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格策美文网

如何写《合同支付条款》教你5招搞定!(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5-15 02:14

如何写《合同支付条款》教你5招搞定!(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合同支付条款是合同中至关重要的部分,它直接关系到双方的权益和交易的安全。在撰写合同支付条款时,以下事项应注意:
一、明确支付方式
1. 确定支付货币种类:明确合同中使用的货币种类,如人民币、美元等。
2. 选择支付方式:根据交易特点,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支票、汇票、现金等。
3. 确定支付期限:明确支付期限,如预付款、分期付款、尾款等。
二、明确支付金额
1. 明确合同总价: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总价,包括主合同价格、税费、附加费用等。
2. 明确支付比例:根据合同性质,约定不同阶段的支付比例,如预付款、进度款、尾款等。
3. 明确违约责任:若一方未按时支付,应明确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三、明确支付时间
1. 确定支付时间:明确约定支付时间,如每月、每季度、每年等。
2. 确定支付截止时间:约定支付截止时间,如每月的最后一天、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等。
3. 确定逾期支付责任:若一方逾期支付,应明确逾期支付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四、明确支付凭证
1. 确定支付凭证

买卖合同纠纷中“背靠背”付款条款的司法裁判规则

海天公司向大江公司采购了100余吨钢材。双方约定,海天公司需根据工程款回款进度,按比例向大江公司支付货款。后双方因货款支付问题产生争议。

所谓“背靠背”付款条款,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种支付安排,即买方只有在收到第三方付款后,才向卖方履行付款义务。然而,大型企业常常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通过此类条款将支付风险转嫁给中小企业,这不仅违背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而且对守约方而言明显有失公平。

为统一裁判标准,平衡合同自由与实质公平,避免大型企业利用合同条款无限期拖延付款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7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

该批复第一条规定:“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该批复第二条规定:“在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对欠付款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违法或没有约定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大型企业以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要求减轻违约责任,经审查抗辩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在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湖北恒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武汉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在大型企业向小微企业采购货物的过程中,若小微企业已按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则大型企业应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双方约定的“背靠背”条款,即根据第三方回款情况按比例支付货款的条款,因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大型企业不得以未收到第三方回款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

合同约定付款条件未成就,买受人可以拒绝付款

原创 吕梁中院 吕梁法院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两台主变油色谱在线监测系统产品,合同总价人民币142380元。甲公司将案涉两台主变油色谱装置送至乙公司指定地点,乙公司按约向甲公司支付总价款60%的货款85428元。在设备安装过程中,1#油色谱监测装置系统安装成功并经维修处理后,现投入使用。2#油色谱监测装置系统因法兰与现场主变阀尺寸不匹配,虽经甲公司技术人员二次现场安装调试,但至今仍未能安装成功。为此,乙公司拒绝支付剩余货款56952元,双方发生纠纷。

裁判理由及结果

甲乙公司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方式为,乙公司收到全部设备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60%;设备正式投运后,支付总款价的30%,剩余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支付。按照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保证设备能正常使用,且在质量保证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乙公司才支付剩余货款。现因甲公司提供的2#油色谱法兰与主变阀接口尺寸不匹配,致使2#油色谱在线监测设备不能安装,监测系统至今未投入使用。故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综上,甲公司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甲公司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商事交易中合同主体通常会对合同付款条件、期限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如本案乙公司的付款条件是收到全部设备正式投运且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此类条款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通常情况下合法有效。当付款条件未成就时,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可以拒绝付款。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是否具备付款条件也应综合考量实际履行情况,如欠付时间是否超出合理期限、付款人对付款条件的成就是否存在过错等。

原标题:《合同约定付款条件未成就,买受人可以拒绝付款》

热门标签

相关文档

文章说明

本站部分资源搜集整理于互联网或者网友提供,仅供学习与交流使用,如果不小心侵犯到你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该资源。

一键复制全文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