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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更新日期:2025-05-22 05:14

导论"/

写作核心提示:

导论作文是学术论文、研究报告、演讲稿等文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起着引导读者进入主题、介绍研究背景和目的、阐述研究方法等作用。写好导论作文,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写作目的
在动笔之前,首先要明确导论作文的写作目的。是为了介绍研究背景,还是为了阐述研究方法,亦或是为了提出研究问题?明确目的有助于确保导论作文的结构和内容。
二、准确把握研究主题
导论作文要围绕研究主题展开,准确把握主题是关键。要深入理解研究主题,挖掘其内涵和外延,以便在导论中全面、准确地呈现。
三、梳理研究背景
导论作文需要简要介绍研究背景,包括研究领域的现状、研究问题的来源、研究目的和意义等。在梳理背景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 突出重点:选择与研究主题密切相关的背景内容进行介绍,避免过于冗长。
2. 逻辑清晰:按照时间、空间、因果关系等逻辑顺序进行梳理,使读者易于理解。
3. 客观公正:客观陈述事实,避免主观臆断和偏见。
四、提出研究问题
导论作文要明确提出研究问题,这是全文的核心。在提出问题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明确具体:问题要具体、可操作,避免模糊不清。
2. 有针对性:问题要针对研究背景和现状,体现研究的价值。

导论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论语·为政》篇孔子云:“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早期中国思想家将国家治理要素总结为 “德”“礼”“政”“刑”四者,且以 “德礼”与 “政刑”相对。本书聚焦于 “礼”“刑”二要素的关系。以 “礼”“刑”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基础性地位的不同,可将中国古代文明分成两个时段:古典时代与传统时代。其分界点在春秋之末。此前治理体系之基础性要素为礼,此后则为刑。古典时代中国之治理方式并无成文法典。三代以后,伴随周礼崩坏而来的历史事件,是春秋郑子产铸刑鼎公布成文法。《左传·襄公九年》疏文云:“郑铸刑书而叔向责之,晋铸刑鼎而仲尼讥之,彼铸之于鼎以示下民,故讥其使民知之。”站在孔子的立场上说,这是一种治理原则的失序。

不同于古典时代的纯任礼治,礼主法辅成为中国传统时代律典的思想基础。春秋战国以来,中国历史的趋势就是大一统王朝的形成,至秦而极。随之而来的是国家层面律令体系之形成,而其根基即法家之成文法典,《法经》乃其源头。“自汉萧何因李悝 《法经》增为九章,而律于是乎大备,其律所不能赅载者,则又辅之以令。”自此而后,儒者所能做的就是在承认大一统王朝律令体系的前提下援礼入律。职是之故,以礼之原则改造秦制,成为后世中国思想史的一大主题。

班固 《汉书·艺文志》法家类小序存刘歆 《七略》语云:“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这一礼主法辅的治理模式为汉代官方所承认。其后,礼教内容持续影响律典,其标志性事件即 《晋律》所确立的 “准五服以治罪”之原则。瞿同祖先生称之为 “法律的儒家化”。其后,“元魏之律遂汇集中原、河西、江左三大文化因子于一炉而治之,取精用宏”。至 《唐律》而备,《四库全书总目提要》谓 《唐律》“一依于礼”,出入得古今之平,成为此后东亚刑律之准则。至明,法典形式又一变,大凡以六部分科,于服制亦多变乱而清承之。要言之,律典这一制度形式实为传统中国思想史上礼法之争的集中体现。

以礼教思想为基础的律典试图实现的是对社会全面的治理,以西方现代法学视角看是诸法合体。其特别之处在于对“君”“亲”二者异于凡人的规定。礼教的核心原则为 “亲亲”“尊尊”,“亲”表现为规定血亲关系的 “服制”,“尊”之大端为 “君权”。二者在律典中的表现就是对 “君权”与 “服制”的特别规定。

