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作《什么是合同的变更》小技巧请记住这五点。(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14 19:13

写作核心提示:
题目:合同变更:理解与注意事项
一、引言
合同,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种重要法律文件,承载着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然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内容可能需要进行变更。本文旨在探讨什么是合同变更,以及在处理合同变更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二、什么是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的行为。合同变更可以涉及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合同变更应当符合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合同变更应注意的事项
1. 协商一致
合同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在协商过程中,应充分表达各自的意见和诉求,确保变更内容符合双方的利益。
2. 明确变更内容
在合同变更过程中,应明确变更的具体内容,包括变更事项、变更幅度、变更期限等。明确变更内容有助于双方当事人更好地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因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纠纷。
3. 依法变更
合同变更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变更过程中,应确保变更内容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4. 书面形式
合同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书面形式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便于日后查阅和
在什么情形下,合同可以变更?合同解除权该如何行使?
在什么情形下,合同可以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民法典》第54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合同解除权该如何行使?
根据《民法典》第565条及第562条、第563条的规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合同的解除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二是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变更合同系形成权,在除斥期间行使
关于“变更合同系形成权,在除斥期间行使”的法律问题,结合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分析如下:
一、基本概念解析
- 形成权的定义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合同解除权、撤销权、变更权等)。变更合同的权利属于形成权,权利人无需对方同意,单方行使即可变更合同内容。 - 除斥期间的性质
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消灭。其特点为: - 固定性:不可中断、中止或延长;
- 法定性: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变更;
- 严格适用:逾期未行使则权利消灭,法院可依职权主动审查。
二、变更合同权的除斥期间规则
(一)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下,当事人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为: 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重大误解); 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显失公平); 最长保护期5年(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 特别法规定
如《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主张变更劳动合同的争议,需在1年内申请仲裁;其他特别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实务要点
- 起算时间
- 以“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为起算点,例如: 发现合同条款存在重大误解的次日; 显失公平的合同履行后,权利人明确意识到权益受损之时。
- 行使方式
- 必须通过司法或仲裁程序:变更合同权虽为形成权,但需通过诉讼或仲裁行使(不能仅以单方通知变更);
- 逾期后果:超过除斥期间,法院将直接驳回变更请求,无需对方抗辩。
三、例外情形与风险提示
- 例外情形
- 合同约定变更权:若合同中约定“一方可单方变更条款”,该约定可能无效(违反公平原则),除非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的公平性要求);
- 继续履行视为放弃:若权利人在除斥期间内未主张变更,但继续履行合同,可能被视为接受原合同内容。
- 常见风险
- 证据缺失:未能证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的具体时间,导致起算点争议;
- 程序错误:误将变更权作为请求权处理,错误适用3年诉讼时效,导致权利丧失。
四、操作建议
- 及时行使权利
- 发现合同存在可变更事由(如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后,立即咨询律师,评估是否符合变更条件;
- 在90日或1年的除斥期间内提起诉讼或仲裁,避免逾期。
- 固定关键证据
- 保存合同文本、沟通记录、履行凭证等,证明“权利受侵害”的时间点及事实依据;
- 通过书面函件、公证等方式固定对方违约或欺诈行为。
- 程序选择
- 优先协商: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内容,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 司法救济:协商不成时,及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变更合同之诉。
五、典型案例
- 案例1(重大误解):甲因误解合同标的物型号签署协议,发现后90日内起诉变更,法院支持;逾期90日起诉则被驳回。
- 案例2(显失公平):乙在签订投资协议1年后发现条款显失公平,但因超过1年除斥期间,变更请求被拒。
总结
变更合同权作为形成权,其行使受严格除斥期间限制。权利人需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司法或仲裁程序主张权利,逾期则丧失变更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