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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写《拍照的合同有效吗》才能拿满分?(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10 17:13

怎么写《拍照的合同有效吗》才能拿满分?(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题目:关于拍照合同有效性的作文注意事项
正文:
随着摄影技术的普及和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拍照合同在各类活动中日益常见。然而,合同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双方权益的保障。以下是在撰写关于拍照合同有效性的作文时,需要注意的几个事项:
一、明确合同主体
在作文中,首先要明确合同的主体,即拍照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般包括拍照服务提供方(以下简称“甲方”)和接受拍照服务的客户(以下简称“乙方”)。明确主体有助于分析合同的有效性。
二、合同内容详实
作文中应详细描述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拍照项目:明确甲方提供的拍照服务内容,如婚纱照、艺术照、活动摄影等。
2. 服务时间:明确拍照服务的具体时间,包括拍摄时间、选片时间等。
3. 服务地点:明确拍照服务的地点,如摄影棚、户外等。
4. 服务费用:明确拍照服务的费用构成,包括拍摄费用、后期制作费用等。
5. 交付成果:明确甲方应向乙方交付的拍照成果,如照片、视频等。
6. 甲方责任:明确甲方在拍照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如确保拍摄质量、按时完成拍摄等。
7. 乙方责任:明确乙方在拍照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如按时到场、配合拍摄等。
8. 违约责任: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应

法治在线丨擅用消费者婚纱照打广告?侵权!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的王女士日前意外发现,自己的婚纱照被发布到了网上。她找到拍照的影楼讨要说法,结果对方却说这都是在按照合同办事。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婚纱照被发网上

原来是被影楼用来宣传

今年7月份,王女士在手机上浏览短视频时,意外发现自己拍摄的婚纱照被发布到了网上进行商业宣传。王女士点开视频发现,发布者正是给自己拍摄婚纱照的那家影楼。

王女士:影楼没有给我指明要拿我的照片来做宣传。他说当时签合同的时候就已经明确告诉我了,但是我回想了一下,当时签合同的时候,他根本就没有跟我说这一点。

王女士说,当时在与影楼签订拍摄合同的时候,仅仅是走了一下过场,并没有仔细查看合同的内容。王女士想起自己曾经在网上看到过,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处理类似的案件。为了避免让其他消费者受到此类侵权行为的损害,王女士把自己的遭遇反映到了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任雯:合同一共包括两部分的内容:

  • 第一部分就是婚纱摄影的一些详细的内容和项目。
  • 第二部分是商家和消费者双方的约定。在与双方约定这方面,主要是格式条款。商家和消费者进行介绍的时候,也会进行一个简略的讲述。但是像这种会要求消费者授权个人信息的,就会避重就轻,一笔带过,甚至是不对消费者进行强调和说明,会侵犯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检察官了解到,王女士在与影楼签订拍摄合同时,商家对条款中的大部分内容进行了讲解和标注,唯独最重要的一部分,也就是会侵犯到王女士合法权益的那部分,没有进行说明和标注。

经过沟通,影楼下架了王女士的照片。发现这一情况后,检察机关立即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的10余家影楼开展了排查工作,最终发现有3家影楼存在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将其照片用于对外宣传的违法情形。检察机关认为,涉案影楼已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

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任雯:这些影楼合同当中没有对该条进行标粗,而且也没有对当事人进行起到必要的提示和说明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该条款是无效的。

格式条款内容是否生效

看商家有无提醒

这起案件中,检察官提到了一个专业的合同术语,格式条款,那么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使用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等,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例如大家在生活中购买房屋、车辆、保险等,所签订的合同大多都属于格式条款。

检察官介绍,格式条款除了体现在一些书面合同中,生活中还有很多类似情况,像某某最终解释权为商家所有,或者商家在运输一些鲜活易腐的产品时,声称运输途中损坏不赔偿,以及娱乐场所设置最低消费、饭店内谢绝自带酒水的这类情况,其实都属于格式条款的范畴。检察官介绍,在现实生活中,格式条款内容生效,要看商家是否进行了提醒或提前告知。

德城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张政:

  • 格式条款只有在没有提醒消费者注意的时候,并且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的时候,这个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 如果商家在双方拟定合同的时候,提醒了消费者注意,并且消费者也知悉和明确这些格式条款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格式条款是有效的。

对于合同当中,无论消费者是否注意到那些有可能侵害到消费者权益的条款,作为合同的提供者,商家都有义务进行提醒和说明。

检察官介绍,对于格式条款的提醒义务,除了当面进行交流提醒以外,对于在合同中进行了标粗、变换字体或颜色,以及区别与常规内容的标注方式,都属于作出提醒的范畴。

电子合同中亦有格式条款

用户应细致查看

除了纸质文本合同,在当下的网络时代,电子合同越来越普遍,其中大家接触最多、也最容易被忽略的就是手机上下载的一些App,以及注册的一些网络账号。这里面其实也涉及很多格式条款,用户也应加以注意。

为了让大家更直观地了解手机App上的格式条款,检察官从手机应用商店内下载了几款软件。每款软件都会弹出软件开发商所制定的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

德城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张政:格式条款里面可能会加重用户的一些责任,或者是限制用户的权利,都会用字体加粗来注意标明。这就相当于是,有可能会侵犯到我们个人隐私的一些格式条款,商家就做到一个提示的义务。

检察官提醒,大家查看这些格式条款,其中涉及个人信息等方面内容时,一定要仔细阅读,避免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泄露个人信息。

理个发,竟然还要被拍照!这种“互免合作”模式靠谱吗?

