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作《工程合同可以贷款吗》小技巧请记住这五点。(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08 19:14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工程合同贷款注意事项
正文: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行业日益繁荣,工程合同贷款作为一种融资手段,越来越受到企业和个人的青睐。然而,在享受贷款便利的同时,我们也要注意以下事项,以确保工程合同的顺利进行。
一、了解贷款政策
1. 贷款额度:根据工程合同的实际需求,了解贷款额度上限,确保贷款金额能满足工程建设的资金需求。
2. 贷款利率:关注贷款利率的变动,合理选择贷款产品,降低融资成本。
3. 贷款期限:根据工程项目的建设周期,选择合适的贷款期限,避免因贷款期限过长而增加利息支出。
二、评估自身信用状况
1. 信用记录:了解自己的信用记录,确保无逾期还款、欠款等不良信用记录。
2. 信用评级:根据信用评级,选择适合自己的贷款产品。
三、选择合适的贷款机构
1. 实力雄厚: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实力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
2. 服务优质:关注贷款机构的服务质量,如贷款审批速度、还款方式等。
四、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1. 明确贷款用途:在合同中明确贷款用途,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
2. 还款方式:了解还款方式,如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
3. 附加条款:关注合同中的附加条款,如提前
积微物联出新招:有订单合同就能申请贷款
日前,积微物联平台的南充客户冯女士通过线上操作,进行了一笔“订单融”产品融资订货。“在资金紧缺的时候,确实能救急,并且全过程都很高效和便捷。”冯女士对积微物联新推出的这项服务给予了好评。
线上可以申请订单融服务
年初,冯女士在积微物联订购了一笔热轧产品,“当时资金周转挺难的。”冯女士说,积微物联和中信银行工作人员主动上门为她讲解了“订单融”产品。在明确冯女士符合准入条件并通过银行授信后,便在线上平台申请融资。很快,申请通过,并支付了货款。
据积微物联相关负责人介绍,“订单融”是公司与中信银行联合打造的供应链服务产品。凭下游客户与积微物联签订的业务合同,就可以向银行进行贷款融资。而且一单一融、有订单就能融。“除了能帮助用户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还能为金融机构提供实时货物智能管控、市场风险大数据管控等。”
订单融服务延伸到其他城市
此次“订单融”的落地和运营,标志着积微物联供应链业务的全平台化和成功升级。“目前,‘订单融’产品已全面上线开通,并在成都、南充等布局市场,未来将会让更多区域的企业享受到‘就近仓储,就地融资’的便利。”该负责人表示。(记者 莫婧)
记者:莫婧
文编:丛茹
编委:兰国华
监制:陈军德
总监制:刘文芳
施工合同无效,施工人能否要回工程款?
不具备资质的工人与装修公司签订的水电安装合同为无效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人是否仍有权要求装修公司支付工程价款?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2019年10月31日,贵港某装饰公司与无施工资质的黄某就某酒店的水电及热水系统安装劳务分包事宜签订《水电安装合同》。合同签订后,黄某依约进场进行施工,施工完成后交付业主使用。自2021年2月9日起,黄某通过微信多次向贵港某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覃某催讨工程款,后覃某陆续向黄某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截至2022年11月30日,贵港某装饰公司尚欠黄某7.38万元。黄某经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贵港某装饰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7.38万元并赔付逾期付款利息。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贵港某装饰公司与黄某签订的《水电安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承包内容,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2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贵港某装饰公司将案涉水电安装工程的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相关建筑业企业劳务分包资质的个人,双方为此签订的《水电安装合同》,依法应认定无效。由于黄某已经依约施工并完工交付业主使用,根据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其向贵港某装饰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覃某发送微信信息追讨截至2022年11月30日尚欠的工程款,贵港某装饰公司并未提出异议,现黄某请求贵港某装饰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于法有据。贵港某装饰公司未及时向黄某支付工程欠款,黄某据此要求贵港某装饰公司支付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但由于双方并未就欠付的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进行约定,故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港北法院依法判决贵港某装饰公司向黄某支付工程款7.38万元及利息损失。一审判决后,双方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官说法】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关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故而建筑工程的施工需要专业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因此,我国法律要求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才能承接相关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本案中,黄某并无施工资质,其与贵港某装饰公司签订的《水电安装合同》应为无效合同。鉴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虽然合同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第26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且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支付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本案中,案涉项目已经施工完毕并交付业主使用,可以视为竣工验收合格,则黄某有权向贵港某装饰公司请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损失。【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梁艺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