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招搞定《聘任 自我鉴定》写作。(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11 14:48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撰写聘任自我鉴定作文时需注意的事项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类聘任活动日益增多,自我鉴定作文成为应聘者展示自我、赢得面试官青睐的重要工具。以下是在撰写聘任自我鉴定作文时需要注意的几个事项:
一、明确作文目的
在撰写聘任自我鉴定作文之前,首先要明确作文的目的。是为了应聘某个职位,还是为了申请某个项目或奖项?明确目的有助于你在作文中有针对性地展示自己的优势和特长。
二、突出个人优势
在自我鉴定作文中,要突出自己的个人优势。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 教育背景:简要介绍自己的学历、专业和所学课程,突出与应聘职位相关的专业知识。
2. 工作经验:列举自己在过往工作中取得的成就,如项目经验、团队协作能力等。
3. 技能特长:介绍自己的专业技能、语言能力、沟通能力等,展示自己在应聘职位所需的技能。
4. 人际关系:阐述自己在团队中的角色,以及与同事、上级、客户等的人际交往能力。
三、真实客观
在撰写自我鉴定作文时,要真实客观地反映自己的情况。切勿夸大其词,以免在面试过程中被揭穿。同时,也要避免过分谦虚,以免失去展示自己的机会。
四、结构清晰
一篇优秀的自我鉴定作文,需要有清晰的结构。以下是一个基本的结构:
1. 开头:简要介绍自己的基本信息,如姓名、年龄、学历等。
去年净利润创16年来最差成绩,乐普医疗布局医美能否破局?
6月3日,乐普医疗宣布,公司自主研发的聚乳酸面部填充剂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批准。聚乳酸面部填充剂,即大家所熟知的“童颜针”,截至目前,国内已有7款童颜针获批上市。
曾有A股“心血管第一股”之称的乐普医疗近年来业绩持续下滑,逐步缩减对仿制药的投入,重点布局心血管创新药及皮肤科注射类产品。乐普医疗表示,聚乳酸面部填充剂的成功获批上市标志着公司正式进入皮肤科领域,将助力公司消费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预计将对公司业务发展产生积极作用。
童颜针竞争日益激烈
“童颜针”是一种真皮组织填充剂,其主要成分为聚左旋乳酸(PLLA),通过注射于真皮深层,可以起到修复外形,矫正轮廓以达到填充沟壑、皱纹的效果。
Global Growth insights发布行业报告显示,2024年,“童颜针”的全球市场规模约为14.88亿美元,预计2025年将增长至15.445亿美元,并于2033年达到20.815亿美元,2025至2033年期间复合年增长率预计为3.8%。国内方面,动脉网数据显示,“童颜针”的市场体量在2021年约为1亿元,2024年预估超30亿元。
童颜针的竞争日益激烈。在乐普医疗的童颜针获批之前,国内已有6款童颜针获批,其中4款为国产,分别为长春圣博玛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的艾维岚、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濡白天使、普丽妍(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普丽妍、四环医药控股集团的童颜针;两款为进口,分别为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代理的艾塑菲、高德美的塑妍萃。此外,华东医药、吉林杭盖秱博生物、江苏西宏生物、东方妍美(成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也在布局“童颜针”。
童颜针的毛利率颇高,是很多企业争相入局的原因之一。据爱美客年报披露的信息,2020年其凝胶类注射产品的营收2.5亿元,同比下降19.21%,毛利率92.27%;2021年6月濡白天使获批上市,同年,爱美客凝胶类注射产品实现营收3.9亿元,同比增长52.80%,毛利率94.55%,同比增长2.61%。近年来,爱美客凝胶类注射产品的增长主要系濡白天使增长迅速。2022年-2024年,爱美客凝胶类注射产品的营业收入分别为6.38亿元、11.58亿元、12.16亿元;毛利率分别为96.52%、97.49%、97.98%。
不过随着竞争者越来越多,童颜针的暴利或将不再。东吴证券研报指出,童颜针毛利率或从90%降至80%以下,行业进入“价格战前夜”。
乐普医疗在公告中也指出,新产品上市后在推广过程中具体销售情况可能受到包括但不限于临床推广、渠道开拓、竞争格局改变、宏观政策等因素影响,该产品对公司未来业绩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去年净利润创近16年最低
除聚乳酸真皮注射填充剂外,乐普医疗在皮肤注射类产品方面还布局了注射用透明质酸钠溶液、注射用交联透明质酸钠凝胶和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等多款产品。此外,乐普医疗还布局了眼科产品,角膜塑形镜已实现商业化落地并产生收益。
拓展消费医疗赛道的乐普医疗,近年来业绩情况并不理想。
乐普医疗主营业务覆盖医疗器械、药品、医疗服务及健康管理三大板块。自2022年达到业绩巅峰后,乐普医疗便开始走下坡路,营收和净利润已连续两年出现下滑。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79.80亿元,同比下滑24.78%;实现归母净利润12.58,同比下滑42.91%。2024年,乐普医疗业绩继续下滑,更是创下了自2009年以来的最差净利润。2024年年报显示,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1.03亿元,同比下降23.52%;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47亿元,同比下降80.37%。
2024年,乐普医疗还完成了管理层的新老交替。2024年9月25日晚间,乐普医疗发布公告宣布,公司总经理张志斌、副总经理郑国锐因个人原因递交辞职报告。经公司董事长提名并审议通过,蒲绯被正式聘任为乐普医疗新任总经理。蒲绯为乐普医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蒲忠杰之女。在公司2023年业绩骤降后,二代“接棒”能否扭转乐普医疗业绩颓势也备受瞩目。
2025年一季度乐普医疗业绩继续下滑,实现营收17.36亿元,同比下降9.67%;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79亿元,同比下降21.44%。
乐普医疗曾在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表示,公司未来利润增长可能主要来自结构性心脏病、皮肤科、神经调控等业务,传统医疗器械产品预计维持整体10%左右收入增长。此次皮肤科领域的首款产品获批,能否为乐普医疗带来新的增长点还有待检验。
新京报记者 刘旭
校对 柳宝庆
邓学平 | 一次说透:鉴定的主体是机构而不是个人