传统史学讲究查势观风,近代中国之大势就是中国由外在入侵导致自身的一系列调整。新政上谕的发布,是整个国家对这一变局认同的表示。回到历史看这一问题,清之新政的实行,“使得长期以来在此问题上的激烈社会冲突集中到了体制内部”。按照通常的说法,因为列强对中国司法诟病颇多,双方聚讼于治外法权问题,律典遂成为一极大问题。律学大家薛允升看到了这一趋势,曾谓此后修律则 “服制”必坏。清官方真正下令修律是在新政中。这样,汇集于律典中的礼法关系问题再次被激活。与古代中国不同的是,这次礼法关系再度被提出,乃是基于礼教原则面临被根本抛弃。这也就是近代之变在律中的体现。这一过程发生的大背景是整个中华文明治理形式的改变,而其核心就是西方 “宪政”治理因素的引入。本研究正是试图展现这一历史过程,并思考围绕刑律中的有关君亲的规范条文而来的礼、法、宪之纠葛。

二、前人研究及存在问题

近代中国律典之变,最明显的一点就是在具体的法条规定上与西方越来越接近,直至无甚大的区别。至南京国民政府定都南京,进行大规模修订法律之后,六法体系在形式上趋于完善。与此同时,一股追求中国文化本位的思潮蓬勃兴起。法律人士阮毅成于此潮流中发出感叹:“我们可以在中国法律中看出某一国家的法条,却找不到属于中国的法条。”一句话,中国法律已经 “看不见中国”。自晚清提起修律动议以来,各方皆以刑律中的礼教条文为中国性之体现,抱持礼教理想的人亦以礼教为中国民情的最切当反映。故而可以说,阮毅成所谓中国法律中国性之丧失,集中到一点就是体现礼教思想的条文从刑律中全面退去。那么,思想史如何思考这一制度变迁呢?

“二战”以后,在美国兴起的 “中国研究”热潮中,近代思想史一直是研究重点。近些年,有学者感叹美国的中国近代思想史研究日渐没落,而其没落之因,则在20世纪50年代美国中国学界即已自知。1951年,美国中国学界成立了 “中国思想委员会”。费正清 (JohnKingFairbanK)后来回忆,当时美国的诸位中国研究专家 “普遍认为,西方的学者们长久以来忽视了一些中国传统观点在其社会及历史上所起的作用”。费正清说:“如果真是那样的话,结果是非常危险的。”时至今日,一个甲子过去了,当年美国学者注意到的问题仍没有被今天的研究者真正注意。显然,这里所谓的 “传统观点”包括一些长久以来支配中国甚至可以说是让中国得以成为中国的思想原则。

与此同时,中国的思想史研究却并未见衰弱趋向,而是向多维度展开。其中的重要方向即是对包括报刊等诸多近代新出知识载体中蕴含的思想内涵的发掘。这点在清末以来修律的研究中亦有体现。围绕清末修律,现有研究的热点无疑是 “礼法之争”。现有研究多围绕修律中的关键人物展开,如沈家本。这也是本研究关注的重心。黄源盛教授的论文以中华法系的自身演变为线索,认为晚清的修律是迫于内外压力所进行的一次突破性变革。论文从 “对我国旧法例的整理”“各国新法例的采撷”“近代法制及法学教育的建立”等几个方面总论沈家本的法律思想。黄教授认为,主导清末修律的沈家本,其思想底色为近代的人权平等说与人道论,只是迫于礼教派压力而没有“大声疾呼”。然而,苏亦工先生的论文 《沈家本与中国律典传统的终结》对沈家本作用的认识就与黄先生不同,苏先生联系官方意见来考察沈家本对于晚清修律之实际作用。他认为,既存研究有否定清末法律改革而肯定沈家本的 “悖论”。该文通过辨析沈家本和伍廷芳二人的具体作用,强调伍廷芳的修律贡献;而认为沈家本只是遵从清廷的指导思想,“新刑律的通过最终还是靠着日本的榜样力量和清廷的认可,而不单是沈家本的 ‘据理力争’”。不过,同样注意分析清廷官方意见的徐显明教授却认为,沈家本主导的修律行为 “打破了清廷官方定下的教条”,与苏亦工先生意见正相反。

