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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6-14 09:49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对公合同签订注意事项:保障权益,规避风险
正文:
对公合同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常见的法律文件,它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和法律责任。一份严谨、合法的对公合同对于保障企业权益、规避潜在风险至关重要。以下是在签订对公合同时需要注意的几个事项:
一、合同主体资格
1. 确认合同双方是否具备合法的法人资格或合法的代理人资格,避免与无权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发生纠纷。
2. 检查合同双方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
二、合同内容
1. 明确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体、明确,避免因标的描述不清而产生争议。
2. 约定权利义务: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数量、价格、交付时间、付款方式等。
3. 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赔偿范围等,以保障自身权益。
4. 争议解决方式:合同中应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
5. 合同期限: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包括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避免因期限不清而产生纠纷。
三、合同签订程序
1. 审查合同: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审查合同内容
11月29日,全国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发布了《关于在存款服务协议中引入“利率调整兜底条款”的倡议》(以下简称《倡议》),要求银行应在同客户签署的存款服务协议中加入“利率调整兜底条款”,并于2024年12月1日起生效。
权威人士解读指出,“利率调整兜底条款”的引入,将有助于银行管理自身利率风险;对客户来说,也将促使其将闲置资金投入生产经营。
存款利率调整后客户和银行可协商确定存款利率水平
《倡议》指出,银行应在协议中加入“利率调整兜底条款”,确保存款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存续期间,银行存款挂牌利率或存款利率内部授权上限等的调整,能及时体现在按协议发生的实际存款业务中。
根据利率自律机制新发布的自律倡议,当存款利率调整后,客户和银行可协商确定存款利率水平。
在协议有效期内,若利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调整,或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基准利率、存款自律约定、银行总行存款利率内部授权上限等发生调整,导致协议约定的利率水平超出允许范围,银行应在按本协议约定存款业务开办前及时通知客户银行存款利率调整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当银行下调存款利率时,客户可以选择接受调整后的存款利率或提前终止协议。但当银行上调存款利率时,银行也可以选择接受调整后的利率或提前终止协议。
《倡议》还指出,若协议涉及的存款品种为单位活期存款或协定存款的,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应分段计息,自相应调整生效当日起,按不超过最新允许范围上限的利率分段计息。
此外,《倡议》还要求,对不符合本倡议的存量协议,原则上应自本倡议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新协议或补充协议的签订工作。
存款服务协议长期锁定利率加大了银行利率风险
对公客户存款为何要引入“利率调整兜底条款”?对此,权威人士指出,当前存款服务协议长期锁定利率,加大银行利率风险,形成利率政策传导梗阻。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指出,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建立以来,主要全国性银行基于自身经营需要和市场供求状况,多次、自主下调存款挂牌利率和内部授权上限,地方法人银行也积极跟进,存款定价市场化程度和利率传导效率进一步提升。但实践中,部分银行与对公客户签订期限较长的存款服务协议,锁定存款利率并缺乏“利率调整兜底条款”,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利率传导,也不利于银行管理利率风险。
“银行在一笔存款正式存入并生成存款正式合同前,一般会与对公客户签订关于框架性服务内容的协议,其中包含利率等多个存款关键要素。客户可在协议期内任意时间办理协定存款、定期存款等业务,并提前锁定未来一定时间的利率。”权威人士进一步解释,存款服务协议为国内特有的金融协议,国际上增量资金在存入时需参考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不能通过协议提前锁定存款利率,以免增加其利率风险
权威人士表示,若客户同银行签订一个期限很长的服务协议,如三年、五年,并锁定利率水平,但市场利率是变化的,则加大了银行面临的利率风险,也造成利率政策传导受到梗阻,不利于维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可持续性。
在权威人士看来,“利率调整兜底条款”的引入,对银行来说,有助于管理自身利率风险,降低负债成本,稳定净息差,保障持续稳健经营;对客户来说,促使其将闲置资金投入生产经营,聚焦主责主业,避免资金在金融体系内沉淀空转。从宏观调控的角度来说,也有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疏通利率传导的堵点,市场化的利率“形得成”“调得了”,推动社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姜樊 编辑 陈莉 校对 卢茜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林靖 通讯员 李正
房屋交易双方心存侥幸,为避税签“阴阳合同”的情形时有发生。记者18日从北京一中院获悉,因签订“阴阳合同”而引发诉讼,卖方小王要求小永付购房款300万元,买方却称价款不到百万元。依据《民法典》,最终法院二审支持了卖方的主张。
小王卖房给小永,房屋买卖合同存在3份!合同日期均为2018年8月24日。第一份合同房屋价款为300万元,合同中注明,双方在产权交易大厅所签的对公合同每套价格只做乙方合理避税使用,双方成交价格以本合同为准。第二份合同为建委的备案合同,房屋价款为55万元。第三份合同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格式合同,房屋价款为76万元。
卖方小王主张,第一份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小永则称这是伪造,另两份合同才合法有效,并向法院申请对第一份合同落款签字的真伪进行鉴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永虽不认可价款300万元的合同真实性,但未交鉴定费,经法院询问后不再申请鉴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合同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就转让同一房屋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涉案有3份价款不同的合同,但价款300万元的合同注明:“双方在产权交易大厅所签的对公合同每套价格只做乙方合理避税使用,双方成交价格以本合同为准。”该合同对价款的约定应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判决支持了小王的诉讼请求,小永应付购房款300万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就转让同一房屋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一般需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房屋市场价值等因素,从而确定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依据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阴阳合同”潜藏巨大的法律风险,给了不诚信者以可乘之机,一方可能利用“阴阳合同”拒绝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对于“阳”合同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款,该价格条款应为无效。
签“阴阳合同”逃避国家税收,依照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据《房地产经纪管理法》,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如有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行为,亦将面临行政处罚,还将计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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