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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6-14 17:13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村务公开申请书,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标题明确:标题应简洁明了,直接表明申请内容,如“关于申请村务公开的申请书”。
2. 格式规范:按照申请书的标准格式,包括称呼、正文、结尾、落款等部分。正文部分应分段落,条理清晰。
3. 称呼得当:在称呼部分,应使用尊敬的词语,如“尊敬的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尊敬的村领导”等。
4. 主体内容: a. 介绍背景:简要说明申请村务公开的原因和目的,如为了提高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 b. 具体要求:明确列出希望公开的村务内容,如财务收支、项目建设、土地流转等。 c. 申请理由:阐述申请村务公开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如有利于促进村务透明、维护村民权益等。 d. 承诺与期望: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村务公开工作,并对公开效果表示期待。
5. 语言表达: a. 语气诚恳:在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时,要语气诚恳,避免过于强硬或抱怨。 b. 语言简练:尽量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避免冗长和啰嗦。 c. 逻辑清晰:在阐述理由和期望时,要保持逻辑清晰,使读者易于理解。
6. 落款
答疑解惑
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中,有的村民会遇到各种问题,如征收方补偿款已下发但村民迟迟没有收到,村委会以各种名义少分甚至不分补偿款,村委会决定将村集体的补偿款借贷给他人或公司等。村民对征地面积、发放明细都不清楚,在向村委会申请村务公开又总被各种理由拒绝,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
一、村委会信息公开义务的法律依据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有关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除法定的计划生育政策,救灾救助物资的管理使用,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等明确事项外,只要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委会也应履行公开的义务。征地面积、补偿款多少、发放明细都是切实关乎村民利益的,村务会如果藏着捂着,很难不让人怀疑是不是有猫腻。
二、村委会不公开,要怎么办?
1.向乡镇、县人民政府申请监督查处
如果村委会对村民申请的村务信息公开以各种理由搪塞,或置之不理,依法我们可以向当地乡、镇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这种上级机关的事后监督主要是起督促村委会履职的作用,并不能直接代替村委会进行村务公开,因为村集体实行基层自治管理,镇政府既不是其领导机关,也不插手具体村务活动。
2.针对不查处行为可起诉
如果向乡镇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村委会不公开的情况后,有权部门在收到监督申请书后60日内不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那么,我们以该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作为村民我们需要提交的材料
1.向所在的村委会递交《村务公开申请书》,要明确自己想要申请公开的具体事项,如申请人承包地情况、集体土地承包地资产情况等,同时需表明本人系属本村村集体成员的身份。
2.村务公开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逾期不答复或村委会明确拒绝公开的,我们就向辖区内的乡镇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递交《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
3.有权部门也怠于履职的,我们可依法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及曾向村委会申请公开村务、向有权部门申请村务公开监督及未得到处理的证据。
中辽律师在此提醒广大村民朋友们,遇到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分配纠纷等问题难以解决的,应及时委托律师,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土地征收中,土地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一般是直接发放给村委会的,根据各地的有关规定,村委会在收到这笔补偿费之后,需要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将土地补偿费中的百分之八十左右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其余的百分之二十可以留在村里用于村庄的公共事业发展。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需要公平、公正、合理。但是实践过程中,经常有被征收人咨询律师说,村里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根本就不合理,其将百分之六七十的土地补偿费直接截留了下来,被征地农民只拿到了一点点的土地补偿费,而且具体是怎么分配的村里的人也都没有一个知道的,村里也没有公布相关的文件,有的被征地农民稀里糊涂的就拿了土地补偿费。
对于村委会没有公开任何分配方案的情况,以及土地补偿费分配不公的情况,村民可以先以书面的形式向村里申请村务公开,也就是让村委会分开具体的分配方案,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这是被征收人的权利,也是法律赋予广大村民的权利。
事实上,村里所有的事情并不是村委会一口说了算的。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规定,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村委会应当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具体就有以下几项: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上面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承方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以及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村委会在拟定之后,需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如果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都同意,那么其则可以按照该方案实施,倘若没有到三分之二,绝大多数村民代表对相关分配方案都不满意,那么其就需要重新拟定。
不仅如此,村委会还需要将相关的分配方案等向广大村民依法主动公开,包括《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损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策开展工作的情况、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土地租赁费等不仅事关村民的切身利益,且也是村民最为关心的事项,所以村委会应当要依法及时主动的向村民公开这些文件。所以,当村委会在分配土地补偿费时,村民可以要求村委会公开这个文件,如果村委会没有主动公开,或村委会以对被征收人没用,或是秘密文件为由,拒绝公开这些重要的文件,那么村民可以申请村务公开。
凯诺征地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申请村务公开时,村民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并且书面申请书中要写明具体的事项,包括当事人姓名,需要申请公开的文件名称以及公开的方式要求等等。当然由于涉及较为专业的知道,所以,凯诺拆迁律师还是建议大家能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推进这项工作,避免出现没必要的麻烦。
对于申请村务公开之后,如果村委会仍然拒绝公开,村民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反映村委会的行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遇到村委会没有公开涉及自身利益的文件时,可以先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如果乡镇人民政府默认村委会的行为,或并没有对村委会的行为进行核实,那么村民就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也就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当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凯诺征地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八十需要分配给被征地农民,村委会也需要将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依法公开,如果没有按照原则公开相关方案,那么就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村民是可以对村委会违法违规的行为说“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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