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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5-11 04:27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广州市计划生育条例的作文,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确保主题明确:明确作文的主题是关于广州市计划生育条例,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论述。
2. 了解相关背景:在写作前,要充分了解广州市计划生育条例的背景、目的、实施情况以及相关政策法规,以便在作文中准确表达。
3. 结构清晰:一篇好的作文需要具备清晰的结构,包括引言、正文和结尾。引言部分简要介绍广州市计划生育条例的背景和重要性;正文部分分别从政策内容、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方面展开论述;结尾部分总结全文,提出建议或展望。
4. 语言规范:使用规范的书面语言,避免口语化表达。同时,注意语法、标点符号的正确使用。
5. 逻辑严密:在论述过程中,要保持论述的逻辑严密,确保观点之间有明确的联系。避免出现前后矛盾、论证不充分等问题。
6. 举例说明:在论述广州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效果时,可以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说明,增强说服力。
7. 分析问题:在论述过程中,要分析广州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8. 提出建议:根据分析出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以促进广州市计划生育条例的进一步完善。
9. 展望未来:在结尾部分,可以对广州市计划生育条例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提出期望。
10. 注意字数:根据作文要求,控制字数在规定范围内
中新网广州5月31日电 (记者 程景伟)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31日通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该决定于当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决定显示,将上述条例第四十条修改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将条例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评选先进、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予以否决。”
将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修改为“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将第四十六条第四项中“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修改为“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完)
来源:南方网
南方网讯(记者/何雅柔 通讯员/粤卫信)《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生育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5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明确了生育子女无须再审批,实行全口径生育登记制度,并在登记流程、办理材料和办理时限等方面更加优化、更加便民。5月5日,广东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办法》进行了权威解读。
《办法》名称不再保留“再生育审批”
2021年6月26日,党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部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明确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2021年8月20日,“三孩生育政策”正式入法。
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完善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修订的《条例》删除了有关“再生育审批制度”的条款,并在第二十条规定“生育子女应当办理生育登记。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工作”。
广东原《办法》是2016年配合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时制定并实施的,2021年3月做了修改。随着“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以及社会抚养费和其它处罚措施的取消,生育子女的公民(含三个以上子女的),均可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登记制度的内涵和要求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原《办法》已无法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亟须调整和完善。
为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和国家工作要求,省卫生健康委重新修订完善了《办法》。《办法》名称由原来的《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修改为《生育登记管理办法》。
“生育登记证明”更改为“生育登记凭证”
《办法》在服务理念上有了重大的转变和创新,将“生育登记证明”更改为“生育登记凭证”,并明确了“生育登记凭证是办理机构为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出具的凭证,不作为相关生育行为是否符合《条例》的依据”,强调了生育登记的中立性和客观性,仅作为人口监测的工作手段,而不再成为制约群众生育的工具。
同时,《办法》为实现出生人口监测工作的全覆盖,及时掌握群众的生育意愿,对办理生育登记的登记主体,《办法》在保留以往好的经验做法基础上,也做了拓展:延续了未婚生育人群可以办理生育登记的规定;不限定登记主体的户籍,在本省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口均可办理生育登记;不限定办理生育登记的孩次,不管是三孩以内还是三孩以上,均可以办理生育登记;不限定办理的地点,不管是户籍地还是现居住地,均可以办理登记登记。
取消再生育审批 应办理登记
在“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前,符合原《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的人群,也需要经过审批后才能生育。新《条例》实施后,彻底改变了之前的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管理模式,对所有生育行为统一施行登记服务。
《办法》规定的生育登记属于法定的行政登记,“凡生育子女的,均应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登记一般应在子女出生前办理,未及时办理的在子女出生后也可补办。《办法》强调,办理机构要及时转变工作理念,从过去的审批管理转变为提供登记服务,方便群众,服务群众。
简化程序更便民 提高生育登记效率
《办法》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提高生育登记效率。
在生育登记办理材料上,规定了身份证和户口簿只需提供一种即可。在原《办法》中,办理生育登记需同时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已婚的公民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此外,一些特殊情况的家庭还需要提供离婚证、残疾证、死亡证等证件或材料。本次修改后,身份证或户口簿之外的证件或材料均无须再提供,也不允许各地自行增加其它诸如怀孕证明等材料。
在办理地点上,规定了“登记人可在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而且在完成办理生育登记后同时生成《生育登记凭证》电子证照,方便群众在办理其它事项时可以直接调用《生育登记凭证》的电子证照。
在办理方式上,要求凡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地区,都要推广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暂不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地区,要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全程在线咨询服务,及时解答群众疑问。
除主动登记外,全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还将建立健全生育信息通报机制。要求各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每月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当地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根据通报情况,主动采集尚未办理生育登记夫妻的信息,并在与当事人核实后,做好登记工作。淡化生育登记的“申请”色彩,强调基层办理机构的主动登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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