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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5-15 08:14
写作核心提示:
理发店转让合同作文注意事项:
一、明确转让双方信息
1. 详细列出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全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 如有股东参与转让,需列出股东的全称、持股比例等。
二、明确转让内容
1. 明确转让的理发店名称、地址、经营范围、营业执照等。
2. 明确转让的资产范围,包括理发店内的设备、工具、存货、债权、债务等。
3. 如有特殊资产,如专利、商标等,需在合同中明确。
三、明确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1. 明确转让价格,包括现金、分期付款、以物抵债等方式。
2. 如分期付款,需明确付款期限、利率、违约责任等。
四、明确合同生效条件及期限
1. 明确合同生效条件,如双方签字盖章、支付首付款等。
2. 明确合同期限,如一年、三年等。
五、明确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1. 转让方需保证转让的理发店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
2. 转让方需协助受让方办理工商变更、税务登记等手续。
3. 转让方需承担转让前理发店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水电费、员工工资等。
六、明确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受让方需按照合同约定
为了方便,在家门口的理发店办卡消费
谁知不到一年半的时间
这家店就转让了两次
最后停业了,让我跑远路去消费
我能退卡退钱吗?
案情简介
小李、小孟、小韩三人系同一小区的邻居。2021年5月,小区楼下新开了一家美容美发店,在开业之际,三人觉得该美容美发店离家近,比较方便,便在该店分别办理了会员卡,并充值了2000-3000元不等的金额。
2022年初,这家美容美发店更换了新的门面,店名也进行更换,三人向店家询问得知,原经营者刘某因经营不下去,转让给了现在的邰某。邰某还告知三人,需另行充值才能激活原会员卡,原会员卡中的余额才可以继续使用,否则将不能继续消费。三人无奈,又分别充值了3000-5000元不等。
可令三人没想到的是,2022年8月,新的美容美发店经营就张贴告示称,因本店经营不善,暂时停业,会员可凭会员卡至市区的另一店铺继续消费。但该店离三人所居住很远,去那里消费很不方便,于是三人联系邰某要求退款,邰某予以拒绝。
小李、小孟、小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邰某退还卡中的余额。庭审中,邰某辩称三人的会员卡可以在其他店继续消费,且会员卡系原经营者刘某办理,因此拒绝退还卡中的余额。
法院审理
《民法典》第551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等三人与美容美发店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后邰某承接原店铺继续经营,应视为原经营者刘某将美容美发店的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了邰某。邰某在享有债权的同时,负有继续按照约定为小李等提供美容美发的义务。在该店铺撤店后,虽然邰某表示,会员卡可以在其他店铺继续消费使用,但小李、小孟、小韩不同意变更服务地点,三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的服务合同,邰某向小李、小孟、小韩三人退还预付卡余额。
法官说法
现如今,办理预付卡消费已经成为不少商家的营销方式,商家通过更低折扣、更多优惠、办卡返现等多种手段吸引消费者办理各种预付卡,从几百元的理发卡、洗车卡再到上万元的健身卡、培训卡、美容卡等,但在消费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由于原经营者店铺转让、变更或者撤店等原因造成消费者合法的权益受损、甚至商家恶意卷款跑路的情况,普通消费者往往会因为不知向谁维权、如何维权而遭受损失。
为了推动预付卡管理法治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
《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第6条 第2款
经营者应当依法开展预付卡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经营者发行、兑付预付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在购买和使用预付卡时应当注意防范风险,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18条 第2款
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
在预付式消费中,当原经营者转让经营权益时,消费者与变更前的经营主体所签订的预付式消费合同,即办理的预付卡对变更后的主体继续有效,消费者有权要求变更后的经营主体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义务。在本案中,消费者有权要求邰某继续提供美容美发服务,然而邰某在未提前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改变了提供服务的地点,影响了消费的便利性,消费者亦有权选择与美容美发店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其未消费的服务费。
在此,法官也提醒广大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恪守社会公德,遵循诚信原则,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预付卡时也应当注意防范风险,提高维权意识。
作者:徐 伟(句容法院下蜀法庭)
吴润泽(镇江中院民一庭)
来源: 江苏高院
来源:温州新闻网
温州网讯(通讯员 清溪) 618年中大促将至,各大商家、平台纷纷推出各类促销活动,其中不乏伴有诱人的折扣的会员卡、购物卡等充值。但在促销背后是否存在消费者权益受侵现象,需要广大消费者擦亮双眼。
近日,叶女士拿着一纸诉状来到永嘉法院桥头法庭,表示自己充值的美发店会员卡遭遇拒绝使用,要求继续充值1000元方可享受会员折扣。究竟是怎么回事?
2019年,被告陈某在永嘉县桥头镇开设某雨美发店。开业活动之际,叶女士办理了会员卡并充值3000元,在美容美发消费时享受会员半价优惠。办卡后,叶女士陆续消费了722元。但日前叶女士前往该理发店进行消费时,发现该理发店已悄悄更改了店名,进店欲消费时又被告知原先商家承诺的五折优惠不能使用。叶女士追问方知原某雨美发店因经营不善已对外转让,需继续充值1000元或者重新办理会员卡并充值2000元,方可享受新店的会员折扣。认为遭受“套路消费”的叶女士联系到原美发店老板陈某,陈某答复美发店已转让,新店经营方式与其无关。无法接受该答复的陈女士要求退还卡内剩余金额,但陈某多次以店面经营不善且个人经济紧张为由拖延给付。一气之下,陈女士向永嘉法院桥头法庭递交诉状,要求某雨美发店负责人陈某返还卡内剩余金额2278元。
法庭上,叶女士表示,虽然转让后的美发店承诺可以使用原会员卡消费,但新店消费价格比原先某雨美发店高出3-5倍,“套路”消费者再次充值会员卡,而被告陈某在没有取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让店面,理应退还余额。
被告陈某在举证期间内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开庭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陈某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理发店转让给第三人,且消费价格明显高于原约定,该转让行为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原理发店已注销,原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剩余未消费的金额2278元,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返还原告叶女士剩余未消费的金额2278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本案中,叶女士在原某雨理发店办理会员卡,双方订立服务合同,但被告陈某未经原告叶女士同意,擅自将理发店转让给第三人,虽然可以继续消费卡内金额,但消费价格明显高于原约定,该转让行为对原告陈女士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征得叶女士同意,则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一并转让,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法律赋予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时如遇到明显不合理的现象,要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忌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息事宁人”的态度,否则将助长侵害消费权益的不良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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