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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搞定《回租租赁合同》写作。(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17 12:49

3招搞定《回租租赁合同》写作。(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回租租赁合同作文:注意事项及要点
回租租赁合同,又称融资租赁合同,是指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售给出租人,再由出租人租回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特殊租赁形式。在撰写回租租赁合同时,以下事项需要注意:
一、合同主体
1. 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2. 确保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租赁物
1. 详细描述租赁物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质量、性能、用途等。
2. 明确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确保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完全的处置权。
三、租赁期限
1. 约定租赁期限,一般不宜过长,以免影响出租人的资金周转。
2. 确定租赁期限的起止时间,明确租赁关系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 约定租金的金额、支付期限、支付方式等。
2. 明确租金的构成,包括基本租金、押金、维修费、保险费等。
3. 规定租金的调整方式,如根据市场行情、通货膨胀等因素进行调整。
五、租赁物的维修与保养
1. 约定租赁物的维修、保养责任,明确由谁负责。
2. 规定维修、保养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六、租赁物的保险

融资租赁业务:直租vs售后回租的增值税处理

融资租赁业务:

直租vs售后回租

的增值税处理

申税小微,我公司近期需要用公司设备通过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请问融资租赁业务都是按照租赁服务的税目缴纳增值税吗?

纳税人

申税小微

您好,融资租赁一般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两种业务形式,但两者在增值税上的处理却截然不同,快跟随申税小微一起了解学习吧!

一、区分业务形式

01 融资租赁服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02 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二、区分处理方式

01 融资租赁服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

02 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我懂了,直租形式的融资租赁业务才是按现代服务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按金融服务的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但销售额该怎么确定呢?

纳税人

三、销售额的确定

01 融资租赁服务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02 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需要注意的是,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税率的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适用税率如下:

五、税收优惠

增值税即征即退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

供稿:周哲宇

制作:杜婧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政策指引来啦

我们公司近期有一些融资租赁业务,想咨询关于融资租赁方面的政策知识。

近年来,融资租赁业务在本市发展迅速,已成为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并列的金融业务形式,成为了企业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

企业在发生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当特别注意其涉税事项,尤其是在“营改增”之后,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融资租赁相关的规定!

融资租赁服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关于销售额确认

1.融资租赁服务。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税收优惠

1.即征即退。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不能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2.老合同可选择适用政策。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这下我就清楚了,感谢申税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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