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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挑选《退二线申请书》相关文章文案。(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5-29 17:27

精心挑选《退二线申请书》相关文章文案。(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退二线申请书的作文,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格式规范: - 严格遵守单位或组织的申请书格式要求,包括标题、称呼、正文、结尾、落款等部分。 - 使用规范的字体和字号,如宋体、仿宋等,字号一般为小四或五号。
2. 内容清晰: - 明确表达退二线的意愿,阐述退二线的理由和原因。 - 避免含糊其辞,确保内容表达清晰、简洁。
3. 语言得体: - 使用礼貌、谦逊的语言,尊重领导和同事。 - 避免使用过于口语化的表达,保持书面语的规范。
4. 结构合理: - 确保申请书结构完整,包括引言、主体和结尾。 - 引言部分简要说明退二线的背景和目的;主体部分详细阐述退二线的理由和原因;结尾部分表示对组织和领导的感谢,以及对未来工作的展望。
5. 逻辑严密: - 确保申请书中的论点、论据和结论之间逻辑严密,相互支持。 - 避免出现前后矛盾、逻辑混乱的情况。
6. 突出重点: - 针对退二线的理由和原因,要重点阐述,使其更具说服力。 - 可以结合个人实际情况,从家庭、健康、工作等方面进行论述。
7. 适当

辞去职务退居二线:取舍于动静两相宜之间

退居二线,意味着人生进入下一个拐点。

我的经历可能比起常规的辞去职务要更跌宕起伏一些,想想应该写一点什么,哪怕是留下些许痕迹,不辱没了那段艰苦奋斗的岁月,顺便也给相似境遇的朋友们一些参考。

43岁,过早地辞去了职务。因为创业的愿望和个人迫切变更发展赛道的原因向组织上递交了两份申请书,一是带薪创业,二是辞去单位主要领导职务。结果呢,组织上没有兑现时任县委和组织部两位主要领导关于同意我带薪创业的承诺,但辞去领导职务的这个事情却是反应很快,上级迅速拍板批了下来。从常规的角度上讲,我应该是很吃亏的,再怎么说也是正值当年,仕途算是断了。然而,我却是很庆幸当初退下来的选择,这个下面再说。

辞职,原因在不愿辜负余光。辞职之前,作为一名体制内的干部,因科技创新工作的原因,我曾潜心研究了九年的新商业模式,在大量企业实践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商业知识与实战经验。真的很想出去走走,做点自己想做的事情,发自内心地不想兜兜转转在现有的岗位上重复着昨天的故事。这种话,年轻一点的干部难以理解,年长的同仁应该能够引起一些的共鸣,尤其是在一个职级上转岗了多年的同志们。

兴趣,在动静两相宜间延伸。退居二线后,新领导班子安排给我的工作已经不多,明显有了照顾的意思,但我还是兢兢业业地做好份内的事,少说多做动起来,能提供助力的工作就多帮衬些,与同事间的关系反而进一步亲和起来。相对的,时间慢慢宽裕起来,能够有更多的机会沉下心去归集和整理平生所学,以静下来的心态用更多的时间去印证理论和实践之间的差距,真正意义上将学习融入实践之中,确实获益匪浅。

欲望,在舍与得中有新升华。说真的,很想多挣些钱,这个想法在有了俩孩子之后更加强烈,组织上不批准带薪创业之初,我曾很坚定地向组织上递交了辞去公职的申请,这事在几天之后因一场与同僚的意外交流而收回。突然间有些患得患失起来,想着现在年龄不大不小,身体状况也多不如前,担心辞去公职后万一自己失去思考或者劳动能力时夫人和俩孩子怎么办。后来有人说最多便宜了谁谁,讲真,这个当时真没深思过。于是,老实上班,没事了就研究商业案例,并将一些收获倾情运用于企业与门店的商业实践中。虽没胆伸手拿什么,但的确收获了很多的快乐和感激,感觉好像人生获得了某种开挂,隐隐间还能触摸到一丝不可言喻的升华。

虽然退了,但梦想仍在,或许机遇就在不远的地方。今天的现状当不是明天的全部,世界在变,社会在变,或许希望本就未曾泯灭,重新来过也是说不定的。

不惑之年,当真不老。

创业的力量:圈子与智慧

提出辞职但尚未离职,能反悔吗?

【案情】曾某某在一家公司工作。2019年6月26日,曾某某提出辞职,填写了公司制作的《离职申请表》,并明确填写离职时间为7月25日。2019年6月27日,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审批栏签署同意。7月2日,曾某某因个人原因,想对辞职申请提出反悔,要求撤销离职单。公司向曾某某回复称“由于你已签发离职单且离职流程已经总部审批,现离职无法更改”。

其后,曾某某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该离职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驳回曾某某请求。曾某某不服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曾某某填写的离职申请表看,2019年6月26日提出辞职申请并明确7月25日离职,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或三日单方预告解除的方式,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解除的意思一经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7月2日曾某某发出撤回或撤销离职申请的意思,不发生撤回的后果。法院判决驳回曾某某诉讼请求。

【说法】此案争议的焦点是辞职能否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该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或三日单方预告解除的方式,属于法律上的“形成权”,即劳动者解除的意思一经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对方当事人表示同意。从离职申请表载明的时间看,曾某某2019年6月26日单方作出预告解除的意思后,解除意思已于6月27日到达公司。2019年7月2日曾某某最早发出撤回或撤销离职申请的意思,而此时,曾某某辞职的意思已经发生效力,即曾某某的辞职已然生效。这时再提出撤回辞职申请,已经超过撤回解除意思表示的时间,不发生撤回的后果,也不得对单方意思表示进行撤销。法官提示,辞职要慎重。如果提出辞职后又想撤回该申请,应在辞职的意思到达公司前及时撤回。

作者:本报记者 金 歆

来源: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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