放弃回购。政府放弃回购的,需要出具《放弃优先回购证明》方可办理后续上市交易手续。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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