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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搞定《鲜花买卖合同》写作。(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09 16:48

3招搞定《鲜花买卖合同》写作。(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鲜花买卖合同作文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一、合同主体
1. 明确合同双方,包括卖方和买方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2. 确保合同双方具备合法主体资格,如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二、合同标的
1. 明确鲜花品种、数量、规格、等级等详细信息。
2. 描述鲜花质量要求,如新鲜度、花色、花型等。
三、价格条款
1. 明确鲜花价格,包括单价和总价。
2. 确定支付方式,如现金、转账、支票等。
3. 规定价格调整机制,如市场波动、运输费用等。
四、交货时间与地点
1. 明确交货时间,包括交货日期和具体时间。
2. 确定交货地点,如卖方所在地、买方指定地点等。
五、运输与保险
1. 明确运输方式,如快递、物流等。
2. 规定运输责任,如卖方负责运输过程中的鲜花损失。
3. 确定是否购买保险,以及保险金额。
六、验收与退换货
1. 明确验收标准,如鲜花质量、数量等。
2. 规定验收时间,如收货后几日内。
3. 确定退换货条件,如鲜花质量问题、数量不符等。

买房花了1000多万,为何合同上只写600万?

花了1000多万

为何合同上只写600万?

“我已经拿到周家父子卖房后转移的365万元了,剩余的执行款也有了盼头。”近日,面对前来回访的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检察官,当事人孙某表示。

2023年5月,年近六旬的孙某来到西湖区检察院申请监督。“周家父子欠了我1200余万元,不仅不还钱,还涉嫌转移房产,太气人了!”

原来,周某甲和周某乙父子俩因经营甲公司之需,向孙某借款1200余万元。因未能按期还款,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其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甲公司归还孙某1200余万元,周家父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2年8月,法院裁定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但周家父子及甲公司未履行裁定内容。同年11月,孙某申请强制执行。后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难道这成了空头支票?”无助之时,孙某偶然得知周家父子在执行期间可能有转移房产的情况,便向西湖区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受理案件后,检察官对孙某提供的线索展开调查核实工作。

经走访房管部门,检察官发现,2022年11月,周某乙将名下一套约200平方米的房产以6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王某。因该房产曾被周某乙抵押贷款,600万元被全部用于优先清偿银行债务。但在杭州这个地段,类似大户型精装修的房子,市场价可卖到1000万元左右。检察官顿生疑虑,经调取资金流水,逐一对比后发现,王某还另向周某乙账户支付了410万元。

为何有一笔“隐秘”的款项?检察官逐步深入调查,发现王某实际是以1010万元购买的该房屋,而非合同所载的600万元。除偿还部分贷款外,周某乙最终结余365万余元。但他并没有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归还孙某欠款,也未向法院申报,而是在周某甲的指使下将365万余元转移。

“‘阴阳合同’一般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意思表示。该案中,房屋买卖双方合同所载600万元交易对价非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46条的有关规定,该价款约定无效。双方实际履行的1010万元,才是他们真实的意思表示,应该据此认定周某乙的售房所得并依法执行。”承办检察官介绍。

最终,西湖区检察院认为,周家父子明知有法院生效裁定需要履行,却利用“阴阳合同”隐匿售房款,逃避执行,损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追究周家父子法律责任,并责令其履行生效裁定。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同时将周家父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发后,被转移的365万余元售房款被追回。

周家父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西湖区检察院经审查,根据两人各自地位和作用,依法对周某甲提起公诉,对周某乙作出不起诉决定。2024年9月,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周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现判决已生效。

“阴阳合同”的效力怎样判断?

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规避监管、逃避执行、降低税费,在对外的“阳合同”中约定一个较低的交易价格,实际交易价格则由“阴合同”约定。对于两份合同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1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交易订立多份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中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即认定“阳合同”无效。由于被隐藏的“阴合同”往往体现了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效力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第502条第2款等分情况认定。本案中,“阴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43条,可以认定合同约定有效,即认定房屋买卖的实际交易价格为1010万元。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作者:史隽 徐泽龙 王润 漫画:姚雯)

花了1000多万,为何合同上只写600万?

“我已经拿到周家父子卖房后转移的365万元了,剩余的执行款也有了盼头。”近日,面对前来回访的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检察官,当事人孙某表示。

2023年5月,年近六旬的孙某来到西湖区检察院申请监督。“周家父子欠了我1200余万元,不仅不还钱,还涉嫌转移房产,太气人了!”

原来,周某甲和周某乙父子俩因经营甲公司之需,向孙某借款1200余万元。因未能按期还款,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其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甲公司归还孙某1200余万元,周家父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2年8月,法院裁定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但周家父子及甲公司未履行裁定内容。同年11月,孙某申请强制执行。后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难道这成了空头支票?”无助之时,孙某偶然得知周家父子在执行期间可能有转移房产的情况,便向西湖区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受理案件后,检察官对孙某提供的线索展开调查核实工作。

经走访房管部门,检察官发现,2022年11月,周某乙将名下一套约200平方米的房产以6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王某。因该房产曾被周某乙抵押贷款,600万元被全部用于优先清偿银行债务。但在杭州这个地段,类似大户型精装修的房子,市场价可卖到1000万元左右。检察官顿生疑虑,经调取资金流水,逐一对比后发现,王某还另向周某乙账户支付了410万元。

为何有一笔“隐秘”的款项?检察官逐步深入调查,发现王某实际是以1010万元购买的该房屋,而非合同所载的600万元。除偿还部分贷款外,周某乙最终结余365万余元。但他并没有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归还孙某欠款,也未向法院申报,而是在周某甲的指使下将365万余元转移。

“‘阴阳合同’一般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意思表示。该案中,房屋买卖双方合同所载600万元交易对价非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46条的有关规定,该价款约定无效。双方实际履行的1010万元,才是他们真实的意思表示,应该据此认定周某乙的售房所得并依法执行。”承办检察官介绍。

最终,西湖区检察院认为,周家父子明知有法院生效裁定需要履行,却利用“阴阳合同”隐匿售房款,逃避执行,损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追究周家父子法律责任,并责令其履行生效裁定。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同时将周家父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发后,被转移的365万余元售房款被追回。

周家父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西湖区检察院经审查,根据两人各自地位和作用,依法对周某甲提起公诉,对周某乙作出不起诉决定。2024年9月,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周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现判决已生效。

“阴阳合同”的效力怎样判断?

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规避监管、逃避执行、降低税费,在对外的“阳合同”中约定一个较低的交易价格,实际交易价格则由“阴合同”约定。对于两份合同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1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交易订立多份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中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即认定“阳合同”无效。由于被隐藏的“阴合同”往往体现了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效力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第502条第2款等分情况认定。本案中,“阴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43条,可以认定合同约定有效,即认定房屋买卖的实际交易价格为1010万元。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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