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格策美文网
更新日期:2025-05-12 15:14
写作核心提示:
购房意向合同是购房者在购买房屋前与开发商签订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它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签订购房意向合同时,以下事项需要注意:
一、合同主体
1. 确认开发商资质: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要核实开发商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确保开发商具备合法的开发资格。
2. 明确合同双方:合同中应明确购房者和开发商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房屋信息
1. 房屋位置:合同中应详细描述房屋的具体位置,包括小区名称、楼号、房号等。
2. 房屋面积:合同中应明确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公摊面积等。
3. 房屋结构:合同中应明确房屋的结构类型,如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等。
4. 房屋用途:合同中应明确房屋的用途,如住宅、商业等。
三、付款方式
1. 付款比例:合同中应明确购房款的支付比例,如首付比例、分期付款比例等。
2. 付款时间:合同中应明确各期付款的具体时间,如首付款在签订合同后多久支付、尾款在交房前多久支付等。
3. 付款方式:合同中应明确付款方式,如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
四、交房时间
1. 交房日期:合同中应
购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会犯一些比较初级的错误。以下是购房合同常见的陷阱,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
购房初期的定金条款或定金合同。购房者一定要注意:一般在购房初期,开发商或中介会签订带有定金条件的意向书,以保证成交。存款条款应仔细阅读,因为如果交易因您的个人原因而失败,您可能很难收回存款。因此,在购买过程中,所有书面材料都要出现专业术语或者你含糊不清、难以确定的词汇要查清楚,以免上当受骗。第二,在房屋区域设置陷阱。开发商为了追求最大利益,经常在房屋面积上出问题,他们会在合同条款中声明免责,所以必须谨慎处理。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让开发商明确写下分摊面积和内部面积,并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附上整栋楼或整个项目的分摊平面图。同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但内建面积有误,共用面积和内建面积同时变化时。第三,要认真审视违约责任,为可能的维权做准备。开发商往往处于强势地位,提供一些标准条款来限制购房者的权利。第四,提前制定住房质量条款。实践中,很多购房合同纠纷往往是由房屋质量问题和相关物业服务问题引发的民事纠纷。问题出现后责任界定困难,在诉讼中难以突破。因此,有必要提前明确这些条款或在购房合同中签订补充协议。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购房人在购房前必须核对房屋权属是否明确。由于房地产合同涉及法律的方方面面,难免会出现一些陷阱和漏洞。希望您在购买过程中能及时联系相关专业人士解答问题,避免后顾之忧。知识延伸:买房要注意:“五证两书”,五证包括:(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4)国有土地使用证;(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委颁发,开工许可证由市建委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第二,这两本书包括:(1)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质量保证书通常包括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实的登记、在使用寿命内承担的保修责任、正常使用下各部件的保修期,如防水三年,墙面及管道渗漏一年,墙面抹灰脱落一年,大面积撒砂一年,包括采暖、制冷系统等设备、卫生洁具及开洞设备断断续续。其他零部件的保修时间可由房地产开发商和用户约定。(2)住宅使用手册。住宅建筑说明书一般应包括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单位、住宅结构类型、装修注意事项、给排水、用电、燃气灶、消防等设施的说明,以及使用说明门窗类型、配电负荷、承重墙、保温墙、阳台等部位需要说明什么。如果制造商另有手册,则应附在住宅用户手册之后。签约避坑指南:三查三要三不留
三查
三要
三不留
为了防止卖方一房多卖以及买方故意拖延交易,确保房屋买卖双方遵守约定,在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卖方会与买房人签署房屋意向合同,要求买方向卖方或中介,预交一定数额的意向金。
一般情况下,在房屋交易完成后,意向金就自动转化成了定金或购房款。如果最终交易未成功,意向金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买方。
不过,在许多情况下,中介拟订的意向金合同会设定某种条件,明确买卖双方违约责任。如因买方违反约定毁约,定金则不予退还;卖方违反约定毁约,卖方则向买方支付意向金2倍的违约金。
笔者查询相关民法典籍,发现意向金并不是一个民法典概念。在司法实践里,意向金只有转化为订金或定金才具有法律意义。
就字面意思而言,意向金更趋向于订金,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房屋中介和卖方会在意向金合同里,设定具体的向定金转化的特定条件,以促进交易成功。
根据合同法和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内容应当是买卖双方真实的意思表达。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同样,房屋买卖意向合同也是如此。
但是,如果没有卖房人参与,中介公司仅以自己名义,与买房人签署房屋买卖意向合同,并约定设定意向金转化为定金、违约金条件,进而,未经卖房人同意,擅自处理卖房人房屋产权及意向金,其真实意思就很难保证了。
因为,无论意向金是否已经满足条件转化为定金了,在买房人与卖房人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前,意向金收取的主体都是卖房人,中介公司不能越俎代庖。
住建部颁发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中介公司接受委托提供房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署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屋意向合同是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一种,未经卖房人书面委托,严格来说,中介公司不能仅以自己名义,与买房人签订房屋买卖意向合同,并对卖房人的房屋产权以及买房人交纳的意向金做出处理。
同时,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意向金本质上是附加条件的定金,也是附加条件的预付房款,未经卖房人书面委托,仅由中介与买房人签署意向金合同,就对意向金进行处理也违反了第十八条规定。
在处理此类消费投诉的过程中,中介公司会以与卖房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证明卖房人事实上已经授权中介公司单方面与买房人签署房屋买卖意向合同。这种申辩逻辑上似乎有道理,其实却是明显不满足合同构成要件。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以上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从业经纪人情况,房地产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等五项内容。
在处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纠纷时,经常遇见合同里,故意回避服务费用,或者将服务费用与其他费用捆绑的情形。这种合同既给房屋买卖双方带来的困扰,也给合同拟订者中介公司埋下了纠纷祸端。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禁止混合标价和捆绑标价。中介公司以自己名义与买房人签署意向合同,并擅自处理买房人意向金的行为,涉嫌构成了混合标价捆绑标价的等违法行为。
本站部分资源搜集整理于互联网或者网友提供,仅供学习与交流使用,如果不小心侵犯到你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该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