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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才能拿满分?(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15 07:13

怎么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才能拿满分?(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分析及注意事项
正文:
在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的今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屡见不鲜。合同无效是其中一种常见的纠纷类型,对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的分析,以下事项需要注意:
一、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
1. 合同主体资格不合格:合同一方或双方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
2.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违反公序良俗:合同内容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 欺诈、胁迫:一方在签订合同时,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签订合同。
5.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双方恶意串通,共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案例分析注意事项
1. 审查合同签订背景:了解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双方关系等,判断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
2. 审查合同主体资格:核实合同双方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存在主体资格不合格的情况。
3. 审查合同内容:分析合同条款,判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
4. 审查合同签订过程:了解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细节,如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

北京老太175万卖房,儿子:她精神有问题,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判了

买房这事成了许多人的首要目标,而农村向城市发展,必然会刺激房地产行业,另外,年轻人到大城市寻找更好的出路,也有想法落地生根,或者是为自己的后代着想,创造更好的成长环境,房子也就成了刚需。

但房价节节攀升,让人不得不勒紧裤腰带攒钱,甚至还只付得起首付的钱,从而背上房贷。然而买房的道路还不是那么一帆风顺,一不小心,到手的房子竟还被原房主的儿子要回去了,对此,邱先生欲哭无泪,又心有担忧。

那么具体又是如何?我们往下面看。

2016年,邱先生有想法在北京房山长阳镇购买一套房子,由于是首套房,邱先生了解了相关的贷款知识,也找了中介,是在中介的促成下,与时年77岁的杨老太签下了房屋买卖合同,当时,杨老太的外甥谭某还全程参与了此事。

而杨老太留给众人的印象也并没有什么异常,从表面上无法看出她的精神不正常,能够清晰流畅的讲述房子的所有权、户型、价款等。这是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邱先生以175万元的价格买下也是符合市场价。

由于是首套房,邱先生使用了公积金贷款了120万元,双方的交易都比较顺畅,邱先生也拿到了房产证。对于邱先生来说,之后就是每月付房贷的事情,但不成想,在2018年,也就是买房的2年后,邱先生竟然被杨老太的儿子余某告上了法庭。

邱先生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表明杨老太因为被诊断出“精神分裂症”,早在2015年就被朝阳法院认定为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在本案中,杨老太的老伴已经离世,但有一个儿子,即余某,也就是余某才是杨老太的监护人,外甥谭某并不是监护人,杨老太将自己名下的房子卖掉,需要经余某追认。

虽然在房屋交易的过程中,杨老太和谭某都没有透露过杨老太精神状况的事情,邱先生也无法知晓杨老太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邱先生清楚陪在杨老太身边的是她的外甥,并非与她最近血缘关系的儿子,最终法院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辛辛苦苦买下的房子没了,邱先生自然是难以接受,而双方再次对簿公堂,便是处理该场从法律上被认定为无效的房屋交易对双方造成损失的事情,余某要求邱先生腾房,并赔偿房屋使用费13万余元。

邱先生则要求余某退还175万的房款,以及补偿房屋增值的差价,装修费等等,一共120多万元。那么法院又会怎么判决?

在该起事件中,余某之所以是在房屋被卖的两年后起诉了邱先生,是因为杨老太之前都是与外甥和外甥媳妇一块生活,谭某离世后,杨老太也就被送回到了余某的身边,继而发生了这样的事情。

面对房款,以及赔偿等问题,余某也傻眼了,他表示自己和母亲都没有收到全部的房款,因此应当由谭某的妻子支付房款,然而谭某的妻子对此却是一概不知。双方掰扯来掰扯去,都不想自己遭受损失。

然而杨老太作为原户主,在该起事件中却是要负责的,因为与谭某完成房屋交易的是杨老太,按照正常的流程来说,所付房款也是给了杨老太。

法院结合相关证据,综合案件的全部情况,考虑到邱先生已经尽到了一般购房人的注意义务,如果看到老人的精神正常,他也不可能去询问一句:“您是不是精神病?”因此邱先生对案合同无效不存在过错。

最终判决杨老太代替邱先生向银行偿还剩余贷款及利息,腾房当日,王老太需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费102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余某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该案后,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来源:王彪律师

男子7万买二手房拆迁获237万!卖家反悔索赔,法院:买卖合同无效

20多年前完成的一桩农村住房买卖,因为拆迁引发纠纷,卖方反悔把买方告上了法庭。房屋所有权与拆迁款最后何去何从?

日前,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拆迁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买方支付卖方房屋拆迁款的10%结案。

法槌 资料图

案由

拆迁引发房产权属之争

被告梁某与原告石某不是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1998年3月,梁某与石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石某将自己的一处农村住房折价7万元卖断给梁某。协议签订后,梁某支付了购房款7万元,石某将上述房屋交付给梁某使用。

房屋买卖后,两家再无交集。直到去年,案涉房屋所在村适逢旧村改造,梁某作为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就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全部房屋及其他财产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房屋货币补偿协议》,总计补偿金额237万元。

消息传出后,原房主石某的继承人认为案涉房屋系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根据“房地一致”原则,农村宅基地不得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或出售,城镇居民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亦不得向非本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购买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房屋。双方因此引发争议,石某的继承人遂一纸诉状,将梁某诉至法院。

说法

农村房屋交易必须合法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农村房屋,梁某不是石某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案涉房屋已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该房地产买卖契约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规定仍应属无效。根据《民法典》,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原被告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并按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由于本案案涉房屋适逢旧村改造,依被告梁某此前订立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从石某处转让所得全部财产被征收,被告梁某实际已经丧失了对案涉房屋等全部财产的支配权,客观上已无法返还,故可依法按照对应拆迁补偿款折价补偿。

此外,石某明知案涉房屋无权处分,仍主动与梁某订立协议,其较梁某有较大过错,应承担较多过错责任。而作为案涉房屋初始拥有者的石某,自愿与梁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并交付了房屋,而且也收取了梁某按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在此情况下,石某又以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房屋权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更应对梁某所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本案实际,判决确认双方的合同无效,石某应返还梁某购房款,梁某应返还石某对应房屋补偿款,由此给梁某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石某承担90%的过错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原标题:怎么判?浙江绍兴7万买的房子拆迁能赔237万,卖家反悔了)

来源:绍兴日报

流程编辑:TF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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