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格策美文网

精心挑选《承揽合同的管辖》相关文章文案。(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08 00:48

精心挑选《承揽合同的管辖》相关文章文案。(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承揽合同管辖作文撰写注意事项
在撰写关于承揽合同管辖的作文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以确保文章的严谨性和专业性:
一、明确写作目的 在动笔之前,首先要明确写作目的。是为了学术研究、法律实践还是为了普法教育?明确目的有助于确定文章的结构和内容。
二、准确界定承揽合同 在作文中,首先要对承揽合同进行准确界定,包括承揽合同的定义、特征、类型等。这有助于读者对文章主题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三、深入分析管辖问题 承揽合同管辖问题是作文的核心内容。以下是从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的注意事项:
1. 管辖原则:阐述承揽合同管辖的法定原则,如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等。 2. 特殊情况:针对承揽合同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如异地履行、分包等,分析其管辖问题。 3. 管辖争议:探讨在承揽合同管辖中出现争议时的解决方法,如协商、调解、仲裁等。
四、引用法律法规 在作文中,要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以增强文章的说服力。
五、结合案例 通过分析实际案例,阐述承揽合同管辖问题的解决过程和结果。案例应具有代表性,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
六、论述观点 在分析完管辖问题后,提出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之法律边界及管辖实务探析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性质的准确界定直接关系争议解决路径的选择。最高人民法院近三年受理的合同性质争议案件中,有31.6%涉及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识别问题。

本文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系统梳理两类合同的区分规则及管辖实务要点。

一、合同性质识别:穿透式审查的三大核心要素

(一)主体资格审查:资质要件决定合同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受《建筑法》严格规制,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依《建工司法解释(一)》第1条,无资质、超越资质或借用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终182号某钢结构工程合同纠纷)。而承揽合同主体无资质强制要求,自然人亦可成为适格主体(《民法典》第770条)。

实务中需警惕“名为承揽实为施工”的合同异化现象。某瓷砖安装合同纠纷案((2024)陕民终356号)中,法院穿透审查发现工程涉及建筑物主体结构改造,虽合同名为《加工承揽协议》,仍按施工合同认定无效。

(二)行政监管强度:立项审批与验收程序的证据价值

建设工程合同受立项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行政程序严格约束。

合同文本若出现“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等关键词,通常指向施工合同性质。承揽合同则侧重私法自治,行政干预限于产品质量标准等一般性规范。

某工业园区设备安装纠纷案((2022)最高法民申6689号)中,最高院以“合同标的物是否构成不动产添附”作为区分标准:安装后不可拆卸的成套生产线被认定为建设工程,反之可按承揽处理。

(三)合同标的特殊性:不动产要素的实质审查

依《民法典》第788条,建筑工程合同标的为“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其本质特征在于形成不动产或重大添附承揽合同标的则具有可移动性、可替代性特征。某桥梁预制构件加工案((2023)鲁民终1245号)中,法院认定预制件本身为动产,但现场拼装构成施工合同,需以标的物最终形态为审查重点。

二、管辖争议:协议管辖的效力边界

(一)建设工程合同适用专属管辖的刚性规则

《民诉法解释》第28条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纳入不动产专属管辖范畴,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条款无效。某EPC总承包合同纠纷案((2024)京民辖终12号)中,北京高院明确:即便合同约定仲裁条款,若涉及工程质量鉴定等需现场勘验的情形,仍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需特别注意的是,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诉讼等衍生诉讼,同样适用专属管辖(参考《建工司法解释(一)》第36条)。

(二)承揽合同协议管辖的自治空间

承揽合同纠纷可依《民事诉讼法》第35条约定管辖,但需警惕“管辖条款规避专属管辖”的风险。某幕墙加工安装合同纠纷案((2023)粤民辖终78号)中,法院以“安装工序占比超过70%”为由否定协议管辖效力,转而适用施工合同专属管辖规则。

实务建议

合同命名需与实质内容一致,避免使用“施工”“承包”等易混淆措辞;

涉及混合型合同时,可拆分“加工”与“安装”条款并分别约定管辖;

争议解决条款需预设合同性质争议,增设“性质争议时由XX法院裁定”的补充条款。

三、最新裁判趋势:动态审查标准的建立

  • 最高院在(2024)最高法民申1123号裁定中确立“合同目的+履行行为+行业惯例”的动态审查方法:
    • 合同目的:是否以形成不动产为核心目标;
    • 履行行为:是否涉及施工资质、工程管理、竣工验收等强制性规范;
    • 行业惯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23)判断业务属性。
  • 结语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本质上是国家管制与意思自治的价值平衡。律师在审查合同时,需构建“资质—标的—程序”三位一体的审查模型,尤其在争议解决条款设计中,应预判合同性质识别风险,避免管辖条款沦为“空中楼阁”。在建筑业市场化改革背景下,准确识别合同性质将成为防控法律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纠纷的管辖确定