李贵连教授几十年来专研沈家本,几乎在沈家本研究的任何一个层面上都做出了开拓性与代表性的贡献。李教授认为,沈家本的思想追求以法治为核心,这点可以从其主张 “人格平等”“罪刑法定”“司法独立”三方面得到证明。对比与之争论的诸位,沈家本的思想乃是 “会通中西”的。李教授认为,杨度与劳乃宣的观点为 “本质论”,劳乃宣的本质论是坚持 “纲常礼教”为好法,杨度对好法的本质论理解是 “国家主义”,“这是法派和礼派之间争执的关键”。可见,李教授的研究也是以人权、平等话语在沈家本著作中的出现为关注点,区分论争双方。显然,李贵连教授对沈家本的评价很高,认为沈家本的思想更为现代。李光灿先生的 《评 〈寄簃文存〉》一书,对沈家本这一文集进行了全面分析。不少地方显示出李先生极深的功力,不过其评价标准仍基本与李贵连等先生相同,是基于启蒙以来的西方思想,故李书绪论亦称沈家本为 “中国近代启蒙的法理学家”。但是,不同意见也是存在的。KcnncthG.Whcclcr的博士论文指出沈家本修律的目标在于取得一种平衡:既要尊重中国传统,也可以应付西方模式的挑战。尽管受到不少大吏的反对,但是沈家本为中国体制的现代化提供了一种务实的模式。

同样是书写礼法论争,梁治平先生的近作笔触简洁,以特殊主义与普遍主义揭示争论双方的核心区别。梁先生以关键词的形式,分析礼教派 “词汇库里出现最多的民俗、国情、习惯、历史等”与法理派 “动辄讲世界各国、环球公理、科学进步”之不同。如此看来,“在谁掌握普遍主义话语,谁就天然地拥有辩论上的优势和强者地位”的中国近代,掌握普遍主义话语的法理派获得最终的胜利就不足为奇了。不过正如梁治平自言,他此处之所谓特殊主义与普遍主义,其概念内涵乃是话语研究,并非礼教派与法理派这种区分所点明的 “实质性论争”。对比现代转型视角,虽然这一视角得出的结论不同,承认 “礼教派当日提出的问题,实较法理派的更现实、更复杂、更深刻,因此也更值得重视”。话语研究这一西方学术新的增长点,具有明显反思现代学术传统的特性,其与法学的现代转型论题类似,并不是从中国礼律关系的内部视野出发进行研究。

自引进新刑律以来,外人对围绕新刑律争论的认知就在礼教与法理的对立上,时人亦是如此。但是,问题在于通过对历史人物的派别式认识来区分双方,有其限度。派别式的认识方式容易将人物单维化,看不到人物思想的变化性。因此,越来越多的研究不满意以礼法二者认知对立的双方。俞江、李欣荣及高汉成等诸位研究先进即试图突破礼法之争这一认识困局,作出不同的努力方向。俞江教授的 《倾听保守者的声音》一文较早从律学内部肯定吉同钧的意见。更为全面对清末修律中的 “趋新”思潮作出探究的是李欣荣先生,他的博士论文 《清季的刑律修订及其思想论争》为我们勾画了清季刑律修订的“故事”,但其讨论的问题乃是透过修律及其引发的争论检讨社会思潮渐趋激进的趋向,并发掘其中蕴含的社会剧变来临之征兆。高汉成的 《签注视野下的大清刑律草案研究》一书,从签注的视角分析了当时朝臣对新刑律的认识,认为廷议主流是肯定新刑律草案,为我们加深对这段历史的认识提供了很有价值的参考。对于礼律关系的问题,高汉成先生的文章有所措意,不过他仅仅点到为止:“《大清刑律》草案与当时现行的 《大清律例》相比,有太多的 ‘制度创新’,最明显的就是它摈弃了中国传统法律 ‘礼法合一’的内在精神,造成了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次 ‘断裂’。”至于如何认知这种断裂,高先生的答案近于在原有认知框架内作出补充:“必须指出,目前学术界把礼法之争仅仅视为封建法律思想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律思想之争,我认为是不够的,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不妥的。把张之洞划到保守派的行列里去,也是 ‘冤枉’了他。礼法之争所体现的,是两种法律改革模式的争论,本身无好坏、保守与进步之分。”相比而言,李欣荣先生的文章的思想史意味更重一些,文章中也注意到了礼律关系。对于礼教原则的去除,文中以“儒学正统的思想资源不足以应付新的问题”来。李先生亦不同意原有的礼教 法理二分范式,提出以趋新取向与否来划分争论各方。