一直以来,我把“鉴定的主体是鉴定机构,而不是鉴定人个人”当作理所当然的事情。但前几天有律师同仁向我指出,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鉴定的主体就是个人而非单位。我稍加检索,发现持有此种观点的人不在少数,遂决定就此问题略作分析和阐述。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有些人据此认为,刑诉法已经明确规定鉴定的主体是“有专门知识的人”和“鉴定人”。如果单从字面意思理解,这种说法不无道理。但法律解释不能局限于文义,更重要的解释方法是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我们不妨结合其他有关鉴定的法律规定,对前述结论提出以下质疑:1.如果鉴定的主体是个人,那么法律为什么还要规定鉴定机构的资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用列举加兜底的方式确定了四类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且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司法部专门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专门制定了《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两部规章都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2. 如果鉴定的主体是个人,那么鉴定机构不具备资质为何会导致鉴定意见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第一项明确规定,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罪的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应当重新鉴定。3. 如果鉴定的主体是个人,那么鉴定聘请的对象以及受理鉴定的主体为什么是鉴定机构?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其余条款还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事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由鉴定机构决定是否受理鉴定委托。如果受理委托则由鉴定机构签订委托书,由鉴定机构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由鉴定机构决定鉴定人是否需要回避等。4. 如果鉴定的主体是个人,那么鉴定意见为什么要加盖鉴定机构的公章?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公安部《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鉴定文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鉴定机构印章。结合该两份规定,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可以得出鉴定文书必须同时具备鉴定人的签名盖章和鉴定机构盖章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即,鉴定机构未加盖公章,鉴定意见不得采信。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律师承揽案件也必须由律所出面接受委托,但律师撰写的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却无需加盖律所公章。5.如果鉴定的主体是个人,那么个人具备资质、机构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为何仍不能受理鉴定委托?司法实践中毫无疑问会存在这样的情况:鉴定人A、B、C具有某项鉴定资质,但A、B、C所在的鉴定机构却不具备该项鉴定资质。按照现行规定,该鉴定机构仍然不能受理该项鉴定委托。6. 如果鉴定的主体是个人,那么如何理解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的复核、审核或审查?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最高法、最高检、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鉴定评估活动完成后,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对文物鉴定评估人员作出的鉴定评估意见进行审查,对鉴定评估意见一致的出具鉴定评估报告。”《贵州省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规定,鉴定单位受理鉴定申请后,组织集体会审。参加会审人员须达到鉴定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听取鉴定情况汇报并对有关材料、数据、鉴定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查。更加重要的是,司法部2022年刚刚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工作规定(试行)》。此足以证明,鉴定意见的出具主体是机构而非个人。7.如果鉴定的主体是个人,那么该如何理解有些文件直接规定由某个职能部门出具鉴定意见?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国土资源部、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三)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需要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由市(地)级或者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 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的《出版物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鉴定文书制作完成后,出版物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其他鉴定人员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出版物鉴定机构负责人对复核后的鉴定文书进行审核与签发。”8.如果鉴定的主体是个人,那么该如何理解有些准鉴定文书只需加盖单位公章而无需个人签字?刑事司法实务中非常常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只需加盖价格认证中心的公章而无需价格认定人员的个人签名。这是因为国家发改委2016年在修订《价格认定行为规范》时刻意删除了价格认定人员签名的规定。理论通说认为,价格认定结论书不属于鉴定意见而属于行政确认,但有文献证明最高检在与发改委沟通时将《价格认定结论书》视为准鉴定意见。以上八点质疑都指向一个结论:鉴定的主体是机构而非个人。当然,所有的鉴定工作必须由机构中具体的人来从事和负责。这就好比,具体审理案件的都是法官,但作出判决的必须是法院。这也是理解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一百四十七条的正确姿势。正是因为鉴定意见是一种公文书,由机构背书,所以才在司法诉讼中具有证据之王的地位。司法实践中,很多鉴定意见问题重重,但能申请司法机关启动重新鉴定的很少,能说服司法机关不予采信的更是少之又少。我个人倒是非常欢迎鉴定意见完全是个人作出的观点。因为这样以来,鉴定意见就成了一家之言、一己之见,要质疑、推翻其结论或效力就没那么困难了。理论上,只要我们能聘请到更资深、更权威的人员出具不同的专家意见,那么司法机关提供的鉴定意见就可以被削弱或推翻了。果真如此,那么就能避免很多的冤假错案。但很可惜,个人鉴定的观点及其衍生的逻辑推论在目前还未得到司法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