(图源网络 侵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广东富某建设有限公司诉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新兴县新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01-2-115004)》(以下简称《参考案例》)的裁判要旨明确:“实践中,消防及空调安装工程,不仅包括消防和空调设施设备安装,还涉及大量管网铺设等隐蔽工程,施工成果直接添附于总工程项目上,与项目工程本身的关联性高,属于建设工程范畴。因此,当事人因履行消防及空调安装工程合同发生的纠纷,不宜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应当认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案例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承揽合同纠纷的区分规则作了明确,为类似案件的管辖确定提供了指引。
实践中,关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纠纷的管辖确定仍存在争议。因此,有必要结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参考案例》的裁判要旨,进一步梳理并明确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纠纷的管辖确定规则。


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理解不一导致相关规范的适用统一性受到影响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子案由,且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处于同一级别案由。可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不包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等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纠纷。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中指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精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不限于本案由中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这里也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等部分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纠纷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等则应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然而,实践中各地法院存在不同观点和做法。例如,有的法院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指明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甚至工程款债权转让、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的纠纷也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见,由于对《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存在不同理解且尚无法律明文规定,实践中对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等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纠纷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而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存在分歧,这也对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适用统一性造成影响。


二、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行目的性扩张的必要性

目的性扩张一般是指法律文义所涵盖的情形不能贯彻该规范的意旨,显有越过该规范文义的必要,以将其适用范围扩张至该文义原不包括的情形。基于此,目的性扩张的前提便是基于规范意旨有必要将本不属于某一条文适用范围的案件纳入该条文适用范围,并且无法通过扩大解释将案件纳入该条文适用范围。
第一,有必要将部分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纠纷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认定范围。一般认为,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范意旨在于方便法院调查相关不动产状况及后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也指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由建筑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概括而言,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范意旨主要有二:一是便于法院查明与建设工程紧密关联的案件事实;二是便于法院后期对建设工程本身进行执行。基于此,至少部分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纠纷应纳入《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认定范围。例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监理服务通常在建设工程所在地开展,服务内容一般是工程质量控制、施工安全监督等,为查明案件事实,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妥当。
第二,扩大解释无法满足法律适用需求。《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并非《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规定的案由,因此有观点认为,该条款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亦并非仅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通过扩大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以囊括其他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纠纷。然而,从文义的角度来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文义范围至少无法涵盖诸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换言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已经突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文义范围的极限,无法通过扩大解释将前述纠纷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认定范围。
因此,严格遵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文义范围确定管辖有悖于规范意旨,有必要对其进行目的性扩张,使其认定范围能够涵盖更多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纠纷,以实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范意旨。


三、以“事实查明或案件执行与建设工程本身的紧密关联性”为标准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如前所述,有必要通过目的性扩张拓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认定范围。当然,并非所有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纠纷均可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否则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纯粹买卖合同纠纷都可能被纳入认定范围,将导致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围不当扩大。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目的性扩张需紧密围绕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范意旨展开,进言之,可以“事实查明或案件执行与建设工程本身的紧密关联性”为标准认定《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具体而言,事实查明或案件执行与建设工程本身的紧密关联性可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判断。
第一,合同标的是否直接转化为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所谓直接转化,是指不经过中间事物径直转变。由此能够排除将诸如为施工而订立的建材、设备等买卖合同纠纷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可能,避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认定范围的不当扩大。当合同标的已经直接转化为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时,诸多案件事实需依托于建设工程本身方得以查明,这一点在《参考案例》的裁判要旨中亦有所体现。因此,当合同标的直接转化为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时,一般应肯定事实查明与建设工程本身的紧密关联性。
第二,合同核心履行内容是否大部分在建设工程项目现场进行。合同核心履行内容系指为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或缺且在人力、物力、时间等履约成本中占比最大的履行内容。当合同核心履行内容大部分在建设工程项目现场进行时,诸多案件事实也需依托于建设工程本身方得以查明。因此,当合同履行大部分时间在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时,一般也应肯定事实查明与建设工程本身的紧密关联性。据此,例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虽然需要前期一定的实地勘察,但其核心的设计工作却大部分在设计单位内完成。故而,不宜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第三,案件执行标的物是否明确为建设工程本身。此处的明确,系指假设当原告诉讼请求得到支持时,执行标的物必然是建设工程本身。由此能排除将诸如可能导致建设工程作为执行标的物的借款合同纠纷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可能,避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认定范围的不当扩大。当案件执行标的物明确为建设工程本身时,如果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外的法院管辖,将增加后期执行的成本。因此,当案件执行标的物明确为建设工程本身时,应肯定案件执行与建设工程本身的紧密关联性。
更多信息,长按|扫描二维码
关注©山东高法

作者:文兴平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石慧










楼上住户封装阳台影响楼下采光,楼下住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

陈宜芳 吴景丽 王丹 |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起诉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可以获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么?

热门标签

相关文档

文章说明

本站部分资源搜集整理于互联网或者网友提供,仅供学习与交流使用,如果不小心侵犯到你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该资源。

一键复制全文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