在思想史研究之外,由于研究对象的原因,法史学界对此亦有大量研究。关于这一部分的研究情况,在展开检视之前,必须对近代以来中国法学的学科化历程及其对本论题而言存在的问题做一澄清。传统中国关于律典的研究有 “律学”而无现代学科意义上的 “法学”。清末新政时期中国从中央到地方师法日本,在法学一门上也有表现。“中国法制史”的概念出现于20世纪初期的日本,随后传入中国,逐渐为中国学术界所接受。日本学者浅井虎夫的 《“支那”法制史》《中国法典编撰沿革史》以及东川德治的 《“支那”法制史研究》等对中国学者的法制史撰写有重要影响。这类著作的特点是以西方学科化的法学研究看中国律典传统。杨鸿烈先生的 《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更是中国法制史学的早期奠基性著作,至今被认为是厘定中国法制史学科体系框架的代表作。其编撰思想的一大特点就是以西方法的部门分类,对中国历代法制的内容进行归类阐发,旨归即呼唤以西方法学知识为标尺的中国现代法学,比如其对 《大清现行刑律》的评价,即为 “旧律中最进步的一部”。其余韵所及,至今流淌无已。

这一点在新刑律的研究中尤有体现。当前对作为清末修律核心步骤的新刑律产生的持续关注,主要就是因其接受西方现代法律原则这一点。西方现代法学学科视野内涵有现代转型的理论方向。法史学界的相关论题也集中于修律所带来的中国传统法律的现代转型论题。张晋藩先生的 《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一书,为从法学现代转型角度考察清末修订法律这一事件的代表作。此书以梅茵 (HcnryMainc)的相关论述为依据,认为清末修律运动为 “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开端”。开端的意义在于开始但又没有完成。张教授以民律草案为例来论述其之所以为 “开端”:“晚清民律采取了资本主义民法的形式与原则,但在亲属、继承编中,表现了传统礼制的影响。不仅如此,民律草案虽以形式平等出现,但当时中国社会的实际状况,不同的阶级、阶层是不平等的,所以是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

不可否认,这一现代转型的视角是很有效的,不过问题也有。这样做的基本思路是以西方的某一种现代思想标准衡量中国的制度形式之变。其后果,首先乃是遮蔽历史的丰富面相与思想根基,从根本上说,并不是历史逻辑的真实显现。

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法制条文。首先来看 《大清现行刑律》,它的官方定位为新刑律颁布前作为 “过渡”之用的刑法典。由于这一刑律的传统性及定位,其出台并没有遭遇抵制。针对传统律学体系下的最后一部刑法典,我们的研究首先指意于阐明其所代表的传统中国 “明刑弼教”思维下礼律一体之模式,以此作为思考刑律在清末变革的起点。此一时段研究材料方面,体现清廷意见的礼学定本 《钦定三礼义疏》与薛允升的 《服制备考》,同为 《大清现行刑律》的礼教准则,故而成为我们考察的重点。薛允升高足吉同钧的 《大清暂行律讲义》中的服制意见也成为主要参照内容。由于公认唐律一依于礼,故而薛、吉等传统律学家 “左唐而右明”的思路十分明显。关于 《大清新刑律》的研究更多,较有代表性的论文为何云鹏先生的 《〈大清新刑律〉对日本刑法的继受及其反思》,此文对 “《大清新刑律》中继受了日本刑法典中所确立的刑法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的问题作出讨论。不得不说,社会科学的外部研究对于思想史来说是有劣势的,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一研究路径是一种外部视角的研究,而要真正进入传统这张意义之网,就需要一种内部视角。体现在法学学科化研究中,片面追求法条这一制度形式的研究方法难以窥探中国礼律体系的一些隐秘性内容与治理技术。

