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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文章轻松搞定《劳务雇佣合同书》的写作。(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02 21:49

一篇文章轻松搞定《劳务雇佣合同书》的写作。(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劳务雇佣合同书是明确劳务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在撰写劳务雇佣合同书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合同主体
1. 明确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 确保合同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避免因主体资格问题导致合同无效。
二、合同内容
1. 明确劳务内容:详细描述劳务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
2. 明确劳务报酬:约定劳务报酬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3. 明确工作期限:约定合同期限,包括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4. 明确工作条件:包括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工作工具等。
5. 明确保密条款:约定双方对工作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事项。
6. 明确违约责任: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及处理方式。
7. 明确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三、合同附件
1. 劳务人员资质证明:如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2. 工作任务清单:详细列出劳务人员需完成的工作任务。
3. 工作成果验收标准:明确工作成果的质量、数量、验收时间等。
四、合同签订与生效
1.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确保合同

留个心!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别再傻傻分不清!

“我和李某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李某无权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原本签的都是劳动合同,期满后突然就让我改签雇佣协议呢,随后不久说开除就开除了我,原来在这里等着我!”

近年来,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用工主体责任和用工风险,将歪脑筋动到了劳动者身上,企图通过与劳动者签订雇佣协议或劳务合同的形式来规避劳动关系,减少企业的用工成本,降低用工主体风险。但是,这样真的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

李某自2017年2月入职某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对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和薪资待遇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李某经公司负责人员安排前后签订了两份《雇佣协议》,期间李某的工作内容、日常管理、薪资收入等均按照原劳动合同执行,并未发生任何变化。

2024年底,该公司突然向李某发出《解聘协议书》,称因公司已无机电保养、设备维护、项目开发等技术项目需求,要求解除双方此前签订的雇佣协议,并拒绝向李某支付任何经济赔偿。李某和公司多次沟通未果,依法提起仲裁和诉讼。仲裁和一审均认定李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并依法要求该公司支付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虽与李某前后签订了两份雇佣合同,但对于雇佣合同性质的认定,应当根据合同内容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即合同双方所设立的权利义务来进行认定。

本案中,双方前后签订的两份雇佣合同并未载明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且李某继续在该公司处从事机电维修服务工作,其工作模式、内容与此前一致,银行流水明细载明按月转给李某的款项系工资、《薪资明细》载明了李某所在工作部门、职务、工号、工资组成。综合以上分析,李某遵守该公司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接受该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该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该劳动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双方在履行雇佣合同中形成的关系,符合劳动合同中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双重特征,故一审法院认定李某与该公司之间实质上属于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该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合同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用工合同,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内部员工为目的。

劳务合同是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服务的合同,以提供劳务方的劳动行为为合同标的。

权利义务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是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律责任。

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用工单位的成员。

救济途径不同

劳动争议需要仲裁前置程序,争议一方应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劳动仲裁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争议双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须“仲裁前置”。

劳动支配权和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

劳动合同中劳动支配权在用人单位,劳动风险由社会、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承担。

劳务合同中劳务支配权在提供劳务者,劳动风险责任亦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

报酬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

劳动报酬根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须遵守国家最低工资等强制性规定。

劳务报酬根据劳务市场价格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国家无强制性规定,支付方式一般为一次性或分批支付。

劳动关系的认定不仅仅看双方签订合同的名称,更应当结合合同内容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内容、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综合进行审查认定。

在此也提醒广大劳动者,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在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时要认真阅读协议的相关内容,对于一些与实际权利义务不一致的“合同”要明确表示拒绝。同时也提醒各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规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以雇佣合同、劳务合同等替代劳动合同,不仅不能减轻用人单位的用工责任,还容易引发仲裁与诉讼风险,损害用人单位的企业形象,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来源: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尊敬的父老乡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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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留个心!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别再傻傻分不清!》

让员工雇佣“员工”,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图源网络 侵删)
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重要前提,能否确认劳动关系,对劳动者权益保护至关重要。如果公司与退休返聘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同时在合同中约定由返聘人员雇佣劳动者来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但劳动者的考勤管理及工资标准均由公司决定,此时,劳动者到底是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是与雇佣者之间建立了劳务关系?

近日,密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有关劳动关系确认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0日,A公司与退休返聘人员老陈签订劳务雇佣合同,约定老陈雇佣服务人员为A公司提供劳务,公司有权选择老陈雇佣的服务人员。月中,由老陈发放其雇佣人员上月的报酬,老陈及其雇佣人员的考勤委托给A公司统一管理。

2023年5月,小李进入A公司,负责送货工作,工作中,A公司向老陈支付劳务费,由老陈向小李支付工资。小李的考勤与请假审批,均在A公司工作群中报备。

一天,小李在送货过程中受伤。但A公司否认与小李存在劳动关系,小李为进行工伤认定,便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在仲裁审理中,A公司代理人与小李当庭签订劳动合同,随后小李撤回仲裁申请。

可没过两天,A公司以仲裁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未经公司授权、公司与小李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申请仲裁,请求判令确认小李与其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不予受理,A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审查重点为小李到底是A公司的员工还是老陈个人雇佣的人员。关于小李与A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形成支配和管理来确定。A公司与老陈签订的劳务雇佣合同,直接约定了老陈对其雇佣人员小李的报酬发放时间及工资标准,明显超越了劳务关系的约定范畴,老陈实际上无权决定被雇佣人员小李的报酬标准及发放时间,作为打工人的小李,有理由相信自己实际上是A公司雇佣的员工。

同时,A公司组织小李考勤打卡,实际管理小李,且小李从事的工作内容属于A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最终,法院判决确认A公司与小李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实践中,用人单位以他人名义招用劳动者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容易产生纠纷。

那么,如何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首先需审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从属性,即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具体而言,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的收入是否主要来源于单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方面。

本案中,尽管A公司通过与老陈签订劳务合同,约定由老陈雇佣劳动者和发放工资等方式规避劳动关系,但经审查认定,是由A公司决定小李的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审批请假申请,即小李实际上受A公司的管理,且小李从事的送货业务也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最终法院认定A公司与小李之间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在此,有必要对相关用人单位做出提示,任何企图通过隐蔽手段规避劳动关系的做法不仅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且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单位需要补缴社会保险、支付赔偿,甚至面临罚款。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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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书馨
来源:密云法院、京法网事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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