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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5-15 17:14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幼儿园转让合同作文应注意的事项
正文:
在幼儿园转让过程中,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转让合同至关重要。以下是在撰写幼儿园转让合同作文时应注意的几个事项:
一、明确转让双方的基本信息
1. 转让方:应详细列出转让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 受让方:应详细列出受让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明确幼儿园的基本信息
1. 幼儿园名称:明确幼儿园的正式名称,确保双方对幼儿园的名称有统一认识。
2. 幼儿园地址:详细列出幼儿园的地址,包括街道、门牌号等。
3. 幼儿园经营范围:明确幼儿园的经营范围,如学前教育、亲子活动等。
4. 幼儿园设施设备:详细列出幼儿园拥有的设施设备,包括教室、活动室、厨房、卫生间等。
三、明确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1. 转让价格:明确幼儿园的转让价格,确保双方对价格达成一致。
2. 支付方式:明确转让款的支付方式,如分期支付、一次性支付等。
四、明确转让期限及手续办理
1. 转让期限:明确幼儿园转让的期限,包括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办理相关手续完毕的时间。
2. 手续办理:明确转让过程中需要办理的手续,如工商变更、税务登记
来源:济南中院
转自:济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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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办幼儿园须进行注册登记,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资质,然而实践中,很多幼儿园系无办学资质的,以“看护点”、“托班”等形式进行经营。那么,无办学资质的幼儿园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依法实行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依法进行登记的幼儿园属于违法办学,转让未经注册登记的幼儿园的合同无效。关于受让人的损失,应考虑受让人在签订幼儿园转让合同时是否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合理分担。
2018年7月初,张某1与张某2就华山街道某幼儿园转让事宜进行磋商;2018年7月5日双方达成转让合意,确定转让费为23万元。后张某1按约向张某2支付转让费23万元。张某1于2018年7 月中旬开始实际经营案涉幼儿园。后自2018年11月起,华山街道办对其辖区内的无证幼儿园进行整顿;案涉幼儿园因未依法注册登记,于2018年12月25日停止经营。
张某1主张,张某1与张某2之间的合同系幼儿园整体转让,张某2未办理审批手续,也未进行登记注册取得办学许可证,却私自办理幼儿园招生,属于违法经营幼儿园,该行为本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后隐瞒无证的事实及街道办已经对其多次下发停办幼儿园通知的事实,欺骗张某1签订转让合同,张某1与张某2之间的转让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张某2应当返还张某1转让费23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张某2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张某1与张某2的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内容并非幼儿园整体及经营权,而是剩余房租、场地及现有物品;张某2所经营的店铺虽然名为幼儿园,实则为托管,不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张某2向张某1转让前明确告知了该经营场所无证,转让内容也明确告知张某1,张某1明知其无证依然接受转让合同,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法院审理
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依法实行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本案中,结合张某1、张某2就案涉幼儿园转让事宜进行磋商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双方的当庭陈述,可以认定双方沟通内容符合幼儿园整体转让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幼儿园转让合同系对幼儿园整体转让。因案涉幼儿园既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依法进行登记,属于违法办学,故张某1与张某2之间的幼儿园转让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张某2虽抗辩其转让标的并非幼儿园整体,而是房租、设备、装修、家具等,但结合张某2将其与案外人迟某的幼儿园转让合同交付张某1的行为及其当庭自认其自迟某处受让的合同标的与其向张某1转让的合同标的除个别生源不同外其余均一致,且自行陈述23 万元转让费是考虑所转让设备、装修、家具、员工及其已付房租及押金和其支付迟某的转让费等因素综合确定的,故案涉转让合同不能仅认定为幼儿园所属动产、承租权等的转让,对张某2的该抗辩,一审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张某1与张某2双方均认可案涉幼儿园转让金额为23万元,且张某1已实际支付,综合考虑张某2与案外人迟雅之间的转让价款、张某1实际经营期间的房租费用、房屋押金、设备情况以及部分设备已不具备返还条件的事实,一审酌定张某2返还张某1转让款 12 万元。张某1在与张某2达成幼儿园转让合意前即得知案涉幼儿园无办园许可证的事实,仍签订转让合同,其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具有过错,故对其要求张某2支付利息并赔偿房租等损失的主张,于法无据,一审不予支持。
