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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搞定《二辩申请书》写作。(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06 22:43

3招搞定《二辩申请书》写作。(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二辩申请书作文是参加辩论赛时的重要环节,它不仅展示了你的逻辑思维和写作能力,还可能影响评委对你的评价。以下是一些撰写二辩申请书时应注意的事项:
1. "明确立场": - 在作文开头明确表明你的立场,确保评委和听众一眼就能看出你的观点。
2. "逻辑清晰": - 确保你的论点有逻辑性,每个论点都应该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 使用清晰的段落结构,每个段落应该围绕一个中心思想展开。
3. "论证有力": - 提供有力的证据和实例来支持你的论点,这些证据可以是数据、事实、历史事件或权威观点。 - 避免使用模糊不清或主观的观点。
4. "反驳对方": - 预测对方可能提出的论点,并在你的申请书中进行反驳。 - 显示你对对手立场的理解和尊重,同时清晰地指出其弱点。
5. "语言表达": - 使用准确、简洁、有力的语言。 - 避免使用复杂的句子结构,确保读者容易理解。
6. "格式规范": - 遵循规定的格式要求,包括字体、字号、行距等。 - 如果有字数限制,确保不超过或不足。
7. "时间管理": - 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作文,避免匆忙中出现的错误。 - 如果有时间

投诉举报申请书

投诉举报申请书

申请人:崔淑伟,女,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百悦居30号楼1单元102室。

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院(2022)黑0202民初4226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2021年9月11日崔淑伟去被告人于秀清家询问结算拖欠死者张某工资时两人发生争吵,于秀清对崔淑伟进行殴打肢体冲突当天录音为证,崔淑伟已提交法庭。当时疫情防控期被告人于秀清当警察面说谎不承认打人,警察看我表面外伤不严重没有送我救医,外伤不严重并不等同没有造成严重的脑内伤,2021年9月26日崔淑伟突发急诊新发腔隙性脑梗塞住院,被告人于秀清应该承担撒谎造成的延务救医后果。法官曹玉红不采纳我提交的证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民法典》第1165条被告侵权人于秀清没有拿出反质证证据推翻我的证据。曹玉红法官仅凭被告人于秀清口辩没有殴打崔淑伟,法官就认为没有殴打崔淑伟,我当庭提出要求指派做鉴定,曹玉红法官认为不需要做鉴定,不给指派鉴定机构做鉴定。曹玉红法官判决伤病新发腔隙性脑梗塞与侵权伤害不确定因果关系,为什么不给崔淑伟指派鉴定机构做鉴定呢?明显曹玉红法官判决自相矛盾。二审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02民终520号法官李宏艳没有参加开庭,也不指派鉴定机构做鉴定维持原判,省高院裁定书写一,二审没有给我做鉴定缺少鉴定。让我找中级人民法院指派鉴定机构做鉴定。二、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院(2023)黑0202民初2003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死者张某是黑龙江省望奎县人2015年4月9日意外坠楼死亡留下年仅14岁女儿被告人于秀清,杨宝山在建筑工程承包水暖工程,当时承认死者干水暖安装工作还拖欠死者工资。于秀清送来2015年死者工资3600元时承诺还拖欠2013和2014两年工资,我让于秀清出个凭证,于秀清说差不了,等结算回来就给送来。当时证人王某在场,于秀清当时没有出具结清证明。之后打电话催要拖欠工资,于秀清,杨宝山说:没结算回来呢,等孩子上大学给孩子交学费。到死者孩子上大学,被告人于秀清,杨宝山玩起失踪。2021年8月偶然在二人家畅心园小区遇到于秀清,于秀清说回去和杨宝山算一下工资总数让我去取。同年9月11日我去二人家结算工资,于秀清承认拖欠死者工资,让我找杨宝山要去,于秀清说他俩离婚了。我向法庭提交了完整录音为证。死者女儿原告起诉到龙沙法院,一审田铭法官不调查核实就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移送到富裕法院,富裕法院经核实本案不在富裕法院管辖权转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我对移送管辖错误争议后,案件又转回龙沙区法院开庭审理。李微,田铭,赵丹阳法官不采纳我方提交所有证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农民工劳动合同法》《劳动法》被告二人没有拿出反质证证据推翻我的证据,三位法官仅赁被告二人口辩不承认拖欠死者工资法官就采纳二被告人口辩当作证据判决支持被告人,明显三位法官包庇被告人于秀清,杨宝山,法官知法犯法,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滥用职权。二审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02民终2647号谷永刚副庭长故意更改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请谷永刚法官拿出证明被告人与死者签订劳务合同?请问二审谷永刚维持原判,照抄一审判决书扒字依据国家法律哪个法条?2023年12月中央巡视组督察督办把我的两个案件,亲自交由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赔偿事宜。齐齐哈尔市官方公布李宏艳被免去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职务,谷永刚免去副庭长降职审判员。说明两个案件二审法官判决存在枉法裁判,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我已提交鉴定申请书,立案二庭张淑敏庭长对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不指派鉴定机构做鉴定也不给出委托函,是在包庇被告侵权人于秀清。张淑敏庭长说给我司法救助金赔偿,我问张庭长于秀清没有死亡,没有丧失行为能力,不符合拿国家司法救助金赔偿我张淑敏庭长知法犯法。我坚决不同意走国家司法救助金赔偿,2024年9月省委巡视组再次督办,其判决书都在一审扒字,互相包庇,枉法裁判。张淑敏庭长至今拖着我不给解决处理,我要求见院长也不给我约见,2024年10月25日还指使法警230407警号的人给我造成伤害骨折,不给我治疗。国家给我低保金生活费被法警打我看病花了,我现在生给费也没有。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答应也不接待我,也不管不处理。昨天我再次找省委巡视组督察督办,肯请齐齐哈尔市纪委监委书记刘一明,驻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长刘一明督察督办我的案件,尽快给予处理解决。

