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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6-11 15:27
写作核心提示:
《企业免税申请书撰写注意事项》
在撰写企业免税申请书时,以下事项需要注意,以确保申请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1. "明确申请目的": - 在申请书的开头,清晰地阐述申请免税的具体目的和理由,确保与国家税收政策相符合。
2. "遵守格式规范": - 严格按照税务机关提供的申请书格式进行填写,包括字体、字号、行距等。 - 确保申请书完整,无遗漏或空白页。
3. "提供详细信息": -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 - 税务登记信息:包括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识别号等。 - 免税项目及理由:详细说明申请免税的具体项目、依据的政策条款以及免税理由。
4. "政策依据": - 明确引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等。 - 提供政策依据的文件或链接,证明申请的合法性。
5. "财务数据": - 提供申请免税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以证明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纳税能力。 - 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6. "合规性证明": - 提供企业合规经营的证明材料,如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环保达标证明等。 - 证明企业在申请免税期间
今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提出十五条稳外贸稳外资意见,其中第十五条意见为“降低外资研发中心享受优惠政策门槛。降低适用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量要求,鼓励外商来华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提升引资质量。”
对于外资研发中心,有哪些现行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又该如何申请?下面为您一一解答。
外资研发中心一般是指外国投资者依法设立的,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开发等方面。外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可以是外国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也可以是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非独立法人的独立研发部门。
经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可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为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并符合科技创新进口免税清单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Q:
外资研发中心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需要什么资格条件?
A:
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表所列条件:
Q:
怎样的人员属于“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
A: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Q:
请问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的资格审核流程是怎样的?
A:
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的资格审核的流程如下(以广东省的外资研发中心为例)
Q:
资格审核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
A:
提交以下材料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即可。
(一)外资研发中心进口设备免税资格申请书和审核表;
(二)外资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及变更备案回执复印件;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及变更备案回执复印件;
(三)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以及通知规定应提交的材料;
(五)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
(六)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以审核部门的要求为准。
Q:
资格审核通过后办理减免税需提交的资料有哪些呢?
A:
列入公告名单的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可向海关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一)《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原件);
(二)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复印件);
(三)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委托办理情况下提供)
除海关总署有明确规定外,申请人可选择通过“互联网+海关”(
http://online.customs.gov.cn)门户网站“税费业务—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或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向海关提交减免税申请表及随附单证资料电子数据,无需以纸质形式提交。
Q:
办理减免税的程序是怎么样?多长时间能办好?要收费吗?
A:
办理程序如下图所示。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免费。
Q:
要去哪里办理减免税呢?
A:
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特殊情况除外。
对属于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海关是指其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地的海关。
对属于非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中心,由其所在企业或所依托的企业向主管海关(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同时在相关申请表的备注栏注明有关非独立法人单位的名称。
Q:
有具体的文件可以查吗?
A:
有,可以参考以下文件:《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
提示: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Q:
优惠政策会执行到什么时候呢?
A:
“十三五”税收优惠政策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减免税政策通常具有延续性,请持续关注该政策的相关动态。同时,根据前面提及的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8月印发的第十五条意见,各地区、各部门将会结合实际组织实施,敬请期待。
供稿/ 广州海关
监制/ 陶永
审校/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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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海关发布
2月17日,昆明海关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口物资减免税手续办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该指南明确了免税进口物资的范围,详细解读了减免税办理的手续。指南明确,对符合规定的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疫情防控物资,免征关税。
以下为《指南》详情:
昆明海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口物资减免税手续办理指南
一、免税进口物资范围
(一)《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是指:
1.衣服、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生活必需用品等。
2.食品类及饮用水(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烟酒等除外)。
3.医疗类包括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其中,对于医疗药品及医疗器械捐赠进口,按照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其中,教学仪器是指专用于教学的检验、观察、计量、演示用的仪器和器具;一般学习用品是指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和学生专用的文具、教具、体育用品、婴幼儿玩具、标本、模型、切片、各类学习软件、实验室用器皿和试剂、学生校服(含鞋帽)和书包等。
5.直接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仪器。包括环保系统专用的空气质量与污染源废气监测仪器及治理设备、环境水质与污水监测仪器及治理设备、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仪器、固体废物监测仪器及处置设备、辐射防护与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及设备、生态保护监测仪器及设备、噪声及振动监测仪器和实验室通用分析仪器及设备。
6.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
本办法所称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不包括国家明令停止减免进口税收的特定商品以及汽车、生产性设备、生产性原材料及半成品等。捐赠物资应为未经使用的物品(其中,食品类及饮用水、医疗药品应在保质期内),在捐赠物资内不得夹带危害环境、公共卫生和社会道德及进行政治渗透等违禁物品。
(二)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一条规定,扩大《办法》规定的进口物资范围: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二、减免税手续办理
(一)具备资质的受赠人办理捐赠疫情防控进口物资减免税手续时,凭以下材料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
1. 境外捐赠函(正本,适用境外捐赠情形)或《捐赠物资意向书》(正本,适用境内捐赠情形);
2. 由受赠人出具的《受赠人接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口物资证明》及《进口物资分配使用清单》(均为正本,格式见附件,以下统称《接收进口物资证明》)。
3.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通常情况为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发票/形式发票、装箱单等)。
海关提示:
云南省具备资质的受赠人目前为云南省政府(已委托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全权接受单位),云南省红十字会,以及经云南省民政厅指定的下列单位:云南省慈善总会、云南省温暖工程慈善基金会、云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云南省华商公益基金会、云南省替代种植行业发展协会、保山市红十字会、腾冲市红十字会、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红十字会、景洪市红十字会。
(二)由云南省财政厅及省卫健委确定的进口单位作为减免税申请人,凭以下材料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1. 云南省财政厅及省卫健委下发的列有该企业名录的文件资料(复印件);
2.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通常情况为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合同、发票、装箱单等)。
海关提示:
1.此次疫情防控物资免税进口,办理过程区别于一般慈善捐赠,受赠人不能通过委托使用人的方式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2.此次为疫情防控物资办理的《征免税证明》有一个特殊的征免性质“疫情防控物资”(代码930),这是区别于普通捐赠(征免性质“慈善捐赠”,代码802)的重要标志。
3.目前云南省内负责办理此类减免税业务的隶属海关有:滇中海关、芒市海关、瑞丽海关、腾冲海关、大理海关、香格里拉海关、孟定海关驻临翔办事处、西双版纳海关、勐腊海关、思茅海关、蒙自海关、天保海关。
三、具体免征税目
对符合规定的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海关总署2020年6号公告增加了免除消费税)
对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疫情防控物资,免征关税。
四、关于原产于美国的物资相关事宜
对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进口的符合免税政策规定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明确将“疫情防控物资”排除出对美加征关税清单的范围)
五、免税进口物资范围
对符合免税政策规定的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包括对美加征的关税及因加征关税而征收的进口环节税)可以退还,在昆明关区进口的企业可凭主管地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原申报地海关书面提出退税申请。(明确了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税款可以申请退税,注意:“符合免税政策规定的进口物资”是申请退税的前提条件)
六、其他说明
(一)对有关疫情防控进口物资,已按照《公告》规定出具的《征免税证明》继续有效;
(二)该指南有效日期至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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