后张某2上诉称其与张某1之间转让的仅是房租、设备、装修、家具等,并不包括幼儿园的经营权,其跟张某1签订的协议有效,不应向张某1返还转让款。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各方的陈述,张某2与张某1签订的幼儿园转让合同系对幼儿园整体转让,包括幼儿园的经营权,一审对此认定正确。最终驳回张某2 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依法进行登记的幼儿园属于违法办学,被关停的风险随时可能发生,无证园的变更亦无法办理变更登记,故受让人在接手幼儿园前,要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确保接手的系已经注册登记的幼儿园、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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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1.《幼儿园管理条例》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说实在的,郑州地区的幼儿园行业这两年是真的不好过,去年疫情几个月无法开课,造成大量的民办幼儿园经营出现困难,甚至倒闭。
今年刚刚有所起色,先是7.20大雨,后是德尔塔病毒造成延迟开学,开学之后之后什么情况还未可知。
再加上国家对教育行业的整顿,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幼儿园行业不可避免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大杀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即将于2021年9月1日开始实施,如果严格实行的话,大量不规范的民办幼儿园将不可避免地出现经营困难。
在与多位行业内人士交流时,大家都报着不太乐观的情绪,甚至有多位表示想把手上的幼儿园转让出去。
今天我们就谈一谈民办幼儿园的转让问题。
一、民办幼儿园转让的种类
民办幼儿园的转让,专业的法律用语叫做“举办者变更”。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可以进行举办者变更。
但是幼儿园转让分很多种情况,如现有的民办幼儿园变更,可以协议约定变更收益。
新成立的幼儿园变更的,如果是非营利性幼儿园,是不能约定收益,意思就是只能无偿赠送,不能收取价款。
如果是营利性幼儿园,则可以按照《公司法》进行股权转让,那当然是可以约定转让价款的。
这里的“现有民办幼儿园”和“新成立的幼儿园”,是2016年11月7日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和之后设立的民办幼儿园。
二、民办幼儿园转让的方法
1、如果幼儿园举办者是个人的,直接原有的举办者与新举办者签订《转让(变更)协议》等相关材料实现变更。
2、如果幼儿园举办者是公司的,可以将公司的100%股权全部转让给新的举办者,实现举办者变更。也可以将原有的举办者公司变更为新的举办者实现举办者变更。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举办者是公司,举办者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其新的股东仍需具备举办者资格的法定条件。
3、幼儿园的举办者变更,需要到相关的教育主管部门,一般为区或县教育局,办理举办者变更的备案。
三、民办幼儿园转让需要的资料
1、变更幼儿园举办者的申请。2、律师尽职调查报告(有的地区需要)。3、转让(变更)协议;交原件。4、幼儿园财务清算报告(幼儿园应聘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对幼儿园办学期间资产、债权、债务、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全面清算)。5.在校幼儿安置方案(如果有在园幼儿,应该保证幼儿妥善安置,继续学习)。6.董事会(理事会)就上述申请的会议纪要。7.拟成立新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名单(至少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8.委托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以货币资金以外的方式出资的,还应当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9.新举办者承诺书(明确在今后继续办学者是否愿意接受原举办者对幼儿园、教师、幼儿所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10.《举办者(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并附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社会团体的社会登记证、民办非企业的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11.《举办者(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并附举办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要求,请根据当地情况选择。
四、律师温馨提示
1、民办幼儿园的转让看似简单,实则里面的工作量很大,稍微不小心就可能掉入陷阱。如哪些幼儿园可以获取办学收益,哪些不可以?哪些可以走股权转让,哪些只是一般的变更?在校学生怎么接收?教职工怎么交接?等等。
2、幼儿园转让不能只把经营权转让或者是资产转让,而登记证书上的举办者不变,因为这样对双方的风险都很大。
3、特别注意的是同一控制人下的多家幼儿园举办者变更时,更应该注意,不能违反《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五、福利赠送
民办幼儿园转让中最关键的一份协议,即《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协议书》,老办法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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