此致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崔淑伟

2024年10 月 31日

当事人提交同类指导性案例而裁判文书未予回应的,应重审!(文书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民申52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阿立,男,194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春,系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玉红,系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牟居芬,女,194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春,系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玉红,系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艳艳,女,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春,系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玉红,系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祺,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华程路25栋1单元3门。

负责人:谢国强,系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欣雨,系该支公司理赔部员工。

再审申请人刘阿立、牟居芬、李艳艳因与被申请人刘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泰本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5民终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阿立、牟居芬、李艳艳申请再审称,本案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两级法院没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判决本案,导致审判结果错误。本案的事实与最高人民法院24号指导性案例相似,并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终8287号民事判决书完全一致。请求:1、撤销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5民终244号民事判决书,重新审理此案;2、改判被申请人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丧葬费三项赔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本案产生的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刘阿立、牟居芬、李艳艳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一、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本案一、二审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疾病与交通事故致伤因素在死亡后果中应为同等作用”判决被申请人按照“50%事故损失参与度”在计算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丧葬费时作相应比例扣减,没有法律依据,再审法院应予以纠正。二、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24号指导案例的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具有高度相似性,再审申请人在本案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已经提交了该指导案例供法院作为类案参照。但是一、二审法院在作出同案不同判裁判时,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已经构成程序违法。

华泰本溪支公司提交答辩意见称,本案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本案单纯的自身疾病或交通事故导致刘某受伤均不能造成伤者死亡的后果。因此,对于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的赔偿上应当考虑各自对死亡后果的原因力大小,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相关费用按照原因力的大小程度确定赔偿责任,原审判决正确,应当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第十条“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之规定,对于再审申请人提出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24号指导案例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具有高度相似性,应同案同判的理由,原一、二审法院未予论述说理,应参照该指导意见重新予以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丁 海

审 判 员  钟 峰

审 判 员  刘 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蒋天盛

书 记 员  丁威扬


来源:裁判文书网,法官隔壁,民法典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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