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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6-08 06:14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撰写虚假合同罪相关作文应注意的几个事项
正文:
虚假合同罪作为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诚信体系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在撰写关于虚假合同罪的作文时,以下几个事项需要特别注意:
一、明确作文主题
在撰写作文之前,首先要明确作文的主题,即围绕虚假合同罪展开论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虚假合同罪的定义、特征及危害; 2. 虚假合同罪的成因及表现形式; 3. 虚假合同罪的防范与治理; 4. 虚假合同罪的法律责任及刑罚。
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
在论述虚假合同罪时,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了解虚假合同罪的法律规定,有助于提高作文的权威性和说服力。
三、深入剖析案例
通过剖析实际案例,可以更加直观地展示虚假合同罪的危害。在选取案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案例应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虚假合同罪的特点; 2. 案例应具有典型性,能够说明虚假合同罪的成因和危害; 3. 案例应具有教育意义,有助于提高读者对虚假合同罪的认识。
四、论述严谨,论证有力
在论述虚假合同罪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论述观点要明确,逻辑清晰; 2. 论证过程要严谨,避免出现漏洞;
从面上看,蒋某名下已无任何资产可供执行,但细心的执行员还是发现了蛛丝马迹:
在核查蒋某房产交易历史记录时,执行员发现蒋某名下曾登记过一套房产(蒋某及其配偶分别占1%和99%的份额),但房产在其名下不到几个小时就“易主”了。对此,蒋某并未依法主动向法院申报该财产变动情况。蒋某居然与同一案外人李某签定了多份金额高达六七百万元的房产出售合同,尽管房产从蒋某及其配偶名下过户出去,但真实的交易情况仍扑朔迷离,且大笔购房款也不知所终。
为了查清事实,执行员多次通知蒋某到庭配合调查说明情况,但蒋某对房产交易情况及款项去向始终模棱两可、前后不一,显然企图隐瞒事实真相以逃避法律制裁。
多年前蒋某及其配偶因政策原因,获得以优惠价格从当时公房管理单位购买一套房产的购房资格,价格为500万元左右。因当时债务缠身已无法拿出这么多钱,且担心即便购入也会被法院处置偿债,蒋某遂精心设计一出“连环计”。
招数之一暗度陈仓:
在中介的居间介绍之下,蒋某及其配偶以730万元将房产转卖给他人,使用他人的银行账户收取卖房款。
招数之二无中生有:
蒋某和买受人又签订了两份远低于真实交易价格的虚假合同,企图以低价合同来掩盖卖房所得的真实收入,防止法院追缴卖房所得差价。
03招数之三金蝉脱壳:
蒋某在房产登记时将自己产权占比设定为1%,配偶则高达99%,企图以此让法院在认定其财产份额时,最大程度降低自身财产占比,避免被事后追缴。
所有事实调查清楚并固定证据后,思明法院以未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及恶意转移财产为由对蒋某作出拘留决定,并责令其限期将卖房所得收入如数交给法院。
但蒋某仍心存侥幸,在支付8万元后便拒绝缴交剩余款项。
为维护司法权威,保障胜诉人合法权益,思明法院将蒋某涉嫌拒执罪的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最终以蒋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起诉至法院。面对铁一般的违法事实以及严厉的法律后果,蒋某这才幡然醒悟,后悔不迭。
案件审理期间,经过刑事法官的释法说理,蒋某在宣判前将剩余的房产交易所得款陆续缴纳至思明法院账户,总计166万元。
蒋某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确凿,鉴于他主动还款等行为,法院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宣告缓刑,体现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
小思说法
依照最新的司法解释,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中,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同样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蒋某最终面临法律制裁,归根结底是他心中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自以为能够通过隐匿、转移财产来逃避生效判决。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司法机关已构筑了防治拒执犯罪行为的严密法网,任何企图对抗法律的行为终将付出代价。
(本文名称均为化名)
来源: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雪泓
近日,记者从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获悉一起虚假诉讼案,该案中,为逃避还款,袁某某联合亲属炮制虚假房屋买卖纠纷、恶意阻碍执行。目前,袁某某及其亲属均因虚假诉讼罪获刑。
2019年10月,袁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短期周转为由,向侯先生所在公司借款2000万元,约定30日内归还。借款到期后,袁某某直至2021年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经侯先生公司起诉,延庆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要求限期还款,但袁某某拒不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查封了袁某某名下别墅、车辆等财产,并计划拍卖。
为阻碍执行,袁某某动起了歪心思。她伪造涉案别墅已出售给小姑子何某某的虚假合同,指使何某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试图阻挠拍卖程序。延庆区法院审查后予以驳回。随着拍卖临近,袁某某又指使何某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再次被法院裁定驳回。
尽管两次诉讼均未得逞,但袁某某的做法导致涉案房产拍卖程序被迫中止,侯先生所在公司的债权迟迟无法实现。2023年初,侯先生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移送延庆区检察院后,检察官敏锐捕捉到异常——何某某虽主动认罪认罚,却对诉讼细节支支吾吾,连代理律师的委托过程都说不清楚。承办检察官立即向法院补充调取了全部诉讼材料,发现何某某的代理律师实际由袁某某私下联系,所有委托文件均由其转交。律师证言显示,何某某从未与律师见面,对诉讼目的毫不知情,仅按袁某某要求在文书上签字。至此,袁某某利用亲属身份炮制虚假房屋买卖纠纷、恶意阻碍执行的真相浮出水面。
案件虽已水落石出,但如何实质性化解企业债务纠纷仍是难题。为减轻企业诉累,承办检察官多次对袁某某释法说理,综合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其转变态度。最终,袁某某所在公司同意分期清偿债务,双方重新签订还款协议,矛盾得到初步化解。
经延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自导自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袁某某因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与袁某某配合在法律文书上签字并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何某某因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虚假诉讼是为了钻法律空子,最终难逃法网。”承办检察官在回访企业时表示,此案警示市场主体在债务纠纷中应依法维权,切勿通过伪造交易、滥用程序等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近日,侯先生向检察官反馈,随着剩余执行款逐步到位,企业资金压力已得到有效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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