在现有的研究中,思想史的研究取向不结合制度背景和法条内容,更少涉及其蕴含的中国自身传统的思想脉络;而法学学科内部的制度研究又缺乏思想史的支撑。通过对学术史的梳理,我们发现很有意思的一点是,针对同一研究对象的两种不同研究取向下,在思想史的研究日趋转向同情甚至肯定所谓礼教派的同时,法学的法条研究仍然固执地追求现代制度形式。在笔者看来,二者表面上的不一致下面反而蕴含着共同的话语体系的基础,借用西方思想史的一个常用比喻来说,这两种研究取向背后其实共享一个现代性的话语体系,不过一个是迈向欢呼的喜剧,一个则唱着怀旧的哀歌。

三、资料概述及研究路径

研究主题决定了资料的主体及范围。具体说来,礼学方面主要是有关 “三礼”的典籍研究,主要为贾公彦的 《仪礼注疏》、胡培翚的 《仪礼正义》。另外,体现清廷意见的 《大清通礼》与 《钦定三礼义疏》为 《大清律例》的礼教准则,故而成为律中礼学规定的必要参考。律学家如薛允升的 《服制备考》(上海图书馆古籍部藏手稿本)、吉同钧的 《大清暂行律讲义》中的服制意见也成为主要参照内容。

修律史实方面,本书所涉及的主要资料首先是清末新政到民国十七年 (1928年)历次刑法修订的原案、修订本及定本;其次是报刊及档案文献;再次是相关人员的文集、回忆录及日记等相关文献;最后是各类资料汇编。

首先是历次刑律 (法)文本。修律的基础是 《大清律例》,清制乾隆五年 (1740年)颁行后即 “刊布中外,永远遵行”,此后律文不再改动,故而故宫珍本定本 《大清律例》为基础文献。《大清现行刑律》是在旧律基础上的修订。上海古籍出版社的 《续修四库全书》收影印天津图书馆藏清宣统元年 (1909年)法律馆铅印本 《钦定大清现行新律例》,包括 《案语》及《核订现行刑律》,是有关 《大清现行刑律》的主要文本。据日本学者冈田朝太郎的说法,清末新刑律改革案有六案之多,而实际形成文本的仅有第一、二、三、六案,共四案。第一案为《大清刑律草案》(冈田朝太郎称呼为 《初次刑律草案》),光绪三十三年 (1907年)八月,法律馆起草上奏并公布。此案油印本现藏北京大学图书馆。内外督抚大员针对此案的签注意见主要汇集于宪政编查馆编 《刑律草案签注汇编》,此汇编油印本藏于国家图书馆古籍部。第二案为 《修正刑律草案》,系修订法律馆和法部对中央与地方官厅的签注予以取舍之后,在第一案基础上增损而成。主要变化是加入了维护礼教的 《附则》5条。此案于宣统元年十二月上奏。上海图书馆有藏。第三案为宪政编查馆核订修改本 《大清新刑律》,最主要变化是将 《附则》变为 《暂行章程》。第六案为颁行本 《钦定大清刑律》,系宣统二年 (191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谕裁可的修正案。第三、六案均收于国家图书馆古籍部。进入民国,冈田朝太郎编 《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上海图书馆有藏。其余刑法文本如 《刑法第一次修正案》及 《第二次修正案》较易得。以上草案及定本亦部分散见各类资料汇编,主要者如修订法律馆于1926年编 《法律草案汇编》,收入清末以来多项重要草案,本书所用为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本;台湾黄源盛先生编辑的 《晚清民国刑法史料辑注》亦收入多篇重要草案,可与原始本参校。

