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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5-12 03:48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税务咨询合同撰写注意事项
正文:
税务咨询合同是税务咨询双方在明确服务内容、费用、责任等事项时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一份完善的税务咨询合同对于保障双方的权益至关重要。以下是在撰写税务咨询合同时需要注意的几个事项:
一、明确合同主体
1. 合同双方应明确写出全称,包括税务咨询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以及委托方(客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2. 合同双方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二、明确服务内容
1. 详细列出税务咨询服务的具体内容,如纳税申报、税务筹划、税务审计、税务争议解决等。
2. 明确服务范围,包括适用的税种、行业、地区等。
3. 明确服务期限,包括开始时间、结束时间。
三、明确费用及支付方式
1. 明确税务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包括咨询费、差旅费、资料费等。
2. 明确支付方式,如分期支付、一次性支付等。
3. 明确违约责任,如逾期支付、未按时提供服务等情况的处理方式。
四、保密条款
1. 明确约定双方对税务咨询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事项的保密义务。
2. 明确保密期限,如合同终止后仍需保密的期限。
五、争议解决方式
1. 明确约定
咨询服务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甲丙方聘任乙方提供商业咨询服务事宜,三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如下:
一、服务范围
对甲方向丙方 项目的可行性、实际操作及风险等相关事宜提供商业咨询服务。
二、甲方和丙方责任
为保证乙方有效提供咨询服务:
1、甲、丙方应当指派相关人员配合乙方进行所需资料的收集和联络工作,并保证全面真实地向乙方提供委托事项的有关情况和材料;
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咨询服务费。
三、乙方责任
1、针对甲、丙方提出的项目相关事宜的咨询,就其可能涉及到的可行性、实际操作程序、风险性等,通过电话、邮件或传真等形式提供咨询服务;
2、乙方对办理甲、丙方事项和甲、丙方提供的材料及甲、丙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丙方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甲方的保密信息。
四、费用
1、三方同意:若本合同第一条所涉项目未成功的,无需支付咨询服务费;若本合同第一条所涉项目成功的,本合同所涉商业咨询服务费全部由甲方承担,并按照以下方式第 种方式支付:
方式一: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方式二:由甲方每月按双方项目总额的 %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
2、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咨询服务费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金额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五、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而产生的争议,合同各方应本着友好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签订地为 。
六、其他
1、本合同一式叁份,三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从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履行完毕即告终止。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需变更合同条款,须经三方协商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丙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文来自稻壳转载如有侵权可以联系删除,(专业解决居间问题有需要可以联系)(文章由于部分政策变动暂时下架,后续会持续上架)(如有税务方面的问题随时可以咨询)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规定:
二、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注:不交印花税的情况不限于下面42种情况,实际上只要不属于印花税税目范围的合同都不征印花税,属于范围的有免税政策的也不交印花税,下面42种情况仅仅是其中一些常见的,供大家参考。
1.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双方都不缴纳,如公司与个人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2.企业与企业、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为依据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要按照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3.管道运输合同(双方都不缴纳)不属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4.再保险合同(双方都不缴纳)不属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5.“权利、许可证照”不属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6.其他账簿不属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7.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列明的合同,不征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8.保洁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9.住宿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10.会务服务合同(与租赁合同需要分开)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11.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12.工程监理合同(民法典属于委托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13.物业服务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14.房地产企业与代理公司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15.劳务派遣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16.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17.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拍卖人不属于印花税纳税人。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18.法律代理合同和法律咨询顾问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19.在总局明确前,土地租赁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20.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
21.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印花。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
22.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
23.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应贴花。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
24.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
25.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34号)
26.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
27.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不属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2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不属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29.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不属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30.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
3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
32.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
33.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
34.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
35.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
36.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
37.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
38.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
39.免征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二)项。
40.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41.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委托人不属于印花税纳税人。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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