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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鉴定自我鉴定如何写我教你。(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05 14:14

企业鉴定自我鉴定如何写我教你。(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企业鉴定自我鉴定作文注意事项
在企业进行自我鉴定时,撰写一篇高质量的鉴定作文至关重要。以下是一些撰写企业鉴定自我鉴定作文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1. 明确目的和定位 在动笔之前,首先要明确撰写这篇自我鉴定的目的和定位。是为了总结过去一年的工作成果,还是为了展望未来,或是为了应对某些外部评价?明确目的有助于确定文章的结构和内容。
2. 突出重点 在自我鉴定中,要突出企业的亮点和特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 企业的发展历程和取得的成就; - 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和优势; - 企业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等方面的成果; - 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推动行业进步等方面的贡献。
3. 客观公正 在撰写自我鉴定时,要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既要肯定成绩,也要正视不足。对于存在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4. 结构清晰 一篇优秀的自我鉴定作文,结构要清晰,层次分明。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结构进行: - 引言:简要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引出鉴定主题; - 正文:按照时间顺序或主题分类,对企业过去一年的工作进行总结; - 结论:总结全文,提出未来发展方向和目标。
5. 语言规范 在撰写自我鉴定时,要注意语言的规范性。避免使用口语、俚语等不规范的表达方式。同时,要遵循以下原则:

受贿超442万,非法据有116套纪念币!他获刑11年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刘守保(正厅级)受贿、贪污一案。对被告人刘守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六十五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刘守保利用担任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副处长、会计处调研员、预算处处长、党组成员、党组副书记、副厅长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财政资金拨付、调动工作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211次非法收受40个单位或个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42.4657万元。2022年7月,被告人刘守保在退休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时,未将由其保管的116套“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金银纪念币登记交回,非法据为己有。经鉴定,该116套金银纪念币价值为35.27万元。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守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42.465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价值35.2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刘守保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主动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转自:央视新闻

来源: 河北交通广播

受贿211次、贪污116套金银纪念币!宁夏财政厅原副厅长刘守保一审获刑11年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刘守保受贿、贪污一案。对被告人刘守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六十五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吴忠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刘守保利用担任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副处长、会计处调研员、预算处处长、党组成员、党组副书记、副厅长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财政资金拨付、调动工作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211次非法收受40个单位或个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42.4657万元。2022年7月,被告人刘守保在退休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时,未将由其保管的116套“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金银纪念币登记交回,非法据为己有。经鉴定,该116套金银纪念币价值为35.27万元。

吴忠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守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42.465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价值35.2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刘守保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主动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转自: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

来源: 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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