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格策美文网

关于完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绩效考核分配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

更新日期:2025-06-03 17:59

关于完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绩效考核分配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

写作核心提示:

撰写关于完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绩效考核分配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作文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明确写作目的:首先,要明确写作的目的,即为了完善公证机构绩效考核分配管理机制,提高公证机构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2. 研究相关政策法规:在写作过程中,要充分了解国家关于公证机构绩效考核分配管理机制的相关政策法规,确保指导意见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3. 分析现状问题:对当前公证机构绩效考核分配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包括考核指标不合理、分配机制不透明、激励机制不足等方面。
4. 提出改进措施:针对分析出的现状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如优化考核指标、完善分配机制、加强激励机制等。
5. 突出重点内容:在写作过程中,要突出重点内容,如考核指标体系的构建、分配机制的改革、激励机制的创新等。
6. 结合实际案例:引用实际案例,说明完善绩效考核分配管理机制的重要性,增强说服力。
7. 注意逻辑结构:文章应具备清晰的结构,包括引言、现状分析、改进措施、结论等部分,使读者能够轻松理解。
8. 语言表达:使用准确、简洁、流畅的语言,避免使用模糊不清或过于专业的术语。
9. 注重可操作性:提出的改进措施应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公证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实施。
10. 保持客观公正:在分析问题和提出改进措施时,要保持客观公正

关于完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绩效考核分配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完善

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绩效考核分配管理机制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司法局:

现将《关于完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绩效考核分配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

                           2022年10月28日

关于完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绩效考核

分配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


为切实做好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健全绩效考核分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证行业发展的正确方向,促进公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的意见》(黑政办发〔2018〕62号)、《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机构收入分配管理机制的通知》(司办通〔2020〕4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完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绩效考核分配管理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公证机构主体责任

公证机构要切实履行绩效考核分配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绩效考核分配政策,结合公证机构自身实际,有效开展绩效考核分配工作,健全完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绩效考核分配机制。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工作,按照程序和要求申报绩效工资总量,在核定的总量内,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分配。

二、落实公证机构自主权

公证机构要按照规定程序,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进行分配,确定收入分配办法,建立健全既符合公证服务公益属性和社会功能,又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和公证职业特点与要求的内部考核分配机制,自主实施绩效考核,自主搞活绩效工资分配。

三、完善公证机构绩效考核分配管理机制

(一)绩效考核分配执行范围

全省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在编在岗人员执行绩效考核分配。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体制公证机构聘用的编制外在岗人员,可参照在编在岗人员执行。

(二)绩效分配实行总量管理

1.公益一类公证机构平均工资水平,原则上应和当地同级机关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在财政拨款收入中用于绩效分配的公益一类公证机构适当突破,但最高不超过同级机关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1.5倍;公益二类公证机构平均工资水平,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同级机关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2.5倍。

2.对于业务发展较好绩效考核优秀的公证机构,可以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与适当倾斜,具体倾斜办法由市(地)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实际与当地财政、人社部门协商制定。

(三)完善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分配机制

1.坚持灵活自主多样的分配办法。公证机构内部收入分配,要考量不同的岗位职责和日常表现、工作业绩差别、实际贡献大小,体现多劳多得原则,使公证人员收入分配更趋公平合理。

2.坚持公益性导向,防止差距过大。对公证机构负责人和个人创收增长幅度大的公证员,由市(地)司法行政部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年收入的上限。通过聘用合同引进人才的公证机构,应当打破公证员身份限制,按照相同岗位同一标准,体现同工同酬。具备条件的公证机构,负责人可探索实行年薪制。

3.完善岗位分类考核。公证机构要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不同的岗位职责,实行分类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以被考核人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年度工作目标为基本依据,重点应考核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工作绩效、工作创新。

4.加大涉及民生、公益类岗位和业务绩效考核分配力度。公证机构绩效考核分配要对涉及民生、公益类的岗位和业务给予倾斜。将公益法律服务工作量作为绩效考核分配的重要指标,要对在编人员公益法律服务进行量化考核,每名在编公证人员每年要开展不少于50个小时的公益法律服务或者至少办理2件公证法律援助案件。

(四)完善各类岗位绩效分配调控机制

1.完善岗位分类管理机制。公证机构要严格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把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分配挂钩,实行分类管理,分类调控,科学确定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人员的绩效工资标准,合理调节不同岗位的收入,不得平均发放,充分体现业绩和贡献导向,拉开档次。

2.建立备案管理制度。公证机构制定绩效考核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绩效考核分配办法由机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经本机构在编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在适当范围公布,接受民主监督。实行负责人年薪制的公证机构,应制定科学的考核分配办法,经职代会讨论,内部公示,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3.实行动态调整。公证机构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业务规模等情况及时对绩效考核分配办法作出调整,原则上2至3年调整一次。

四、完善公证机构绩效考核分配管理机制的要求

(一)市(地)司法行政部门要带头承担完善公证机构绩效考核分配管理机制的政策协调工作,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尽快完成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工作,激发公证机构运行活力,留住现有公证员并吸引高素质法律人才加入公证队伍。

(二)市(地)司法行政部门要严格把握相关政策规定,落实公证机构自主权,指导所属公证机构制定与工作岗位、工作业绩、公益服务、日常表现等相挂钩的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分配办法,切实调动公证人员工作积极性。

(三)市(地)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公证机构绩效考核分配管理机制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公证机构严格按照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确定的考核分配办法进行考核分配。对发现的问题,视其情节程度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四)市(地)司法行政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公证人员正确处理好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勤勉履行岗位职责,切实做好公证服务大局、服务民生的各项工作。

本指导意见与国家和本省新出台的政策文件不符的,以国家和本省的规定为准。

热门标签

相关文档

文章说明

本站部分资源搜集整理于互联网或者网友提供,仅供学习与交流使用,如果不小心侵犯到你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该资源。

一键复制全文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