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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5-22 13:49
写作核心提示:
《撰写销售合同管理制度作文时应注意的事项》
在撰写关于销售合同管理制度的作文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以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实用性:
1. "明确目的和范围": - 确定作文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销售合同管理,提高合同执行效率,还是为了防范法律风险。 - 明确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销售合同、哪些部门或人员需要遵守此制度。
2. "遵循法律法规": - 确保作文内容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合同法》、《民法典》等。 - 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为制度提供法律依据。
3. "逻辑清晰,结构完整": - 合理安排文章结构,通常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 - 正文部分可以按照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争议解决等环节进行划分。
4. "内容具体,操作性强": - 详细阐述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如合同审核、签订、审批、备案等。 - 提供具体的操作流程和规范,使制度易于理解和执行。
5. "权责明确": - 明确各部门和人员在合同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 避免职责不清或权限不明导致的责任推诿。
6. "风险防范": - 分析销售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 包括合同条款的完善、合同执行的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吉民再158号:第三组证据,是在吉林省电子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全量发票查询到,焱某公司给铭某公司所开3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铭某公司已抵扣使用该增值税发票。证明:铭某公司是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焱某公司给铭某公司开具的3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增值税,发票已经入账。铭某公司质证意见: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和要证明的问题均没有异议。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豫14民终4670号:某甲公司质证认为,……上诉人没有收到被上诉人提供的该发票,有可能是姚某的个人行为。被上诉人提交的第二组证据中发票上显示购买方为某甲公司,销售方为某乙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电子发票平台上显示该发票已抵扣,该组证据能够证明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关系,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4)渝01民终9509号:二审中,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国家税务总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票抵扣记录查询结果及录屏,拟证明上诉人已抵扣了被上诉人开具并交付的案涉所有增值税发票(金额为589,141.46元)。经质证,重庆某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双方剩余款项应当以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确认,仅以发票金额无法确认双方的结算款项。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2024)苏0205民初8676号: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电子税务系统显示该发票的增值税用途标签为已抵扣,增值税勾选属期为2023年10月,发票入账状态为未入账。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2024)苏0404民初4556号:本院认定事实如下:……4月8日,被告开具发票号码为24322000000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70936.5元,并将电子发票微信发送给被告之子崔某。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2024)川0503民初1949号:原告于2022年8月17日开具了发票号码为09256889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发票状态详情显示,该发票的“增值税用途标签”为“已抵扣”,“增值税勾选属期”为“2022年11月”。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4)粤1971民初18105号:原告提交发票抵扣情况查询截图并当庭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网站,查询案涉发票的用途标签详情,结果显示上述七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用途标签均为“已抵扣”。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4)粤2072民初7358号:某某公司称某某塑料厂已将上述发票抵扣,并提供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网页查询截图,显示上述的发票增值税用途标签为已抵扣,增值税勾选属期为2023年9月。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4)渝0105民初3636号:经星某公司在国家税务总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代码为3200204160、发票号为01334895的金某公司已抵扣。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3)粤1971民初35275号:原告提交的发票查询截图及光盘显示,原告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网站查询案涉发票的用途标签详情,显示上述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用途标签为“已抵扣”。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4)渝01民终1131号:本院二审查明:天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向厚某公司开具金额为65113.0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厚某公司。厚某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签收且已抵扣。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3)渝0192民初11249号:2023年5月22日,刘某通过微信向段某发送电子发票,金额300312元。该发票已抵扣。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2023)粤0607民初2046号:2023年6月29日,本院依职权就案涉增值税发票是否已进行抵扣以及返还案涉增值税发票原件是否符合税务管理规范等问题向三水税局发函调查。2023年7月7日,三水税局作出《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三水区税务局关于回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函>有关情况的函》(三税便函〔2023〕387号),该回函称:1.经查询,某某公司已就发票代码、号码为4400174130/3330294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11月税款所属期进行申报抵扣,已抵扣税额为92158.9元。
针对买卖合同纠纷中购买方否认收到发票及查询发票抵扣的问题,结合法院判例及税务管理实务,提出以下法律建议:
1.利用税务系统固定关键证据:
(1)查询发票抵扣状态: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的“全量发票查询”功能,调取涉案发票的“增值税用途标签”及“勾选属期”,若显示“已抵扣”,可直接证明购买方已接收并实际使用发票。
(2)保存查询记录:对电子税务局查询界面进行录屏、截图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避免购买方以“未收到发票”抗辩。
(3)申请法院调取税务数据:若购买方否认抵扣记录,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申请法院向税务机关调取发票抵扣信息(如佛山市三水区法院案例)。申请法院调取需无法自行取证且须经法院批准同意,实践中法院可能不同意调取。
2.补充交易证据强化证明力:提供发票交付记录(如邮寄签收单、电子邮件、微信/短信发送截图)等交付凭证,证明已履行开票义务(如重庆江北区法院案例中邮寄签收记录)。
3.法律主张要点:(吉林省高院、河南省商丘中院判例)抵扣即默认接收。
1.合同条款设计:关联付款与发票接收(可约定“购买方未在X日内对发票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已接收并认可”,避免后续争议)。
2.发票交付与留痕管理:
(1)电子发票规范:通过税控系统直接推送至购买方指定邮箱或税务账户,并保存发送记录(如东莞市第一法院案例中的微信发送记录)。
(2)纸质发票签收:要求购买方在发票签收单上加盖公章或指定人员签字,或通过物流公司留存签收凭证。
3.税务与法务/律师协同:
(1)定期核查抵扣状态:财务部门应每月通过电子税务局“全量发票查询”模块,监控已开发票的抵扣情况,异常状态及时跟进。
(2)建立证据归档制度:将发票、交付记录、税务查询结果等纳入企业电子档案系统,确保诉讼时可快速调取。
企业应通过“税务数据+交易证据+合同条款”三位一体的合规管理体系,防范购买方否认发票的风险。诉讼中需充分利用电子税务局的权威数据,并结合交付留痕证据形成“不可反驳”的证明力。日常经营中,建议引入法律顾问参与合同审核与合规培训,实现风险前置化管理。
(案例来源丨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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