围绕刑律 (法)修订,报刊所载信息量很大,最主要的有综合类报纸 《申报》《东方杂志》,法学类专门报刊 《中华法学杂志》《法学会杂志》及 《法政杂志》,还有历届政府的官报与司法公报。档案文献方面,除了已经出版的被大量利用的 《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 《光宣两朝上谕档》及 《大清新法令》之外,第一历史档案馆存有修订法律馆、刑部有关卷宗,相关人员如沈家本、劳乃宣、刘若曾档案也得到尽量发掘,第二历史档案馆影印出版的 《南京临时政府遗存珍档》亦存有关于刑律的珍贵资料。

相关人员文集方面,《沈家本全集》于2010年整理出版,为研究带来不少便利。《董康文集》未收的相关手稿,收藏于上海图书馆古籍部。《吉同钧文集》以往研究较少注意到,亦为本研究利用。其他与修律相关的重要人物的资料如 《许同莘日记》《沈曾植年谱长编》《汪穰卿遗著》 《张之洞全集》及《王宠惠法学文集》等皆易见。

各类资料汇编方面,《清末法制变革史料》较为常见,民国粹籍本 《中华民国刑法》收录多篇相关意见书及讨论文献,谢振民先生的 《中华民国立法史》所收资料丰富,是研究民国刑法立法史的主要资料线索。劳乃宣编 《新刑律修正案汇录》及佚名编辑 《刑律草案平议》亦为本研究采用。

翻检这些史料的时候,笔者常常想,一百多年过去了,后人重新认识近代刑律之变的思想史内涵需要的路径之一,可能正是进入中国思想与社会的自身肌理对其作出省察。早在1874年,即有外国人在 《中国评论》上发表 《中国法律的掌管执行》一文,认为中国刑法典的根基是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他认为:“在 《大清律例》中,子女对父母的尊敬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构成了这部法典的基础。”前贤亦尝言:“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必须礼书、法典并观,才能明其渊源,明其精义。”如果忽视礼教,中国律典与中国政治之间的关联将无法得到真正解释。因此,无论是从传统内部出发的思想史方法论的要求还是刑律这一制度形式的渊源来说,对清末刑律变迁研究中最应该置于基础地位的是礼。

国外法学研究者学科理论素养高,但由于对礼教思想脉络不明,故其结论多有隔膜。例如,被誉为海外研究中国法学经典之作的 《中华帝国的法律》,自言研究中国法律的目的是:“简言之,我们希望通过释读这些案例,有助于弄清为什么中国的君主制不得不于1911年让位于共和制,为什么共和制反过来又为后来的革命所推翻。”这是完全脱离中国律典传统的外部性问题。冯友兰先生尝言,传统中国,舍礼,则上无以言政制,下无以言道德。由于种种原因,这正是现有研究最薄弱的地方。

中国的礼律模式是一种特殊的治理体系,不便进行简单的中外对照研究。而且,无论是清末对西方法学知识的 “移植”,还是此后依据这一知识脉络展开的法律史研究,某种程度上已经构成对认识律典的近代之变这一问题的障碍。这其中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首先,清末西方法学知识的直接引进诚然对解决中国思想与制度的某些痼疾极具针对性,但是也遮蔽了这一体系自身的脉络与活力;其次,后人自觉不自觉地在延续自清末的学术体制与话语中复看这段历史,更形成了双重的 “认识论”迷雾。

清末法律变迁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难得的 “思想文本”,在其背后,汇集着古今中外诸多核心治理要素的调和与冲突。本书研究路径,既不是对其进行法律史的规范研究,也不是对所涉法条的变迁进行实证研究,而是关注清末法律如何一步步走向西化,其间经历了怎样的思想预设,并进而思考其中展现的问题。

旧学中人多持此义,比如吉同钧曾云,“特是三代以前刑律与道德合为一体”,只是 “及战国道德衰微而法律乃为专门之学”。吉同钧:《大清现行刑律讲义》,北京大学图书馆阅览室藏京师法政法律学堂用书1910年版,第1页。

