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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5-23 15:15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商混合同签订注意事项及要点
正文:
商混合同,即商业混凝土供应合同,是建筑行业中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在签订商混合同时,双方应充分考虑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合法性,确保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保障。以下是在签订商混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及要点:
一、合同主体
1. 确保合同双方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
2. 明确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合同内容
1. 明确混凝土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要求等。
2. 约定混凝土的供应时间、运输方式、交货地点等。
3. 约定混凝土的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
4. 明确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5. 约定合同生效、终止、解除等条件。
三、合同条款
1. 合同条款应具体、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2. 约定质量标准,确保混凝土质量符合要求。
3. 约定交付时间,确保工程进度不受影响。
4. 约定价格调整机制,避免因市场价格波动导致合同纠纷。
5. 约定违约责任,明确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四、合同附件
1. 合同附件应包括:工程图纸、施工方案、质量检测报告等
购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对商品混凝土购销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如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一、材料的名称、单价和数量:标号 | 坍落度(mm) | 单价(元mm) | 需量(m3) | 总价(元) |
C25 | 按照甲方通知为准 | 260 | 3068 | 797680 |
共计¥797680.00元(柒拾玖万柒仟陆佰捌拾元整) |
作者:王道勇 律师 仲裁员 高级工程师 造价师,25年“工程+法律”专注工程行业纠纷
,写在前面:2024年04月02日,我发表了《工程周边案件——卖个混凝土也能罚千把万,你意想不到的违法后果》,介绍了重庆两家公司卖商混的划地盘定销量定价格搞垄断个被处罚了1000多万的案子。本案是关联案件,施工单位单位说你们搞垄断涨价的90元/方,我方是被逼接受,造成我方损失要求卖商混的赔偿。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重庆建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建工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终456号,裁判法官余晓汉、何隽、欧宏伟,案例发布日期2025年2月7日。
二、案情简介
商混销售方:重庆建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某公司)
商混购买方:广西建工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公司)
案由:横向垄断协议纠纷
1、2017年3月25日,双方签订案涉购销合同,主要约定某集团公司就丰都县峡南溪安置房A、B、C地块和三合街道瓜草湾拆迁安置房工程中的A地块和B地块子项目所需的商砼向供方订购,并约定了不同标号的普通砼每立方米的单价(比如,C30为320元)
2、2018年9月12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签订后,从2018年11月至2020年4月,建某公司累计向某集团公司供应C20、C35、C25、C30等标号的商砼5192.5立方米,不同标号商砼的价格在案涉购销合同约定价格基础上均上涨90元/立方米。某集团公司已付清建某公司供应的前述商砼的货款。
3、2021年6月15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案涉处罚决定书,认定建某公司与另某公司达成并实施商砼垄断协议,固定销售价格、分割商砼销售市场的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严重排除、限制了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违反了2008年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对建某公司处上一年度销售额5%的罚款,共10979561.69元。建某公司未对该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已生效。
4、一审重庆一中院支持了购买方某集团公司主张的90元/立方米损失赔偿,销售方建某公司不服上诉到最高院
争议的焦点:一审重庆一中院支持了施工方主张的90元/立方米的赔偿是否正确?
三、裁判摘要
第一,建某公司达成并实施了固定销售价格、分割销售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
第二,第二,案涉购销合同、案涉补充协议在被诉横向垄断协议实施期间签订并依约履行完毕,并非在正常、公平市场竞争条件下签订和履行,可以合理推定某集团公司因被诉垄断行为受到损失。
第三,关于本案赔偿损失数额的具体计算。
1、损失计算的法律规定——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2、基于经济学原理及一般市场交易规律,对于实施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而给交易相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通常情况下,可以交易相对方与垄断经营者达成的非竞争价格与该种商品的市场竞争价格或者可替代商品的市场竞争价格的差值为标准计算。
3、本案难以获得相关市场中商砼的市场竞争价格或者可替代商品的市场竞争价格。与此同时,本案中也没有证据显示在被诉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实施前(即2014年4月之前)或实施后(即2019年3月之后)建某公司存在与交易相对方通过自由市场竞争而形成的商砼价格。建某公司与某集团公司签订的案涉购销合同、案涉补充协议约定的商砼价格均属建某公司实施横向垄断协议的“固定价格”,但鉴于某集团公司仅就案涉补充协议与案涉购销合同约定的商砼单价差额主张损失,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某集团公司的主张,认定建某公司被诉横向垄断行为给某集团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至少不低于以案涉补充协议与案涉购销协议约定的商砼单价差值90元/立方米乘以某集团公司采购商砼总量5192.5立方米得到的价差总额,即467325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四、启示与总结
1、本案属于工程行业商品混凝土横向垄断销售引发的新型案件,横向垄断协议民事纠纷,主张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08年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当时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在适用《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由是横向垄断协议纠纷。
2、关于横向垄断协议纠纷的管辖问题,根据《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审是最高院知识产权庭。
3、垄断说白了就是控制价格,排除竞争,价格扭曲不是真实市场价的反映,双 方签订的商品混凝土合同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无效。
4、关于损失计算原则是正常市场价和垄断价格的差价,但是本案难以获得可替代的正常市场价,酌情认定补充协议要求价格90元/立方就是损失。
5、工程行业砂石料、宕渣、水泥、商品混凝土等具有地域性,为了防止同行杀价,无序竞争,通过行会等联合定价、控制供货量、分割市场(划分片区)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大家似乎都已经习惯了,因调查取证比较难,被立案处罚的并不多,民事赔偿的也不多。本案一旦全国爆发,商混老板天都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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