你能想到吗?原本看似寻常的美发服务,背后竟也暗藏消费者肖像权与隐私权被侵犯的隐患。近日,美发店未经顾客同意拍摄并发布照片的话题,在网上引发关注。


法治网记者通过短视频平台采访到一位消费者张田(化名)。张田在某理发店染发后,照片被商家用作营销对比图,原本正常的发色被故意调暗,凸显染发后的效果。网友纷纷在评论区留言吐槽他原本的发色难看,这让张田感觉自己遭到了恶意丑化。


事实上,类似张田这样的事件并不鲜见。比如,2024年2月,广西贵港的李女士到小华工作室理发时,发现小华架手机拍摄,遂多次告知其停止拍摄并删除相关影像。但一个月后,小华仍将李女士理发视频发布到短视频平台,引发粉丝围观讨论。李女士认为该视频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随后到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小华的行为已构成对李女士肖像权的侵害,判决小华在媒体平台上致歉7日,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让宣传视频获得更高流量,更有一些理发师会采用充满暗示意味的拍摄手法,将镜头从上往下对准女顾客,通过刻意放大身体局部、营造暧昧视角,使视频传递出低俗的性暗示信息。这些画面往往搭配挑逗性的文案,诱导网友点击。



就此话题,法治网记者采访了北京某知名理发店店长。该店长无奈表示,现在美发行业竞争实在是太激烈了,发顾客照片就是为了获得流量。“顾客的真实案例宣传效果是最好的,正规的理发店发此类照片会尽量征得顾客同意,但为了吸引更多流量,一些同行会选择偷拍方式做广告营销。顾客投诉了,大不了就删除呗。”


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律师分析指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理发店在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理发店使用的顾客的照片,具有明确的商业宣传用意,广告(展览)持续时间较长,必然会给理发店带来一定的宣传效益。理发店作为经营者、拍照者和广告主,未经顾客同意,擅自使用、公开顾客露脸烫发照片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且不属于法律许可的合理使用肖像行为,已构成对消费者肖像权的侵害,同时构成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形象的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法治网记者注意到,在当下的美发行业,还有不少理发店热衷于推行“互免合作”的经营模式。这种模式,是指理发店与模特或者普通顾客达成口头合作协议 ,顾客到店接受美发造型服务,而理发店则为顾客免去这部分服务费用;作为交换,顾客需要同意理发店拍摄自己的照片和视频,用于店铺的宣传推广,比如发布在社交媒体、线下宣传海报等。


然而,法治网记者调查发现,这一看似双赢的合作模式,背后却隐藏着诸多问题。商家在消费者参与互免合作时,往往没有清晰、明确地告知消费者这些影像资料的具体使用范围,比如是否会用于商业广告投放,会不会被授权给第三方使用等;同时,也未提及使用期限,这些照片和视频会在网上留存多久,什么时候会被删除,消费者一概不知;此外,在后续的隐形消费中出现的头发受损后的维权难,也是一个潜在的隐患。


比如,2024年5月,张女士在社交平台看到当地一家理发店发布的“互免合作”招募信息,内容为模特到店免费享受剪发、染发服务,条件是允许理发店拍摄照片和视频用于宣传。张女士心动报名,到店后却遭遇隐形消费。剪发过程中,理发师不断推荐高价护理产品,称其发质差,不用会严重受损。起初拒绝的张女士在劝说下同意使用一款。然而做完造型结账时,却被告知需支付800元护理产品费,理由是互免不包含该产品。因事先未明确约定且无合同,只能无奈付款。


无独有偶。王先生在参与“互免合作”时,因染发剂质量不佳和理发师操作失误,头发严重受损,枯黄脆弱还大量脱发。王先生要求赔偿,理发店却以互免为由拒绝,称双方无消费关系。因无消费记录,王先生难以证明服务合同关系和受损责任归属,向消协投诉后,因理发店否认问题,且证据不足,维权陷入困境。



当面对以上两种困境时,消费者应如何维权?对此,周旭亮律师表示,张女士遇到的情况属于知情权受到侵犯,她可以向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关于护理产品的消费合同,理由可以是双方对该护理产品是否包含在“互免合作”当中,也就是是否需要额外支付费用存在重大误解。而王先生遇到的情况主要在于如何证明和理发店存在消费关系,王先生没有直接支付服务费,并不代表双方没有建立服务合同关系,实际上他是以自身肖像权作为对价与对方达成了口头的服务合同。这种情况下,王先生可以搜集理发店“互免合作”的招募信息,与理发店工作人员的沟通记录,理发过程中拍摄的照片等加以证明。



选题策划|法治网研究院

文|沈仲亮 辛洁

监制|余瀛波

编辑|黄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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