胡星桥、邓又天主编:《读例存疑点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自序。

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101页。

关晓红:《晚清学部研究》,广东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4—5页。

就晚清法律改革之缘起,一个普遍的看法是:西方列强在中国拥有领事裁判权的重要借口就是中国法律的落后和野蛮。1902年前后西方列强在以 《马凯条约》为代表的双边条约中,做出了有条件放弃领事裁判权的承诺。这成了晚清进行以西方为取向的法律移植的诱因。参见李启成:《领事裁判权制度与晚清司法改革之肇端》,《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4期;张德美:《探索与抉择——晚清法律移植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0页。针对这一看法,高汉成先生专文批驳,认为 “列强的承诺是虚伪的”,修律作为清末新政的一部分,是服务于这一整体政治局势的。因此,如何收回领事裁判权问题与清末法律改革无关,其只能是法律改革的历史背景而非直接原因。参见高汉成:《晚清法律改革动因再探——以张之洞与领事裁判权问题的关系为视角》,《清史研究》2004年第4期。法国学者JcromcBourgon(巩涛)的论文反驳了Mcijcr的中国修律主要受到西方的冲击和收回法权愿望的推动的观点。通过分析薛允升和沈家本对于废除重刑的意见,他认为应重新关注和评价中国法律传统对于清末修律的作用。参见JcromcBourgon,“
AbolishingCruclPunishmcnts:A Rcappraisalofthc
ChincscRootsandLong-tcrmEfficicncyofthcXinzhcngLcgalRcforms”,ModernAsian Studies,2003,37 (4),pp.851862。张国华与李贵连先生也认为,收回领事裁判权并非沈家本最关注的,其主持修律 “专以折冲樽俎、模范列强为宗旨”。参见张国华、李贵连主编:《沈家本年谱初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93页。

阮毅成:《怎样建设中国本位的法律》,载文化建设月刊社编:《中国本位文化建设讨论集》,文化建设月刊社1936年版,第366—370页。

[美]费正清主编:《中国的思想与制度》,郭晓兵等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8年版,第13页。

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8页。

这一研究取向有众多学者,比如范忠信从新刑律所带来的伦理革命角度进行分析,提出新刑律是 “法律的精神革命”。参见范忠信:《沈家本与新刑律草案的伦理革命》,《政法论坛》2004年第1期。

李光灿:《评 〈寄簃文存〉·绪论》,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1页。

KcnncthG.Whcclcr,ShenJiaben (1840—1913):TowardaReformationof CriminalJustice (Ncw Havcn:Ph.D.Disscrtation),YalcUnivcrsity,1998,p.131.

梁治平:《礼教派与法理派:特殊主义与普遍主义之争》,《东方早报》2011年9月18日。

俞江:《倾听保守者的声音》,《读书》2002年第4期。

高汉成:《签注视野下的大清刑律草案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9—34页。

李欣荣:《清季的刑律修订及其思想论争》,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第15页。

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7页。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90页。

何云鹏:《〈大清新刑律〉对日本刑法的继受及其反思》,《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

美国学者何伟亚 (JoscphW.EshcricK)曾说:“在讨论礼仪的社会科学诠释时,我批评了那种把礼仪与被认为更 ‘实质’的议题如政治或商业分离开来、并用功能主义的术语方式进行诠释 (即作为既存社会秩序或政治秩序的象征性再现或这类秩序的合法化)的倾向,并质疑那种要么把礼仪视为严格死板的规则,要么反过来把礼仪视为独裁领袖精明的操纵技巧的类型性描述。这样的诠释不但忽略了清帝国礼仪在宗教、宇宙和形而上学方面的因素,而且极为过分地简化了清帝国与其他统治者的关系。”参见 [美]何伟亚著:《怀柔远人:马嘎尔尼使华的中英礼仪冲突》,邓常春译,刘明校,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张振明:《晚清英美对 〈大清律例〉的认识与研究》,《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278页。

[美]布迪 (DcrKBoddc)等著:《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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